2023年9月,安源公安联合属地职能部门一举抓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9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斩断原材料供应、运输、销售、非法生产黑链条。
经查,萍乡籍男子杜某甲与杜某乙协商合伙租用房屋,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以赚取巨额收入,由杜某甲负责制造烟花爆竹,杜某乙负责购进制作烟花爆竹所需原材料、机器以及销售所生产的烟花爆竹。两人以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租赁安源区某私房作为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的厂房。
安源分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一举查获出租屋内制作烟花爆竹成品的非法生产窝点,当场抓获杜某甲、杜某乙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涉案物品,经鉴定为烟火药。安源分局循线摸排,陆续抓获该案其余7名涉案人员。
2025年2月18日,经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房屋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有期徒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