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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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例】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中国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10 11:44

正文

2016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著作权篇·著作权民事案件

为纪念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刊特别策划推出“2016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二十余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一百三十八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

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第00085号


裁判要旨


家具在设计过程中包含着作者对各种元素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家具如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具备可复制性和实用性特点,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


上诉人左尚明舍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创作完成『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家具。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为北京中融恒盛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代理经销商。左尚明舍公司发现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门店销售的品牌为『越界』的红木衣帽间与左尚明舍公司家具『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基本一致,其委托隆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唐韵衣帽间组合柜』既可以作为衣帽收纳家具,具备相应的实用性,同时其设计风格别出心裁,体现新中式怀旧唯美风格,又具备较高的艺术价值,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南京中院认为:被告生产涉案家具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江苏高院认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整体形状,以及通过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的组合,融合中式、西式多种元素,整体富有美感,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具备可复制性和实用性特点,据此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中融公司侵犯了上诉人涉案『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高端定制家具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国内首例定制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件一开始就引起行业内的极大关注。本案的难点在于定制家具在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期间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如何保护家具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专利法保护家具有其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本案另辟蹊径,采用著作权法,将家具作为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来进行保护,使得家具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有力地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家具市场的竞争环境。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目前,在现行《著作权法》尚未明确『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和地位的情况下,此案无疑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及保护标准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也为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借鉴。


律师点评

委托代理律师:

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王小兵

践中,对于侵害家具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大多数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维权,但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这段时间,无法发挥保护作用。本案将家具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来保护,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还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时,本案的判决无疑给国内家具企业以信心,对日益猖獗的家具仿冒行为给予打击。我们建议,在未来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并明确将家具、玩具、饰品等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在司法层面,法院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家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对家具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不应设置过高门槛,应当加重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震慑抄袭仿冒行为。对于权利人来说,应当做好家具设计、制造、宣传、销售等方面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权利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协调运用各种保护措施对家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2016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民事案件

(12件)

专利权行政案件

(12件)


商标权民事案件

(39件)

商标权行政案

(11件)

商标权刑事案件

(6件)

著作权民事案件

(19件)

著作权行政案

(1件)

著作权刑事案

(2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

(13件)

商业秘密案

(6件)

合同纠纷案

(4件)

集成电路布图案件

(1件)

域名案

(1件)

垄断案

(1件)

最高院十大案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封面故事-2016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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