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试析继承所得的股权,在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权利人的情况下,转让是否有效,也即工商变更登记对继承股权转让是否产生影响。
笔者在主板重组实务中,遇到了这个问题,作出以下分析性的笔记,以便进一步思考。
为了更好的分析,本文将继承时点与取得遗产所有权时点中间的“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简化,直接假设财产分割已经完毕,继承人已取得相应权利,在此基础上分析继承所得股权与工商变更登记之间的是否有约束性影响的问题。
一、继承开始的时点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继承开始的时点,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发生为准,死亡的时点便是财产权利移转的时点。在被继承人死亡发生时,若没有其他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则全部归属于继承人,且不以继承人是否知情为转移。
二、继承股东身份的取得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结合《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若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股权已经移转至继承人,继承人在此时点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只是尚未登记于股东名册。
但是尚未登记并不应当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因为《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也就是说,继承人虽然不能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取得股东身份,但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
三、继承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继承人因已经取得了股东身份,对股权享有充分的权能,因此可以像被继承人一样,在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方面规定的情形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不受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的制约。
四、继承股权转让不受工商登记影响
《公司法》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
第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办理工商登记是公司对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公司于该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履行该义务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本人,所以,不能以“公司未履行义务”,而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
第二、从股权处分人(继承人)的角度来看,在股权转让前,未办理工商登记,仅使得股权不具有“公示效力”,即在股权被“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此时的处分者是基于公司法七十六条而取得股东身份的“有权处分人”,因此继承取得的股权进行转让,未经工商登记的,并不适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
第三、从股权受让人的角度看,在股权转让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条为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处分问题上的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原股东若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公司法认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前,原股东对股权进行的处分之所以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认为此时的原股东已经成为了“无权处分人”,而新股东已经取得了股权,成为真正权利人,换句话说,公司法在股权受让后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前,就已经承认了新股东是“有权处分人”的法律地位,进而得出结论,股权的转让和取得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间并无约束性关系。
第四、根据笔者的查阅,法律也没有另外做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影响的规定,所以暂时认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不是能否取得或转让继承所得股权的前置条件,对股权转让的行为和事实没有影响。
以上是对此问题不成熟的思考分析和总结整理,若有不正确之处,还请各位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