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之间具有互补性、嵌入性和协同性。医保支付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其在现实世界中得到落实,需要医疗供给侧的制度改革,其核心就在于医疗服务体系打破垄断,走向多元竞争的格局。要达成这一格局,一方面需要民营医疗机构的大力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公立医疗机构的制度变革,而后者的核心在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落实其独立法人地位。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在各地的医疗服务市场上占据主导甚至垄断地位。尽管从机构数量来看,公立医院自2006年以来就不足医院总数的一半,但其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拥有率一直保持在相当高的水平。由于集中了大量医疗资源,尤其是在医疗服务中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源,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同一般的民营医院相比自然要高一些,因此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占有率自然也就相当高。
民营医院尽管数量不少,但总体来说,其规模小、人才少,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地位自然也就无足轻重。医疗服务体系由公立医院所主宰的格局,在经历了长达八年的新医改之后,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中国新医改中的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在于公立医院的改革。
当今中国的公立医院,都处于一种“行政型市场化”或“行政性商业化”的组织和制度模式之中。说其具有“市场化”或“商业化”的特征,是因为公立医院日常运营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收费,在官方统计上被称为“业务收入”。在公立医院总收入中,业务收入的占比非常高;与此相对照,政府拨款或补贴已经无足轻重了。
公立医院的运营依赖于收费,看起来都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很多国人的确如此认为,并由此认为公立医院“社会公益性淡化”的主要根源就在于市场化。然而,如果认为中国的公立医院已经真正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其实,这一“市场化”,是受到行政化体制严重制约和扭曲的“市场化”。
说其具有“行政型”的特征,是因为公立医院的“市场化”运行,方方面面都受到行政性协调机制的制约,其实是“伪市场化”。这是一种行政型的市场化。公立医院并未变成真正的市场主体,也不是真正的独立法人。无论是在人财物各方面,公立医院都无法就资源配置做出独立的决策,其法人代表自然也就无法为其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涉及到重大资源配置的战略决策,以及诸多日常性的管理决策,都由诸多政府部门来承担。
诸多政府部门对公立医院的干预,并不限于基于规则进行奖惩的监管行为,而是经常参与到公立医院的管理决策之中。对公立医院日常管理行为及其后果的关注和参与,甚至都体现在中国政府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指导意见之中。
中国公立医院行政型市场化的变革之路有两条:其一是伴随着去市场化的再行政化,即涉及到资源配置的各项权力由各政府部门转移到卫生行政部门手中,从而使现行的分散型行政化转变为新的集中型行政化的制度格局;其二是伴随着进一步市场化的去行政化,让公立医院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并在全民医疗保险所引致的医疗服务购买行为大转型的市场环境下,自主地选择适宜自身情况的竞争策略。
再行政化的思路,就是将公立医院中所有资源配置的权力集中在卫生行政部门手中,具体而言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公立医院将全部收入都上缴,然后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实施全额预算管理。
2、卫生行政部门不仅负责公立医院管理者的任命,还要掌管公立医院的所有人员编制。
3、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医疗设备的添置和耗材与药品的集中采购。
4、在医疗服务、耗材和药品的价格制定上,都由卫生行政部门全权负责。
事实上,众多政府部门对于卫生部门在新医改过程中扩充自身权力范围的努力,普遍抱持不以为然的态度。当然,众多政府部门对于现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权力,例如基础建设审批权、编制管理权、价格管制权等,也都紧握不放。因此,上述再行政化的变革思路,实际上不大可能变为现实。尽管再行政化思路在很多地方没有实现,但其很多内容,例如药品与耗材上的集中招标采购、编制管理、价格管制等,却又体现在中央及各地医改的很多政策文件之中,以及各地的具体实践当中。
去行政化的思路,就是彻底打破公立医院所处的行政等级体制,赋予真正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去行政化也即法人化,具体改革路径如下: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建立并完善以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赋予理事会行使战略管理的职能。
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机制:公共财政通过购买服务,促使公立医院行使社会职能,保持社会公益性。
3、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最终形成医疗人力资源市场化的全新格局,即医师成为自由职业者、院长成为职业经理人。
4、推进价格管制改革:解除不必要的价格管制,让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新型的谈判机制,通过医保付费改革,以契约化的方式控制医药费用的快速增长。
所谓“去行政化”,即推动公共服务的主办者与监管者分开,也就是“管办分开”,很早就成为整个事业单位体系改革的核心原则之一,而公立医院改革的原则也不例外。2009年的“国家新医改方案”尽管重申了“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尽管也提出要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但没有明确给出“去行政化”这一提法。这一点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取得了突破,其决议明确指出:“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在法人化的制度环境中,所有公立医院同卫生行政部门脱离行政关系,解除上下级隶属关系。公立医院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对其所有活动,包括人员雇用、服务提供、资产购置、接待与投资等,独立承担所有法律(民事和刑事)责任。现有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没有必要保留。医院之间只有规模大小、服务领域、服务水平的差别,而没有行政级别的高低上下之分。卫生行政部门从绝大多数公立医院的行政主管,转变为超越于各类医疗机构之上的监管者。
公立医院的法人化,表面上是改变了医院的组织和制度结构,但根本上是改变了政府与公立医院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管办分开原则和去行政化精神的落实,实乃异常艰难。迄今为止,关于“管办分开”的讨论和实践,主要停留在将公立医院的经营管理职能从原来的政府机构分离到另一个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中去,不少地方建立了诸如“医院管理局”之类的新机构。在有些地方,这类新设的机构隶属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俗称“管办分开不分家”,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则在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组建这类机构,俗称“管办分开又分家”。
其实,落实“管办分开”原则,走向去行政化,根本不在于行政机构的调整或新设,要害在于推动公立医院走向法人化。可是,在现实中,再行政化的“管办分开”取代了去行政化的管办分开,导致公立医院法人化迟迟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