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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关于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08)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8-16 11:35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5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8月2日

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倡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规范资助和受资助行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保护资助人、受资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 ,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力补充。

(一)坚持自愿资助。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属于自愿和无偿行为,不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以资助参保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突出扶困济贫。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相衔接,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三)确保公开透明。资助参保要充分尊重资助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强化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对资助参保工作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助参保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人”)。

受资助人主要为符合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鼓励资助人资助困难群体。

三、资助标准

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

同一参保人当年度获得的社会资助和集体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当年度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金额已经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的,对应年度不再实施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

四、资助方式和流程

资助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资助参保。

(一)直接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协议书可参考附件,以下简称资助协议)。资助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助申请,并提供资助协议及相关受资助人名单、资助金额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信息(包括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其可受资助的额度)后,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超过可资助额度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资助名单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划入受资助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同),并将结果反馈给资助人和受资助人。

(二)通过其他组织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可与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其他组织签订协议,委托相关组织办理社会资助事宜。

相关组织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委托协议和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并附上受资助人本人签名确认的有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核实有关信息(包括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其可受资助的额度)后,申请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超过可资助额度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助名单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组织和受资助人。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有关组织的联系,指导做好社会资助参保事宜。

五、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参保活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资助参保活动 ,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参与资助参保活动。

六、加强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受资助人参保资格的核实工作,若经核实受资助人不符合参保条件,应及时将资助资金退回资助人(申请组织)。资助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七、其他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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