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信上一位网友转给我一条新闻,《特大贩婴案追踪:婴儿几乎都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讲的是2016年年末,中国警方破获了一起覆盖福建、江西、广东、云南等7省区的特大贩卖婴儿案,抓获嫌犯157人,解救36人。
警方发现此类案件有一显著的共性:绝大多数孩子是“亲生亲卖”。其中,云南文山是一个重要源头。(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读《探访云南贩婴村:亲生秦卖泛滥,男劳力几乎都被抓去坐牢》)。
事实上,“亲生亲卖”早就占据了中国贩婴案的主流。这也导致,近年来被枪毙的贩婴团伙主犯,很少有偷抢拐骗婴幼儿的罪行。如此让人不适的真相,新闻跟帖中愤怒的人民估计很少知晓。
也很少有人敢站出来帮这些“人贩子”说句话。像我一样,公开主张将“亲生亲卖”合法化的人,更是微乎其微。
被滥用的正义感
2016年7月4日,腾讯.大家发表了端木异《关于儿童拐卖,你不知道的九个事实》一文,披露了儿童拐卖案中一些少有人知的数据, “比起暴力绑架拐卖,超过一半的小孩,是被自己的父母或亲人卖掉的。而王锡章对山东省近年侦破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统计中,有高达72%是被亲人卖的,而以暴力手段偷抢小孩来拐卖的人贩子仅仅只占了1%。”
更早,在2015年6月19日,网上“贩卖儿童应判死刑”联署签名群情汹涌,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对媒体回应称,如今,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
最高法负责人没有披露亲生父母出卖抛弃子女在拐卖案中的比例。而王锡章统计的范围,只是被侦破的拐卖儿童案。事实上,广大农村熟人社会的运作规则,以及对有偿收养的普遍宽容,大多数被亲人卖掉的儿童,并不会纳入警方视野。所以,亲生亲卖的情况肯定会比72%更高。
相应地,以暴力手段偷抢小孩用以拐卖的案件的比例,可能比1%更低。
这与大众的认知难免冲突,人们对“拐卖”挫骨扬灰的仇恨,预设的是在大街上偷抢婴幼儿,类似电影《失孤》中描述的,父母撕心裂肺,万里苦寻,人生被绝望和痛楚荒废。
我查阅了近年来,被判刑乃至执行死刑的拐卖儿童案罪犯,大多都是农村中老年人,其中又以女性偏多。尽管这些案件报道大多闪烁其词,但事实上,这些人贩卖的孩子,绝大多数都经过孩子亲生父母的合意。因为,倘若不是亲生亲卖,丢失孩子的父母肯定会在警方系统中,上传DNA信息。在这些罪犯贩卖的孩子被警方找到后,完成比照和寻找。但是,我发现,越是“罪大恶极”的贩婴案,就越难以找到涉案婴幼儿的亲生父母。
对贩婴者被处以死刑,看上去大快了人心。而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已基本无判处死刑之忧。这种反差,似乎再次验证反死刑理论的一个理由:大多数死刑都是为社会底层设立。
2016年2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已被执行死刑的人贩卖谭永志一案的进展,谭案涉及的28名儿童,其中1名越南籍儿童已被遣返,剩余27人的父母都未找到。
恰巧那个时段,温州市检察院公诉了一起拐卖儿童多达27人的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共有26人,其中涉及医院妇产科医生。27名儿童被解救15人。和郑州的案子一样,这些孩子也都没有找到亲生父母。
近年来,各地尤其靠近高速公路要道的地区的警方,都加大了打击拐卖团伙案的力度,只是解救来的孩子(以云南等地为主要来源),几乎全部寄养在儿童福利院内,有人争着领养,却无人认领。
从2011年起,公安部又禁止将被解救的儿童继续在买主家养育,并不断加大对买主的惩罚力度。客观上,这剥夺了这些儿童享受正常家庭养育的权利。任何一个去过儿童福利院的人,都不会认为福利院更适合儿童成长。
我并不反对严厉打击盗抢他人婴儿后贩卖的行为,即使判处这些人死刑,也是罪有应得。但正如上文所说,如果那些贩卖儿童导致的死刑案件中,涉案儿童都并非盗抢而来,他们被解救后也一直没有亲生父母认领。
那么,就必须反思对此类“人贩子”施以严刑峻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这并不排除,公众和司法体系都滥用了正义感。
拐卖 OR 贩卖?
回到法律,我们先看看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汉语中,“拐卖”本指“拐骗并卖掉”。但刑法中的“拐卖”,显然扩大了涵义。再看司法解释:
这里对几个子项的解释,至少从字面上都绕开了父母合意下,出卖儿童的情形。并且将“拐骗和贩卖”做为不言自明的先后关系。可是,并非所有贩卖都来自拐骗呀青天大老爷……
这个BUG难道刻意为之?如果刑法明确将父母合意下的贩卖儿童定为犯罪,鉴于很难阐述证明其现实危害性,立法的理由将不得不诉诸道德,这并非中国立法精神所长。
而且,司法体系如果直面大面积“亲生亲卖”的现实,就必须有更健全的儿童福利制度作配套。这在中国也几乎算得上一个打脸的难题了。于是,忽视就成了最优选项。
再看用以指导实践的司法解释,“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称:“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显然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拐卖儿童罪成为一个大口袋,可以混淆“拐卖”和“贩卖”、“出卖”三者的区别。另一方面,司法体系并不支持对父母出卖孩子一刀切地判罪,更多交由基层公检法人员自由裁量。
“以营利为目的”,“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情节恶劣”等表述,都模糊而笼统,只能算是马马虎虎打补丁。将罪与非罪的裁量权交由基层公检法,自然横生弊害,一来成为这些人的寻租渠道,二来中国司法崇尚重刑主义,除非活动到位,底层涉案农民一旦被发现,被法律重判是大概率。
到最后,公众朴素粗糙的正义感,与官方的重刑主义合流。至于被执行死刑的,被判处徒刑的“人贩子们,是否罪有应得,是否有明显和即刻的受害者,却很少有人关注。
买卖儿童等同买卖猪羊?
买卖儿童,听起来很刺耳,但如果美其名曰“抚养权的有偿转让”或“有偿领养”呢?为什么人们的道德根基,虚弱到换个更温柔的称呼,就可以让他们改弦易辙呢。
如果我所耳闻目睹的有偿转让孩子的情况,被法律称之为“买卖儿童”。那么,我不会纠缠于这个称呼是否精确。买卖就买卖了,要正名就为这种买卖正名。
那么,婴儿做为“人”,是否适合买卖?“人不能成为商品”,是一件辩论利器,将花钱收养一个婴儿,与19世纪初期买一个黑奴等同,再将贩婴者比拟于黑奴贩卖船主,煽惑力剧增,却是不折不扣的诡辩。
现实中,无论通过民政部门“合法”领养(也得花钱),还是花几万块“非法”领养,买卖双方,乃至周围的人群,都不会认为这与买卖猪羊相同,谁拥有一个孩子,就可以把ta开膛破肚。
儿童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在法律中,都可以独立于其生命权和人格权存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对抚养权的争夺,就显示了这种独立于儿童人权而归属于他人的权利的重要性。人不能做为牲畜被贩卖,但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功能,比如劳动能力、情感能力和繁衍后代的能力,则使得领养儿童的需求一直很旺盛。平常的新闻中,只有某地出现弃婴且身体没有大的残疾,总有很多人联系医院和媒体要求收养,就是明证。
按照中国法律,领养必须满足一系列苛刻的条件,并且经过民政部门,从福利院里收养。这在事实上堵死了民间底层“合法收养”的渠道。中国儿童福利院里收养的,超过95%的都有各种先天疾患导致的失能,比如脑瘫和唐氏儿等。他们只能躺在摇篮里,被少得可怜的护工按时喂奶换尿布,大部分都活不过10岁。
而且,各级儿童福利院现在更热衷于涉外收养,很多福利院里都贴着很多来自国外收养家庭的照片,显示送出去的孩子们过着比福利院内好得多的生活。涉外收养受青睐,是因为经济回报可观,又不像做国内收养这么费事。有人指责民政“卖孩子给洋人”,我倒认为即使真这样搞,也是民政部门少有的德政。
那些被抓被枪毙的人贩子不远数千里,从云南四川的深山抱着孩子远赴华北,填补的是收养市场的刚需。而这需求,是政府无心也无力满足的。从“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到“养老不能靠政府”,民间收养市场的形成和运作,完全是底层自救的一种无奈之举。
当然,百姓喜闻乐见的,政府则可能敌视打击。
无偿收养就更公平?
除非你以为那些从“合法”渠道领养不成的家庭,根本就没权利拥有后代,禁绝所有民间收养,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推进到下一个不少朋友向我宣称的:收养可以,但有钱款往来就是不行。
说到这里,我想讲个故事。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在河南荥阳潜伏期间,与时任妻子马某最先生的,不是目前被外界周知的女儿,而是一个男婴,当时他们根本无力养育,就有当地人找上门来协商收养,抱走了这个男孩。按照王书金的说法,对方的中间人在临走前,强行在妻子席下塞了四五千元现金,然后扭头就走。
没过多久,当地发生偷拐婴儿的案件,此事被当地警方获悉,就传唤王书金讯问,经核实该男婴该确为其亲生,抱养情况又属实,就又放了他。男婴也继续养在“买家”。当时没有核实王书金的真实身份,让他侥幸多逍遥了几年。
抱养孩子的家庭塞钱给王书金夫妇,在我所知道的农村收养中非常普遍,一般都会以“营养费”的名义。钱款授受,实际也将这次抱养“丑化”为一场交易,断了王书金夫妇日后反悔的念想。王书金夫妇当时都在砖瓦窑打工,王妻坐月子都没钱买营养品,这几千块解决了他极大困难,也是警方没有追责他们的原因。
问题深入下去,这次“交易额”倘若不是四五千元,而是四五万元呢?警方肯定就不会轻饶他了。那么,王书金夫妇通过“转让”亲生儿子,收人五千元与收人五万元,在定罪上是否有所区别,如有,理由是什么?
再假设收养王书金儿子的是个土豪,认为几千块实在拿不出手,就给了王书金五万块,与一个寻常农家给王书金五万块,在定罪量刑上是否也有区别?
这些问题很难有定论。对民间有偿收养的声讨,如果以无偿收养做为解决方案,并不公平。以王书金为例,他养不起儿子,如果送儿童福利院,对方按规定是不应该收的(因为监护人健在,庆安枪击案徐纯合就因为这事儿上访)。暗送扔福利院门口呢,又构成刑法中的遗弃罪。
假设王书金暗送后成功脱身,他那个健康的男婴进入民政系统后,实际收养人,那个名姓不详的荥阳农民,几乎没有成功领养的可能。这孩子无论被国人还是洋人收养,福利院里获得的收入,王书金一分钱也无法分享。
据我所知,在广大农村,民间私下有偿收养相当普遍。大多数民间收养只要细究下去,都可能发现钱物的流动。莫说法不责众,公权没有大面积追究此类事件,但参与“交易”的各方却早已沦为罪犯。大多数民间收养只要细究下去,都可能发现钱物的流动。
阶层歧视的道德
如果你同意有偿收养,甚至人贩子死刑案中的追责,都必须找到明显和即刻的受害者。那么,这将成为一个艰难的任务:“卖主”通过转让一个婴儿的抚养权获得数千乃至数万元的收入,极大补贴了家用,也让家里继续持有的孩子获得更优质的营养和教育机会;“买主”获得孩子之后,后继有人,孤独心理和养老问题将得到极大纾解;被“买卖”的孩子通过这类交易,从匮乏愚昧的边地,迁移到更发达地区相对富裕的家庭,个人命运无疑也会得到改善。
除了重复道德叫喊的旁观者,我看不清楚这个链条中,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多年前,我有同事采访西南某省计生办把超生孩子送外国人收养的案件。回京后,他对我感慨,那些女婴要是不被“卖”给西方的父母,而是留在原生家庭,长大后的归宿“要么是洗头房,要么是血汗工厂”,这让他开始怀疑自己采写的价值。
(河南某儿童福利院一弃婴父母留下的字条)
对父母合意下的儿童抚养权有偿交易进行道德评判,即使再激烈,也没有什么强制力,参与其中的农民也不会在乎这些批评。但呼吁当局对这些现象入刑重重刑,最好全部枪毙的朋友,则有必要证明当局立法的意志,为何一定会高于民间自发规则。
简而言之,你不能坐视养老制度阙如,坐视计生作恶,却又谴责民间将人做为生存资源进行交换。
或许,在“上等人们”看来,农民生个女婴不想要,就必须免费送给别人,否则就是不道德?上等人怀胎十月有产假,会误工,要补充营养,农民有什么?当然,上等人一般也不会把孩子送人,他们会像保护“道德”一样呵护自己的孩子。
而在中产乃至以上人群之外,还有更多人的生活,已沦落为了挣扎求生。他们的后代,在没有出生前,就要面临着上等人群所无法想象更不愿面对的困境。
更别说,民间有偿收养的存在,也挽救了大量女婴的生命,对匡正性别比居功至伟。在最早的年月里,很多“多余的”女婴会被溺毙,计生兴起后,她们一部分被免费送养,更多的则在孕期就被引产,为接下来可能的弟弟腾出生育指标和空间。有偿收养,无疑大大增加了她们存活下去的可能。
还有人质问,那些被“买卖”的孩子被长大后,如何面对被买卖的经历?可是,如果他们留在那些本来要“卖掉”他们的家庭,又如何评估自身处境?预设亲生家庭一定会比收养家庭更好更温暖的人,本来就不必担心被流产,被送养,又何必在幸运和优渥处境中,拒斥另一端的事实和人生?
其实,很多人更想说的是,那些被有偿交易的孩子,本来就不应该被出生,这跟指责农民“越生越穷,越穷越生”一个腔调,就是以更差的待遇来惩罚更愚弱的人群。
那么,无罪化之后,会不会鼓励农民专门生孩子来“卖”?我认为即使有,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也应该被宽容。中央不是说要精准扶贫吗?这些极端家庭就是最精准不过的对象了。倘若扶贫得力,“卖子求生”定会大大减少。
活在一个有些人靠卖儿卖女换钱的国家,心理难免不适,但以惩罚那些可怜的农民来平复自身的道德焦虑,又是何等地伪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