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信上一位网友转给我一条新闻,《特大贩婴案追踪:婴儿几乎都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讲的是2016年年末,中国警方破获了一起覆盖福建、江西、广东、云南等7省区的特大贩卖婴儿案,抓获嫌犯157人,解救36人。
警方发现此类案件有一显著的共性:绝大多数孩子是“亲生亲卖”。其中,云南文山是一个重要源头。(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读《探访云南贩婴村:亲生秦卖泛滥,男劳力几乎都被抓去坐牢》)。
事实上,“亲生亲卖”早就占据了中国贩婴案的主流。这也导致,近年来被枪毙的贩婴团伙主犯,很少有偷抢拐骗婴幼儿的罪行。如此让人不适的真相,新闻跟帖中愤怒的人民估计很少知晓。
也很少有人敢站出来帮这些“人贩子”说句话。像我一样,公开主张将“亲生亲卖”合法化的人,更是微乎其微。
被滥用的正义感
2016年7月4日,腾讯.大家发表了端木异《关于儿童拐卖,你不知道的九个事实》一文,披露了儿童拐卖案中一些少有人知的数据, “
比起暴力绑架拐卖,超过一半的小孩,是被自己的父母或亲人卖掉的。而王锡章对山东省近年侦破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统计中,有高达72%是被亲人卖的,而以暴力手段偷抢小孩来拐卖的人贩子仅仅只占了1%。”
更早,在2015年6月19日,网上“贩卖儿童应判死刑”联署签名群情汹涌,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对媒体回应称,如今,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
最高法负责人没有披露亲生父母出卖抛弃子女在拐卖案中的比例。而王锡章统计的范围,只是被侦破的拐卖儿童案。事实上,广大农村熟人社会的运作规则,以及对有偿收养的普遍宽容,大多数被亲人卖掉的儿童,并不会纳入警方视野。所以,亲生亲卖的情况肯定会比72%更高。
相应地,以暴力手段偷抢小孩用以拐卖的案件的比例,可能比1%更低。
这与大众的认知难免冲突,人们对“拐卖”挫骨扬灰的仇恨,预设的是在大街上偷抢婴幼儿,类似电影《失孤》中描述的,父母撕心裂肺,万里苦寻,人生被绝望和痛楚荒废。
我查阅了近年来,被判刑乃至执行死刑的拐卖儿童案罪犯,大多都是农村中老年人,其中又以女性偏多。尽管这些案件报道大多闪烁其词,但事实上,这些人贩卖的孩子,绝大多数都经过孩子亲生父母的合意。因为,倘若不是亲生亲卖,丢失孩子的父母肯定会在警方系统中,上传DNA信息。在这些罪犯贩卖的孩子被警方找到后,完成比照和寻找。但是,我发现,越是“罪大恶极”的贩婴案,就越难以找到涉案婴幼儿的亲生父母。
对贩婴者被处以死刑,看上去大快了人心。而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已基本无判处死刑之忧。这种反差,似乎再次验证反死刑理论的一个理由:大多数死刑都是为社会底层设立。
2016年2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已被执行死刑的人贩卖谭永志一案的进展,谭案涉及的28名儿童,其中1名越南籍儿童已被遣返,剩余27人的父母都未找到。
恰巧那个时段,温州市检察院公诉了一起拐卖儿童多达27人的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共有26人,其中涉及医院妇产科医生。27名儿童被解救15人。和郑州的案子一样,这些孩子也都没有找到亲生父母。
近年来,各地尤其靠近高速公路要道的地区的警方,都加大了打击拐卖团伙案的力度,只是解救来的孩子(以云南等地为主要来源),几乎全部寄养在儿童福利院内,有人争着领养,却无人认领。
从2011年起,公安部又禁止将被解救的儿童继续在买主家养育,并不断加大对买主的惩罚力度。客观上,这剥夺了这些儿童享受正常家庭养育的权利。任何一个去过儿童福利院的人,都不会认为福利院更适合儿童成长。
我并不反对严厉打击盗抢他人婴儿后贩卖的行为,即使判处这些人死刑,也是罪有应得。但正如上文所说,如果那些贩卖儿童导致的死刑案件中,涉案儿童都并非盗抢而来,他们被解救后也一直没有亲生父母认领。
那么,就必须反思对此类“人贩子”施以严刑峻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这并不排除
,公众和司法体系都滥用了正义感。
拐卖 OR 贩卖?
回到法律,我们先看看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汉语中,“拐卖”本指“拐骗并卖掉”。但刑法中的“拐卖”,显然扩大了涵义。再看司法解释:
这里对几个子项的解释,至少从字面上都绕开了父母合意下,出卖儿童的情形。并且将“拐骗和贩卖”做为不言自明的先后关系。可是,并非所有贩卖都来自拐骗呀青天大老爷……
这个BUG难道刻意为之?如果刑法明确将父母合意下的贩卖儿童定为犯罪,鉴于很难阐述证明其现实危害性,立法的理由将不得不诉诸道德,这并非中国立法精神所长。
而且,司法体系如果直面大面积“亲生亲卖”的现实,就必须有更健全的儿童福利制度作配套。这在中国也几乎算得上一个打脸的难题了。于是,忽视就成了最优选项。
再看用以指导实践的司法解释,“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称:“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显然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拐卖儿童罪成为一个大口袋,可以混淆“拐卖”和“贩卖”、“出卖”三者的区别。另一方面,司法体系并不支持对父母出卖孩子一刀切地判罪,更多交由基层公检法人员自由裁量。
“以营利为目的”,“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情节恶劣”等表述,都模糊而笼统,只能算是马马虎虎打补丁。将罪与非罪的裁量权交由基层公检法,自然横生弊害,一来成为这些人的寻租渠道,二来中国司法崇尚重刑主义,除非活动到位,底层涉案农民一旦被发现,被法律重判是大概率。
到最后,公众朴素粗糙的正义感,与官方的重刑主义合流。至于被执行死刑的,被判处徒刑的“人贩子们,是否罪有应得,是否有明显和即刻的受害者,却很少有人关注。
买卖儿童等同买卖猪羊?
买卖儿童,听起来很刺耳,但如果美其名曰“抚养权的有偿转让”或“有偿领养”呢?为什么人们的道德根基,虚弱到换个更温柔的称呼,就可以让他们改弦易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