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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注销私募管理人的9种情形

PE早餐  · 公众号  ·  · 2017-09-01 05:59

正文



2017年9月1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已达20,652家,私募基金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飞速增长、整顿规范的过程。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于2013年6月1日施行后,私募基金阳光化有了法律依据。中基协于2014年2月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正式开启了私募阳光化的进程。私募基金公司数量从2013年底的 1,017家(非官方数据)增长至2014年的5,002家,再到2015年的24,672家,2016年3月达到了最高峰,为25,688家。私募基金公司的数量以每年接近400%的速度迅猛增长。


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很多问题也伴随而生。中基协称,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行业的整顿规范活动从2016年2月5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开始,当年注销了私募机构11,386家,至2016年底,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数量还有17,432家。


另外,也不时发生私募机构失联的情况。截止4月6日,中基协已公布十三批失联名单。对于以往失联后未及时主动联系协会的机构,协会将按照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采取后续自律措施,将失联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后多做注销处理,或是自动申请注销,或是被动注销。


一、数据看注销

2017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项公示数据


月度注销与撤销管理人数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尤其在去年8月大规模注销一批不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管理人数量有所增长,但月末总数与前月度基本持平或有所减少,可见注销占比之大,严监管与核查越来越是私募监管的准绳。




二、被注销的9个情形

1

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虚假或无备案信息

政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1)2017年1月25日,中基协公告称:因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以及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我会决定依法注销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况移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查处。


(2)2016年,黄晓明的北京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显示无备案信息被清理。

2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个月之内没备案产品

政策: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3

私募管理人不按要求披露基金信息

政策: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4

私募管理人不能按时报送信息或虚假信息的

政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对于不能按时报送信息,提交虚假信息或者出现其他异常经营情形的会员,协会可以将其列入异常会员名录,暂停会员资格并对其进行公示。连续两年列入异常名录的,协会可以将其加入黑名单并取消会员资格。


案例: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网上,泽熙投资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理由是:“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同时协会官网信息也提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翔’涉及刑事案件,现已进入司法程序,请投资人注意风险。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处分与纪律处分

政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协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诚信类措施;


(二)要求限期改正、参加培训、清理违规业务等矫正类措施;


(三)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业务惩戒措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资格惩戒措施。

6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会员不缴会费的

政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人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协会在协会网站对欠费会员机构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协会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暂停其会员资格,禁止其他会员与其开展业务;


(四)逾期两年以上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不得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业务。

7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被证监会处罚

案例:2017年1月9日,中基协公告称,前期中国证监会对涉嫌从事场外配资的网络平台进行了专项检查。证监会发现,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通过网络平台从事违法证券业务,个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违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中基协对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了调查,对涉案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通过网络平台从事违法证券业务的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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