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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青春【以案说法】| 新颖性评判——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赋青春  · 公众号  ·  · 2017-11-17 14:00

正文


新颖性评判

3.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 用途 、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这些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这些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 上发生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的产品区分开,则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 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这些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否则不能推翻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

3.2 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如果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产品采用用途特征限定,而对比文件所公开的产品的用途与其不同,但该用途的不同并没有能够使得二者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产生实质性的区别或者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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