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增强全民创新意识,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该办法包括奖项设置、评审流程、推荐制度、申报要求、专家遴选和评审原则、风险筛查和复评答辩、公示及异议处理、授奖、奖金使用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
获得奖项的专利项目需按照一定比例奖励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专利技术实施和奖项申报与答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为了深入落实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
设纲要,增强全民创新意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本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市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草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限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
联 系 人:刘辉 电话:2311083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401室
邮政编码:200125
附件:
1.《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草案)》
2.《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草案)》
起草说明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0日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全民创新意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本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表彰、管理和宣传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项设置)
本市设立“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
第四条(奖励原则)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表彰本市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优秀的专利项目。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及其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单位和获奖专利项目。
评审表彰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表彰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各奖项拟获奖建议名单。
第六条(评审表彰办公室)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表彰办公室”)为评审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申报、推荐、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以及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包括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和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不分等级,每届每项不超过3个,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授。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每届每项分别不超过5个、15个和25个,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授。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每3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的评定条件)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授予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有突出成就,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成果丰硕的企事业单位。
前款所称的知识产权创造方面的突出成就和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成果丰硕,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上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建立持续创新机制,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以及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持续增长;
(三)专利布局广泛合理,以知识产权为手段打造核心竞争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九条(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保护)的评定条件)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保护)授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功案例的企事业单位。
前款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功案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
(二)创新保护机制,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问题;
(三)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知识产权保护成功案例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运用)的评定条件)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运用)授予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
前款所称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突出、成效显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融资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分析手段,开展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
(三)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手段和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评定条件)
已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被授予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一等、二等、三等):
(一)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含截止当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的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具有较强的权利稳定性,专利文本质量优秀;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大;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该专利已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有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未获得过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表彰;
(三)申报单位只能选择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中的1个奖项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的专利权人;
(二)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或者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表彰;
(三)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
(四)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四条(推荐制度)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实行推荐制度,相关候选专利项目、单位(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符合本市推荐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者”)根据有关评审通知择优推荐。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候选对象:
(一)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市级相关行业协会;
(五)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
市知识产权部门在发布评审通知时,可以根据上海知识产权创奖奖励数量,综合考虑本市产业特点、现行有效专利数量和分布情况等,明确推荐名额分配情况。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选择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中的1个奖项自荐参评,也可以自荐1个专项项目参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市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结合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十五条(申报要求)
拟参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单位和专项项目,各申报主体应按照有关评审通知要求填写《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参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专项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本市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多人时,应当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作为申报主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后申报。
第十六条(推荐审核)
各推荐和自荐者应当对申报单位或申报专利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拟推荐候选对象进行公示。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候选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由候选对象所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专家遴选和评审原则)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当根据创新奖评审需要,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或单位遴选有关方面专家和学者,报请评审表彰委员会同意后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形式审查)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当对候选对象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申报奖项类别、专利类型、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并根据分类情况,组织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和复评。
第十九条(初审、风险筛查和复评答辩)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对象进行投票、打分,初步筛选出符合获奖条件的候选对象。
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专项项目,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当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对专利权被无效的风险进行筛查和评估,筛查结果的引用规则由专家评审组合议确定。
初评和筛查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评和筛查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候选单位和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候选专利项目进行复评答辩,提出各奖项获奖单位和获奖专利项目以及奖项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定拟获奖名单)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当将形式审查、初评和复评情况、授奖建议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奖项获奖名单的确认意见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
评审表彰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示及异议处理)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评审表彰委员会。
评审表彰委员会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二十二条(授奖)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表彰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奖牌和证书。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奖励资金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照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总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奖金使用规则)
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专项项目,奖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至申报主体,获奖专利项目涉及多个专利权人的,奖金分配由专利权人自行协商。
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和奖项申报与答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和奖项申报与答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宣传)
本市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奖的单位和专利项目开展宣传,弘扬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活力和热情。
第二十五条(保密和回避制度)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参与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推荐者非法行为处理)
推荐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候选对象非法行为处理)
候选对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推荐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非法行为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泄漏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报请评审表彰委员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