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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赛柏蓝 作者:特洛伊
税收监管再度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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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新规
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1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做出详细解读,进一步强化税票管理。
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在“企业”之列——根据《解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提出的要求包括: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特别值得医药企业注意的是,《解读》强调,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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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代、挂靠危险了
而国税总局反复强调的这一点,正是医药行业税票管理的重灾区。
事实上,在刚刚过去的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6年打骗打虚专项行动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药企就有4家,虚开发票金额达到了120亿!
而伴随着“两票制”和“国十七条”等流通秩序整顿的政策组合拳,国家对于这一问题的打击越来越态度坚定,药企开始感受来自票据管理的空前合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