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带来了法学的重大机遇,以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问题为核心的未来法学研究呈现方兴未艾之势。有学者认为,这不仅是法学二级学科意义上的发展,更意味着代际更迭意义上的转型升级:从工商业社会的现代法学向数字时代的数字法学的更新换代。过去我们提及“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的时候,这一理念仅停留在少数精英的脑海中,并未对普通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而当人类迈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时候,数字时代的影响已经渗入每个人的生活,不再是少数人的福利: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使得多数人基本告别了使用现金,个人财富真的只是一串数字,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则给财富以全新的定义;在线办公成为常态,网络会议、在线相聚越来越普遍;“元宇宙”的概念横空出世,数字空间逐渐获得与现实物理世界不相上下的意义。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数字时代带来了哪些深刻的基石性变化?笔者认为,应回到法学的基础逻辑中。现代法学建立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个核心之上,数字时代对这两个核心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法学界对数字时代的财产权问题即数字财富问题着墨最多。法学研究基本接受了科斯定理的假设,认为只有界权清晰的资源才是有效率的。理论与实践中的数据争议大多也是围绕数据的权属问题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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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清,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
然而,与传统财产权相比,数据权属的界定面临着与生俱来的困难。例如,数据具有不可见性、流通性、非排他性等特征,根据传统财产权理论对数据界权会遭遇难点。数据的价值不会因为使用而减损,相反会因为使用而实现或者增加,数据的使用频率越高,价值越大。法律经济学研究试图抛弃财产权概念来理解数据权属。例如,戴昕副教授试图扭转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研究进路。他指出,数据的价值建立在大规模汇聚和不断加工的基础上,细分权属——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企业的数据——反而会产生负的外部性。胡凌副教授也认为,不必要纠结于“财产”的概念,除了我们熟悉的要素财产权外,平台企业通过技术、竞争法和商业实践已在数字空间中塑造出“架构财产权”,且后者日渐成为数字基础设施,并为生产要素的灵活调配提供了基础。所有权理论的终结似乎成了这个时代的重要趋向。
是否要超越、放弃财产权理论,寻找分析数据权益的最新理论工具?
本文认为,以法律经济学为代表的社科法学新视角,难以对基石性的财产权逻辑产生根本替代,数据议题毫无疑问离不开对财产权的引申。2017年12月8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专门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将数据列为新的生产要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产权制度无疑是要素市场最为重要的调节手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日)(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产入表正式落地,即将开启数据要素产业化时代。总之,产权问题在数字法学中依旧十分重要。
数据似乎原初性地掌握在企业手中。凭借先进的技术手段,数据首先是以企业占有的形式出现的,因此企业是数据权属研究中的当然主角,实践中互联网企业也时常围绕数据权利产生纠纷。有学者将企业的数据权利视为基础,认为用户对数据只享有某种权益而非权利,从而构建了企业数据权利—用户数据权益的二元结构。个人在数据保护上的无权,加之企业对数据利用有余保护不足,带来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对此,王锡锌教授试图从宪法“权利束”的角度细化界权逻辑,为数据权属问题上彼此交织的关系提供理论阐述。这一新视角也得到了民法学界的认可和发展。但是,无论是对数据的私法保护进路,还是对数据的公法保护进路或权利束理论,
都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本框架之上,无法解决个人权利本身带来的问题:个人缺少相应的技术手段掌控与自己有关的数据,而由国家来介入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争议,又可能会在学术上引发国家权力扩张的质疑。
在数据权属界分中面临着一组张力:如果过分强调数据的公共性和开放共享,可能会带来“公地悲剧”;但是如果太过于细分数据权属,也会导致权利人互相制约而造成“反公地悲剧”。面对数据权属问题上的这种左右为难,引入“合众为一”理念,或许能够解决这种一与多的冲突与悖论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初步构建数据人民性的理论基石与制度机制。本文主张,企业对数据的收集和加工并不意味着其对数据的当然所有,亿万用户贡献了最原始的数据,他们才是数据的直接生产者和所有者。针对数据权属中错综复杂的权利关系,以及个人在数据使用上的弱势地位,本文更关注如何实现从个人数据权利到数据人民性的转变,借助政法体制中的人民塑造机制保障人民对数据享有的权利,践行“人民数据为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