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是党的主体,是推动党内民主的重要力量。党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用法学理论观之,第一项“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主要是知情权;第二项“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第三项“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以及第七项“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属于表达权;第四项“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是批评权、检举权;第五项是“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第六项“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申辩权、获得辩护权;第八项“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是申诉权、控告权。——可见,这八项党员权利在性质上都属于民主权利,这与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除了政治权利(民主权利),还有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形成鲜明对比。因此,保障党员权利,就是保障党内民主;发扬党内民主,就要落实党员权利。
为了提高党员权利保障的规范化程度,1994年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2004年出台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作了细化,还增加了一项请求党组织帮助的权利 。第三章专门规定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例如党的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等要通知应到会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的重要会议的内容和精神以及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要传达、通报,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不得歧视或追究持有不同意见但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党员等等。其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第二款还对“重要问题”作了解释 ;第三款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予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并以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无论是党员个人还是党组织,侵犯党员权利都要受到追究。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专设一条“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提出要修改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细化保障措施,明确保障程序,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并强化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另外,党规制定五年规划还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这也是有利于落实和扩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
应当十分注意加强对党员讨论党委决策的权利保障力度。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为此,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 《准则》还特别强调:“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就党内民主决策作出了规定:“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推进党务公开……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为了加强党内民主决策,党组织要提供充分的、多种形式的党内会议,以及公开或内部的党报党刊等平台,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和鼓励党员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独立理性思考,勇敢建言献策。对于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困难和群众的诉求,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党员,应给予制度化的表扬或奖励。对于不习惯听取不同意见的领导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领导岗位。尤其是要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之规定。并且,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在修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时,有必要恢复1994年党员权利保障试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这一规定:“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因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牛鼻子”,抓工作要抓“牛鼻子”,主要负责人应当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工作部门保障党员权利失职、渎职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当然,党员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它同时附随着条件、范围的限定,这些是权利行使的界限。例如,党员表达权的行使范围是党内(“党的会议上”“党报党刊上”)。尤其是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宪法学理论的话语来讲,这是党员表达权的“内在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