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职业卫生资料的重要性和福利,提及了民国时期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文件及职业卫生现状。文章还提到了《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的推文清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福利:职业卫生资料的重要性
文章开头即强调职业卫生资料的重要性,并称之为专业人员必备的工具。作者提供了大量职业卫生资料,包括推文清单等,对职业卫生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福利。
关键观点2: 民国时期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文件
文章提到了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国第一部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暂行工厂通则》,并提供了原文来源。此外,还有武汉、上海、广州等地颁布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对于了解中国职业卫生的历史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观点3: 职业卫生现状及相关规范
文章涉及了职业卫生现状的描述,包括处理有毒有害物质、保护幼年工、工厂卫生设备等内容。此外,还提到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报批稿》以及放射卫生机构认可办法等内容,这些规范对于当前的职业卫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观点4: 其他关注点
文章中还有一些其他关注点,如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机构的认可、慢性中毒防控等。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一些具体的推文主题,如玻璃粉尘是否是矽尘、检测方法的讨论等,这些内容都是职业卫生领域的重要话题。
正文
前几天,利用DeepSeek查询大陆民国时期的职业健康情况,其中提到了1923年(民国12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我国第一部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暂行工厂通则》。今晚终于找到了原文。网络上虽然有很多文章提到并且论述,但没具体内容。具体推文,填补相关空白。
来源于1928年(民国17年) 王清彬等编辑的《中国劳动年鉴》1309-1311。
除此文件外,还有武汉、上海、广州等地颁布的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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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毒药,剧药,爆炸性药,或其他有害物品,不得令幼年工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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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害卫生或危害处所,以及尘埃粉末或其他种有害气体散步最烈处所,均不得令幼年工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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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内于工人卫生,及危险预防,应为相当之设备。行政官署,得随时派员检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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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附设建筑物,并其设备,行政官署认为易生危险,或于卫生及其他公益上有妨碍之虞时,该厂主应遵照官署命令,速施相当改革。前项情形经行政官署认为必要时,得将全部或一部分,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