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王小明(化名),广州某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后又反悔要求公司补缴,因产生高额补缴滞纳金,双方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2008年12月5日,王小明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申明函》,确认其已在家乡参保,不愿公司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声明明确表明:公司支付的薪酬中已包含社保补偿,王小明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权利,并承诺不因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直至2022年,王小明申请补缴2006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保费用,补缴金额为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114,369.58元,个人承担部分52,066.94元,并产生了138,180.98元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承担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公司认为,《申明函》是王小明自愿签署,明确表示放弃参保,但王小明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滞纳金不断累积,应对滞纳金损失负责。王小明则认为,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滞纳金应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申明函》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公司与王小明均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滞纳金的产生均有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比例,王小明需向公司支付滞纳金43,227.66元(按照个人应缴比例计算)。王小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依法参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王小明虽称被欺骗签署《申明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长期接受不缴纳社保的状态,对滞纳金的产生亦有过错,按比例分担符合实际。HR操作建议: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员工申明处理:
加强社保管理:
应对补缴及滞纳金问题:
加强员工沟通与教育:
案例启示:
依法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
- 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得以协议方式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任何与此相悖的约定均无效。
- 权利义务须明确履行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问题长期累积。 - 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本案中,王小明长期接受不缴纳社保的状态,最终因政策变化选择补缴,引发争议。诚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尤为关键。
本案反映了劳动用工管理中的典型问题,为企业和劳动者敲响警钟。依法合规、按时参保,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双方利益的有力保障。
案号:(2024)粤01民终4188号
劳动用工实操课程上新!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2024),点击可查阅全部内容及报名参加!
三十万HR共同关注,解决HR遇到的法律问题,增长实务经验,只需长按二维码2.89秒即可识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