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分享,案件涉及王小明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后反悔要求公司补缴产生的纠纷。案件背景包括双方签署的申明函、争议爆发、法院判决等。文章还给出了HR操作建议和案例启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小明是广州某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后反悔要求公司补缴并产生高额滞纳金。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申明函是否有效,滞纳金的承担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申明函无效,公司与王小明均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滞纳金的产生均有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4: HR操作建议
HR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员工社保的重要性及法律要求;规范员工申明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加强社保管理,确保每位员工都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应对补缴及滞纳金问题,明确告知员工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并协商确定滞纳金承担比例;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员工的社保意识及法律意识。
关键观点5: 案例启示
依法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协议方式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及时主张权利;诚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尤为关键。
正文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王小明(化名),广州某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后又反悔要求公司补缴,因产生高额补缴滞纳金,双方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2008年12月5日,王小明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申明函》,确认其已在家乡参保,不愿公司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声明明确表明:公司支付的薪酬中已包含社保补偿,王小明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权利,并承诺不因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直至2022年,王小明申请补缴2006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保费用,补缴金额为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114,369.58元,个人承担部分52,066.94元,并产生了138,180.98元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承担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公司认为,《申明函》是王小明自愿签署,明确表示放弃参保,但王小明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滞纳金不断累积,应对滞纳金损失负责。王小明则认为,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滞纳金应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申明函》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公司与王小明均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滞纳金的产生均有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比例,王小明需向公司支付滞纳金43,227.66元(按照个人应缴比例计算)。王小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依法参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王小明虽称被欺骗签署《申明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长期接受不缴纳社保的状态,对滞纳金的产生亦有过错,按比例分担符合实际。HR操作建议: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员工申明处理:
加强社保管理:
应对补缴及滞纳金问题:
加强员工沟通与教育:
案例启示:
依法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
- 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得以协议方式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任何与此相悖的约定均无效。
- 权利义务须明确履行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问题长期累积。 - 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本案中,王小明长期接受不缴纳社保的状态,最终因政策变化选择补缴,引发争议。诚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尤为关键。
本案反映了劳动用工管理中的典型问题,为企业和劳动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