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73-275页。
[2] 参见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若干问题——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第2-17页。
[3] 参见谭宇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适用研究》,载《西部法学评论》2022年第5期,第76-90页。
[4]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 73 民终 2349 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严永和、杨鸣明:《商业标识的演进逻辑与我国商业标识法完善的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第137-146页。
[6] 参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2024年1月9日,http://scjgj.sh.gov.cn/1073/20240109/2c984a728cd3f55d018cebea9be362ed.html。
[7] 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书。
[8]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7414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肖顺武:《混淆行为法律规制中“一定影响”的认定》,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第176-185页。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第四条第一款:“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1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12]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5918号民事判决书。
[13]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
[14]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
[15] 参见黄彦钦:《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第60-74页。
[16] 参见董新中:《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载《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年第9期,第77-81页。
[17] 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3870号民事判决书。
[18]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书。
[19]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9778号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
[21]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
[22] 同前注4。
[23]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2022)沪0115民初37414号民事判决书。
[24]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
[25] 参见周樨平:《商业标识保护中“搭便车”理论的运用——从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件切入》,载《法学》2017年第5期,第126-138页。
[26] 参见刘继峰:《关联性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相关市场限制》,载《学术论坛》2022年第45卷第6期,第63-73页。
[27] 参见陈兵:《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载《法学》2019年第7期,第18-37页。
[28]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
[29]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
[30]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
[31]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498号民事判决书。
[32] 概念界定参照韩学强:《刍议人格商品化权的概念》,载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5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3-39页。
[33] 参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1民初16764号民事判决书。
[34] 同前注7。
[35]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36] 参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8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
[3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民事判决书。
[38]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
[39]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
[40] 参见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
[41]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556号民事判决书。
[42] 参见谢兰芳:《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43]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391民初7842号民事判决书。
[44] 同前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