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1年6月3日印发施行。
《意见》指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据介绍,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风险不断显现,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通过前期试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也表示,《意见》在强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责、健全第三方组织启动运行机制、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予以规定,“从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内容规定的角度,下决心下力气防止和避免诸如‘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
责任编辑:刘博通、任智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