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办法》明确了补缴欠缴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一是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明确单位和职工应承担的缴存义务;二是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时,对核实职工工资提供了两种可采纳的办法,规范缴存行为。
为加强缴存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明确多缴、错缴业务管理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账户封存、转移、托管
明确异地转移管理规定,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关于自愿缴存
加强自愿缴存管理,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取消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业务办理材料,提升管理效率。
“互联网+公积金”服务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柜面压力,成都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网上办理业务范围、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缴存办法》为防范资金风险,还加强了缴存管理增加单位业务办理条款和明确造假等非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基本原则,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
●将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原则,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基本原则,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办法》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
包括在本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时,增加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对失信情形不予贷款的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这更加有效地体现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对长期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
同时,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关于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贷款办法》为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积极性,扩大楼盘项目合作范围,取消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简化了合作项目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内容等,为更多的楼盘项目支持公积金贷款创造了条件。
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办法》明确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对骗贷行为进行惩戒,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这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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