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颜值、气场、技术含量一众比拼的完败之余,法官同僚们自嘲,你看隔壁公司那么高大上,我们却把自己塑造成乡间地头的小模样,都说法律要被信仰、崇尚,为什么自己都不树立威严形象,何谈别人的敬重?
是啊,为什么我们期待自己只探讨研究法律法理,却要尝试在当事人间周旋,甚至被当成讨价还价的法律商贩?为什么我们期待自己端坐法庭依法裁判,却要在处理案件时关注各种案外社会因素?为什么我们不把法律刻画地神圣、不可侵犯,而要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作为信守的原则?
在大家戏谑调侃,这就是我们司法民工的命运时,一段时间的信访工作经历,似乎给了我另一个窗口,从激烈的矛盾冲突中,我得以观察我们的现实和未来。
为什么依法裁判却不能解决实际纠纷?
“自己犯的错我愿意承担,但没错,要我认,不服气!你们办案子不能只看那个证,不看客观事实啊!以为来了省里,就不会这样了,结果还是一样!”
这是两个老头、一对老表兄弟,2个月内的3次来访中,让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
事情发生在广东顺德的一个自然村,村里经济不错,村里人都住着自己的自建房。来访人潘老头是当地人,买了处宅基地,但建房时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且建房的面积超出了土地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1、潘老头没有报建手续就改建房屋;2、改建后的面积超过土地证记载面积,对潘老头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潘老头对没有拿到报建手续的事实认可,也承认改建的面积确实超过了土地证记载的面积,但却执意把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再审,依据有的行政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以及没有取得报建手续的事实,法院驳回潘老头的诉讼请求。
案子看似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违建的事实,而且改建面积也确实超出土地证记载,依法、依据作出的判决,为什么让潘老头如此执着的一直坚持到信访?原因就出在:到底为何潘老头没拿到报建手续,以及建筑面积为何超出土地证登记。
据潘老头提供的土地证、相关证明及周边情况了解到,国土部门报建,需要村委会出具相关土地说明材料,而该村有个惯例,要拿到村委盖章,都要先打点村委。潘老头脾气倔,不肯服软打点村委,最终无法报建,后又因这件事到处上访、反映,把当地行政机关都得罪了,最终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
同时,土地证在办理时,记载的事项就存在很多错漏,其中就包括土地面积。根据实际面积,老头的改建其实并不属于违建,而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土地证也一直没有顺利变更。
所以,在拿到那一纸驳回判决,对老头提出的土地证登记错误问题,指示应通过另案途径予以解决的时候,潘老头坚持认为,法官有问题!都说应当是事实为依据,可法官判案只对着纸面证据,没有了解客观事实,客观上自己的房屋并没有超出土地面积建筑,行政机关不该罚款。
在潘老头最终认罚、交完罚款后无奈地再次回来找我,说“罚也认了,人也伤了,关系也搞僵了,绕了一大圈,报建所需的村委会的章还是没盖上,违建还是违建,就是不服村委会要钱,最后还是只能走那条最不想走的路”,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内心翻滚着,但只能沉默……
为什么表面看似依法、依据作出的裁决,却与群众心中的“理”相去甚远?是司法权力现状的问题吗?是否我们现有的制度与司法环境,让我们有意无意的作出这样的选择?
是司法水平的问题吗?是否我们没有尽职尽责审查全案事实?
是司法方式的问题吗?是否我们不应当用简单的判决来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
是司法理念的问题吗?是否我们在裁判时习惯性的选择一条无功无过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