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层一线干部正向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建设,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让实干者实惠”,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凝聚智慧和力量,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正向激励对象为基层一线干部,主要包括县区直部门(单位)、镇街干部,市直部门(单位)处及以下干部等;本细则同时适用于村(社区)干部。
正向激励原则上主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向基层一线倾斜,分级分类分岗实施,依纪依法、务实管用。正向激励方式主要包括政治上关注、生活上关心、精神上鼓舞、经济上奖励等。
第二章 政治上关注
第三条
在全市领导干部职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连续三年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受到表彰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四条
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干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干部;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干部;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条件下工作,并作出优异成绩的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对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的,尤其是在调研巡视、挂职锻炼、“第一书记”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群众公认的基层公务员,在公务员遴选中适当加分。对遴选中进入差额考察范围,经考察工作实绩突出、职位匹配度高、表现优秀的,可不按分数排名优先作为拟任用人员。
第六条
积极推进编制资源下沉,加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结合“放管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该人随事转的一定把人员放到基层去。
第七条
按照“好干部”标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完善干部“到基层一线培养、在基层一线成长、从基层一线选拔”的培养选拔链,突出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全面科学考核基层一线工作实绩,针对优秀基层一线干部制定优先考虑、破格提拔具体办法。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符合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镇事业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可经换届选举进入镇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县区补充镇机关公务员,每年应当拿出一定数量名额,面向优秀村干部定向考录,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报考条件;按照省有关规定,受到经批准允许开展的县级以上表彰的报考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优先录用。县区补充镇街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卫生、教育岗位),每年应拿出一定数量名额,采取考试、考察的方式,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择优招聘。
在招录县区直部门和街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定向招考。积极推进将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数量全市每年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八条
对到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统筹做好定期交流工作。对艰苦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时间较长的优秀基层干部,可推荐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交流锻炼。
第九条
对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机关干部,优先安排到基层挂职锻炼;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镇街和村(社区),到重点工作一线,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及发达地区,到上级机关、重
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挂职锻炼。街道后备干部和新录用人员,须在社区工作锻炼二年以上。
第十条
根据培训内容和需要,明确领导干部和实职岗位干部参加培训比例;对县(局)级干部进修班和后备干部培训班及内容、任务等有特殊需要的培训班次,实行点名调训。优先选调基层干部、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在重点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参加培训,尤其是国内重点高校的高端培训和境外培训。市委每年对镇街党政正职全部轮训一遍,县级党委抓好镇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教育培训,落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党员轮训制度,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参加县区以上培训不少于7天。
第三章 生活上关心
第十一条
对因工作需要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的,应安排调休和补休;对因重大任务、紧急突发事件等推迟或中止休假的,应在当年安排足额补休。对确属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组织优秀基层干部参加一线职工疗休养,重点向从事急难险重任务的一线干部倾斜,疗休养时间一般为5—7天,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三条
重视基层一线干部定期健康查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组织村(社区)干部等一线同志进行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县区、镇街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为基层干部购买安全器械、防暑防寒用品等物资。抓好镇街机关“五小”(食堂、宿舍、澡堂、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建设,满足基层一线干部加班、值班、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建立市、县、镇三级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对因公殉职基层一线党员干部家庭和生活困难的基层一线党员干部给予救助。各级工会建立因公受伤、殉职干部职工家庭慰问帮扶机制,及时帮助解决困难;稳步推进干部职工加入职工“互助互济会”,对生活困难的基层干部职工,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救助。
第十六条
倡导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积极组织基层干部参加全民健身运动,推广体质体能健康测试,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锻炼指导,增强基层干部身体素质。
第四章 精神上鼓舞
第十七条
倡树“到基层光荣、在一线出彩”的理念,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掘、大力宣传扎根基层、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成立基层一线先进事迹报告团,组织开展巡回演讲活动,提升基层一线工作者的社会荣誉感,让广大干部实实在在感受到基层一线大有可为、大有收获、大有前途,营造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奉献基层,向往一线、争到一线、建功一线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通过开展组织生活,运用谈心谈话、信箱、热线等方式,及时掌握基层干部所思所想所盼,着力加强思想教育、精神鼓励、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尊重基层党员的发言权、批评权和建议权,营造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
实行“双向”约谈制度。对基层干部,上一级部门(单位)领导每年普遍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探索实行干部约谈领导制度,基层干部在遇到困难时可约谈领导,表达个人诉求。
市、县区组织部门设立干部诉求信箱和热线,认真倾听、及时掌握干部诉求。在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建立干部职工心理诊疗疏导室,对干部职工进行心理疏导。
第十九条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基层干部文化生活,提升干部文化素养。
第二十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落实容错免责、纠错、防错和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四位一体”制度体系。干部在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时出现失误或错误,只要出发点是为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没有明令禁止的;大胆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无意过失的;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经过民主程序决策或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问责机构一并开展容错免责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免责的予以免责,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说明。经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
职称评聘方面不受影响;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评先树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确需给予党内问责、行政问责或纪律处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满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受到问责的,当年度影响期满后,考核评优不受影响。对经查核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村(社区)工作事务清单管理制度,凡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社区),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对各级确需委托村(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办理,为村(社区)减压松绑。
第五章 经济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给予表彰,并发放奖金;对获评“先进单位”“进位显著奖”的,给予表彰,并发放奖金,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至20%。对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全市重点工作任务专项考核中获奖的,给予表彰,并发放奖金。奖金应奖励到个人,不搞普惠奖励或平衡照顾,奖金分配由奖励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方案由获奖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对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符合记功条件的,给予记功奖励。加强公务员日常考核,探索设立公务员“日常考核奖”,按季度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