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银监办发[2017]110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登场
2、13个问题了解新销售专区双录规定
3、银监办发110号文原文(划重点)
4、银监办发110号文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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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登登登!
银监会刚刚又下发了新文件。
银监办发[2017]110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隆重登场!
这一次是为了规范自身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对于银行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内部流程等等,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这份文件因为本来就是对于原有要求的细化,所以给的缓冲时间并不长,今年的10月20日就要按照这个暂行规定执行了,所以银行们要抓紧时间啦。
制度重点:
①对个人销售自营理财/代销金融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②(参照执行)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
①银行自己发行的银行理财。
②代销的金融产品。
③(可选)代销国债/实物贵金属。
①有条件的,必须辟一个专门的地儿。
②实在没地方的,可以设置一个“专柜”,但这专柜除了占地面积以外,其他要求必须和专区一致。
(就是该有摄像头的、该贴提示语的,一样都不能少)
①对于现场销售,是的。
②对于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自主购买的,不用。
①当然有啊,首先要充分披露产品风险。
②其次要在终端上提示客户:如果有活人销售过来和你blabla了,就得去专区双录去......
③都这样规定了,当然销售代客操作也是禁止的。
(就是说,老爷爷老奶奶不会用的话,你也只能口头指导,别把自己的手伸过去......)
①醒目显示“销售专区(柜)+录音录像”字样。
②醒目提醒消费者可通过信息平台、网站等了解产品信息。
③用超明显的方式张贴风险提示。
④公布本行的咨询举报电话。
⑤公示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
⑥不得有本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在营业场所(不仅仅是专区)销售。
①得有一个统一产品信息查询平台。
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录入和管理。
③所有在卖的产品都要录进去。(即,没录的不准卖)
④产品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私募还是公募,理财还是保险......都要标标清楚。
⑤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这些字段都得有
⑥可以只在终端上查,也可以搞一个纸质版。方便老爷爷老奶奶。
⑦私募产品的展示不许大鸣大放......
①可以,但不准诱惑误导夸大......都懂的。
②风险提示要明目张胆、浅显易懂。
③代销的要在首页显示合作机构名称,还有一段固定格式的(免责)声明:
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①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即不能默认你贴了大字客户就知道在录音录像了,还要有提醒。(这里没有明确,可能录像确认和纸质确认都行)
②对于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推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反馈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如果就1分钟的一个客户点头的镜头,当然是NG的。少了几句寒暄是OK的,但风险提示环节绝对不能漏。)
③录像需要可以辨别销售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嗯,就是必须得从录像里看得出,这人到底是马云还是马化腾。)
④听得出双方在说什么,并且音画同步。(当然啦,听不清不就是哑剧了么...不同步也有后期过的嫌疑...)
①一般产品,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合同解除半年后。
②闹纠纷的,至少保存到纠纷解决后。
③有的产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来。
保险产品就不一样,长多了: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④要方便调阅查询。(不要监管来了捣鼓半天找不出)
⑤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总之做好权限管理)
⑥要有备份,别一个wannacry就都没了
⑦要有安全措施,别什么人都能看,到期也要销毁。
①要制定(有了的话就完善)制度,实现全流程管理。
②有专门部门管理录音录像。(就是不要随便抽两个人出来“你们来做”就完事了)
③内审、合规、IT要联合起来搞好双录专区的监督。
④要有应急预案。设备断电了、系统故障了、录音录不了都要有解决恢复方案。
①统一销售话术。(总不能freestyle......一个银行出来的至少应该说得差不多)
②销售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
③内部检查结果和投诉等,要用来考核销售人员,权重还不能太低。
④要求追责制度,出了事儿要找得到这个销售和责任人和上级并给予相应处分
13、我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两个月时间搞不定那么多设备怎么办?
找当地银监分局说明情况,然后定一个可以完成的实施方案报送上去。
所以,接下来的两个月里银行要做的,主要是这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 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应进行销售专区建设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个别面积较小、确实不具备设置独立销售专区条件的营业场所,可设置固定销售专柜,并按照专区“双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销售专区内配备包含“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可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理财及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在专区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
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配备可登陆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终端或提供纸质产品目录,便于消费者查询、核实产品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全面反映产品的主要属性,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产品宣传资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浅显易懂的文字表达。
其中,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还应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包含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销售专区内公布本机构咨询举报电话,以便消费者进行产品信息咨询及确认,举报误导销售、私售产品等违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
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障录音录像质量,确保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
(一)录像可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
(二)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管理,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并确保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的检索调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录音录像资料存储期限届满时按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销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实现从录制、储存到调阅使用的全流程管理,并对原有的经营管理及内控制度进行补充及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注重消费者体验,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内控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能够涵盖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高风险产品、投诉多发营业场所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及消费者有效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并适当提高考核权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的销售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在录音录像管理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等情况下迅速反应,做好应急恢复和应急处理工作。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步推进实施专区“双录”,并要求其报送实施方案、过渡措施、工作进度等有关情况。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或督察,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理财及代理销售业务发展较快,产品种类逐步增多,复杂性日益提升,规模不断扩大,部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了误导销售、私自销售产品等问题,致使银行业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于2016年2月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首次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要求。
截至2016年底,绝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基本上完成了销售专区“双录”的建设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实际运行效果,有效保障了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同时,销售专区“双录”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监管要求有待进一步细致及深化,以推动相关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银监会通过开展专项评估检查全面掌握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在内部充分研讨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阐述了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的定义、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产品销售专区管理。明确了销售专区的设立要求,并就公示销售人员资格、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规范产品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录音录像管理。明确了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并就自助终端设备、录音录像质量、资料的保存及销毁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就日常管理、操作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主体及施行时间,设置了2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暂行规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
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一是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政策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强化评估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评估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机构严肃整改。
三是强化问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要求,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各级监管机构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