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从受理到授权至少需要几年时间,专利优先审查将对医药产业发展将起到积极地推动,尤其是有关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利于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发展的专利申请,《办法》出台后,对提高创新创业药企的发展速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留意到,《办法》中有很多条款与医药行业有关,医药专利申请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其中,“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大数据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申请等,都与医药行业密切相关。
并且,在诊断和治疗的研发项目中,很多涉及生物技术领域,是国家重点发力的。为满足未满足的临床需求的新药研发(如癌症、重大传染病诊断和防治),均与国家和公共利益重大利益有关。诊断试剂和防治疾病的医疗器械,还有可能涉及生物、新材料、智能制造,这些都是各省市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许多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在创业初期是以专利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入的,创业企业和个人申请的专利是否授权,将影响到投资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对其企业价值的评估。专利授权后,对初创期的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将是一个非常利好的事件,提振了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往往需要经过临床前、多期临床试验,投资大、风险高,优先审查可以为研发企业判断是否值得加大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为后续投入提供参考。
尤其是在专利经营管理方面,目前本土药企与跨国药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本土药企早获授权,将使企业集中资金投入到能够得到专利保护、享有一定市场垄断的新产品研发上。
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排他性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获得经济利益。虽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但发明专利权的生效不是自申请日起算,而是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
如果专利公开,尚无授权,有可能被一些企业使用,没有授权就难以维护其专利权,而早日获得专利权,将使药企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早日获得专利权,还可以帮助专利申请人尽快取得商业竞争优势,在商业谈判中掌握主动。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和促进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助于培养医药专利人才和促进产学研的合作。不但能够帮助本土药企加快在中国市场的专利战略布局,也能够加快其在国际市场的专利战略布局,有选择地在他国申请专利。
专利优先审查不是适合所有的医药专利申请。因为优先审查必须提早公开,有可能让竞争对手更早了解发展动态。
此外,药企应考虑由于优先审查所带来的提前公开是否会对自己的后续专利申请带来不利。例如,提早公开会影响同族化合物专利后续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药企必须分析自身专利特点,考虑好是否需要优先审查。
根据目前的《专利法》,申请人自己的在先专利申请,如果是在后申请之后公开,则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而在后申请之前公开,会作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影响在后申请的创造性。因此,如果药企有多个相关联的申请准备提交,必须考虑各个申请的提交日和公开日对这些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影响,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欧美日韩等国和地区对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或战略新兴产业也制定了专利优先审查或加快审查的法规,对某些特殊的专利申请颁布了优先或加快审查的制度。本土药企可以了解这些国家的优先审查法规,为快速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积极寻求路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尽早获得专利保护,顺利打开国际市场。
(本文作者系中山大学药学院新药研发中心常务副主任)
也来说几句
1.上述管理办法扩大了优先审查的种类和范围,以前只针对发明,现在专利的三种类型均可以。
2.手续比以前更简化,不再需主管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3.对于一些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技术及领域,便于尽快获得权利以体现商业价值。
4.将“无效宣告”也纳入优先审查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5.对某些公司而言,为了获取高新认证支撑的资质,可利用优先审查办法,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某项专利授权。(马鹏岗)
■编辑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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