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对离婚案当事人的苦涩无奈,深有体会,心疼无数王宝强这样婚姻中的受害方,知道他们(她们)有多苦吗?
第一、离婚难。原告第一次起诉,若被告不同意离,原告无法提供其有重大过错的充分证据,法院十之八九判不准离婚,这已是不成文的惯例。
至于被告是真心实意想挽回,还是拖延时间,折磨原告,甚至为逼迫原告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上让步,对不起,法律不管。法律看不到人的心,同不同意离婚,全凭当事人一句话。
结果是,当事人只能六个月之后再起诉,于是对方有充分的时间从容地转移财产。或者心理扛不住的,只能在财产或孩子问题上妥协,以金钱换取自由和快乐。对簿公堂的夫妻,往往名存实亡多年,或誓不两立剑拔弩张,在错的婚姻里,多待一天,都是痛苦煎熬啊。
判决上,谓之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给双方冷静期,慎重对待婚姻,这些大话,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反正,清官难断家务事,结案大吉,不用处理财产和子女,多快好省。
症结在于,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太过抽象,无法把握。学者呼吁多年,改成“婚姻关系破裂”。法律本来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外部关系的呀。
第二、调查财产难。原因很复杂,收入来源和财产形式的日渐多样化,技术上没有建立跨系统或跨地区共享的数据库,各机构为相对人、客户保密的需要。当事人和律师都不能查当事人配偶的银行股票基金帐户,必须提供线索包括开户行和帐号申请法院查。对于配偶的收入,若是国企或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法院调取到较为真实的资料,若是一般公司,则很难说是否配合,若是自由职业者或者经商,配偶平时又没留心眼,几乎无处可查,或者调查成本很高。
在广州这样司法环境相对宽松的大城市,当事人唯一能查的,是配偶名下在广州的房产,还拜2010年广州妇联牵头出台的某个文件所赐。
第三、证明存在家暴难。要报警做笔录,还要去医院验伤,否则怎么证明得了受伤的原因和情况。可是,普通老百姓没有这么强的证据意识,而且家丑不能外传,为了面子,为了不激化矛盾,大多只能忍气吞声。
第四、证明出轨难。中国的法院对于出轨的举证责任,向来严苛,一度几乎是要求捉奸在床而且拍照录像了。要将出轨写入判决,确实证据上要过硬。
有些人请私家侦探,拍了亲密照,但对方否认的话,法院也很难采纳。1、照片里的不是我,很多照片拍得模糊,而且长得像的人多了去;2、是普通朋友或工作关系,在大街上或公共场合一起出现很正常;3、还有其他人,不是单独相处。理由可以列很多。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果是孤证或存有疑点(对方声称是伪造或经过剪辑,很难鉴定得出绝对结论),在案件中本来就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微信短信这类电子证据的效力具体如何认定,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
昨天看到一篇好文章《让法院判定出轨有多难》(作者王禄生),以案例实证分析。比如说,过错方亲手写了悔过书、保证书,诉讼中辩解说不存在出轨,是在亲属压力下,为维护家庭和睦违心写的,有些法院居然也采纳了。难道作为成年人,可以对白纸黑字视为儿戏,不负责任?难道以后这类“我的自白书”,还要做公证才有效?经验教训是,这类自白书必须详细,把出轨对象、时间、细节写上去,不能笼统,以免对方“翻案”。
第五、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也没啥用。好,千辛万苦,终于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然并卵,只能要求数万元赔偿,对财产分割基本没影响。真是够够的了。
离婚案件中,受害方维护自身权益步履艰难,原因是复杂的,法律的滞后和不完善,司法资源的奇缺,各部门的利益割据,个人认识或财力上的局限性等等。这个世界,最终是实力决定一切,我们唯有让自己在学识上、心理上、经济上都更强大,学习避免伤害及自我修复的能力,才有选择的自由、快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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