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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私募基金SPV!架构设计、业务场景、监管要点及政策适用等

积募  · 公众号  ·  · 2024-01-15 17:51

正文




BRIGHT FUNDADMIN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通过SPV投资的情况,那么到底什么是SPV?通过SPV投资有什么要求?今天与大家来简单分享一下!


作者 |  积募 养乐多 应雨莹


01

什么是SPV?


SPV本意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金融活动中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律载体。SPV最初起源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也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工具。


图片来源:知乎@Seer


从形式上来说,资产证券化领域的SPV形式比较多样,包括公型司、信托型、合伙型,但是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以合伙型为主,私募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于标的项目。


在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下,我们目前还没有看到关于SPV的具体含义及解释,大家之所以对这个词比较熟悉,可能大部分来源于中基协此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目前已废止),其中提到,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 特殊目的载体 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 特殊目的载体 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关于SPV的定义,我们还可以参考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为直接投资于作为底层资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承担资金募集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这条规定里对SPV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我们总结一下:


  1. SPV应当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也就是说不能再次投资于其他SPV,主要是出于资金安全考虑,确保基金财产不进行违规投资行为,而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目前私募基金层面的法规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但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我们也可以参考。

  2. SPV的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这与目前的行业现状也比较一致。

  3. SPV不得承担资金募集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也就是说SPV的性质仅仅相当于一个投资通道,不承担任何职能,也不进行实质经营,更不能变相开展基金业务。


整体来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对SPV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而私募基金领域的SPV概念则要更广泛一些,部分SPV与上述定义相似,只是一个投资通道,但也有部分SPV在中基协备案成为私募基金,运用也更加灵活。


02

SPV的主要架构及应用场景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SPV的性质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描述的一样,仅仅是作为一个无实质经营的投资通道而已。但是,在私募基金的实际业务中,我们遇到的类似SPV性质的应用场景还有很多,本部分内容为大家介绍几个比较常见的SPV架构。


一、私募基金SPV投资架构


这部分是我们在私募基金业务场中比较常见的,即私募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于标的项目。私募基金设计SPV架构的原因有很多,我们简单梳理两个:


1、管理人自身或者联合其他管理人共同投资于某一个项目,如果出资方比较多,全部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的话,会占用很多一级股东名额,因工商部门对股东数量有限制,可能会对其后续融资不利。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考虑到标的公司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了确保一级股东的稳定性,大家会选择通过SPV来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


2、部分小型私募管理人缺乏投研能力,对项目的把控能力不是很强,或者是部分优质项目对一级股东的要求比较高,因此会选择跟投其他实力雄厚的管理人发行的基金,间接投资到标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SPV本质上也是私募基金性质。


私募股权基金SPV投资架构


在上图所示的架构中,SPV的GP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等核心人员担任,LP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SPV上层投资者全部为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另一种是上层投资者还有其他外部投资人,不同的情况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实务中很重要的一个争议点是下层的SPV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再详细阐述。


针对SPV投资架构,中基协在日常自律管理中也会有一些不一样的监管要求,结合积募的实务经验,在这里提醒私募管理人关注以下几点:


1、私募基金通过SPV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应当写明资金投向SPV可能存在投资风险,比如投向SPV的资金被挪用,抑或是SPV受到行政处罚、被提起诉讼、仲裁等情形。举个例子,如下图所示:



2、私募基金通过SPV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架构,包含特殊目的载体、底层投资标的、基金交易对手方(如有),以及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与交易对手方(如有)之间的划款路径等事项。


实务中的做法是,管理人一般是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基金的投资架构,架构图需体现SPV,此外还要写明基金与SPV以及SPV与交易对手方间划款路径。


3、通过SPV投资时,私募基金必须托管。同时,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向,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并且确保基金财产的投向与基金合同约定相符,而没有被挪做其他用途。


4、当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时,需注意SPV的投向。如果SPV是投向多个项目公司,则有悖于投向单一标的约定,基金存在违约风险。所以需要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中写明基金投向以及对SPV的约定事宜。


5、通过SPV投资,管理人还需要关注相关运作成本。首先,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SPV作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来说,必然存在相应的运营费、开办费等费用;其次,因SPV基金必须托管,基金还需支出相应的托管费。最后,对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管理费)、金融商品转让(募集资金投资)等行为,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6、对于合伙企业类型的SPV,私募基金不能担任SPV的GP,只能作为LP间接投资。


二、其他“类SPV”架构业务场景


(一)设立SPV担任私募基金GP


在部分私募基金架构中,我们看到一些管理人没有直接担任合伙型基金的GP,而是再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来担任私募基金的GP。从本质上来讲,该合伙企业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特殊目的载体。


在该合伙企业层面,由基金管理人担任GP,管理人的实控人或者其他核心人员担任LP,比如以下架构:


信息来源:企查查


信息来源:企查查


在这种架构中,管理人不直接担任GP,而是再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的SPV担任GP,主要是出于税收层面的考量,管理费和carry由不同的实体收取,在carry收取上可以减少税收负担。具体架构考量如下图所示:



积募之前特别邀请了私募基金行业资深的税务专家三三老师讲过这种基金架构,从1.0版本到4.0版本,都有很多充满智慧的考量和设计,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再去回顾一下课程:



(二)管理人员工持股平台


员工持股平台,顾名思义,就是由管理人员工组成的一个持股实体。从本质上来讲,员工持股平台也属于一种特殊目的载体,其本身并没有实际运营,只是承担了部分特殊的功能。在日常业务中,我们常见于2种业务场景:


1、在管理人主体中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使员工间接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达到员工激励的目的,如下图所示:



在私募管理人主体中设置员工持股平台时,提醒大家关注以下几点要求: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这里提到的是禁止使用SPV设置多层无合理理由的股权架构,规模协会关于股东、实控人的资质核查。我们认为,正常的员工持股平台是可以设立的,但是也要关注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是否超过25%,从而成为主要出资人,需要进一步满足中基协关于主要出资人的监管要求。


(2)在设置员工持股平台时,关注特定人员的持股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 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


(3)如果管理人成立初期就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在向中基协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时,持股平台中的员工需要根据自己所持有股份的数量提供对应的出资能力证明。管理人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提前考虑这一点,以免出现员工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的情形,从而影响管理人登记申请进度。


2、通过成立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投资于管理人自己的私募基金产品 ,属于员工跟投的一种常见模式,如下图所示:



在此类架构中,管理人将员工统一装在一个合伙型的持股平台中,便于集中管理。针对这种架构,积募提醒管理人关注以下几点:


(1)确保员工持股平台中不会出现其他外部投资人,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机构的员工。如果出现外部投资人,这个员工持股平台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需要到中基协进行备案;如果持股平台中只有公司员工,不用到中基协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2)目前监管对员工跟投在基金中的占比和金额没有明确限制,但建议占比不要太高(尽量不高于50%),否则有可能会被反馈要求增加外部募集性或者有占坑嫌疑。


(3)私募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持股平台进行跟投的,穿透后的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但合伙企业层面是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的,即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基金金额需要不低于100万元。


03

关于SPV的热门问题


一、私募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SPV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设立的SPV组织形式大多为合伙型,那么判断一个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主要可以参照三点:


  1. 合伙企业的GP是否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是否进行了资产管理行为,是否收取了管理费及业绩报酬。需要关注的是,合伙企业的GP如果由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在监管部门检查中,有时候也会参照管理人担任GP的性质来认定。

  2. 合伙企业是否以投资为目的,最显著的标志是经营范围中是否具有“股权投资”等体现投资领域的字样。

  3. 合伙企业是否具有对外募集行为,比如LP中除了管理人、员工及关联方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外部的出资人。


讨论论SPV是否需要备案的前提是,GP由私募管理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担任,很多人担心不备案会有合规风险,我们来分情形看一下:


1、如果SPV仅仅是一个投资通道,没有实质运营,GP没有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LP都是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没有其他外部投资者,我们认为是不需要再次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当然,如果你想备案也可以去尝试,上层私募基金LP就变成了母基金。


2、如果SPV的出资人中还有其他外部投资者,这里的外部投资者是除了管理人及员工跟投以外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投资者,这时候会涉及对外募集资金行为,建议最好是去做私募基金备案,避免被监管认为管理未备案基金。


二、通过SPV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是否构成一层嵌套?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嵌套是针对资管产品、私募基金而言的。因此,如果SPV仅仅是一个投资通道,不备案为私募基金,则不构成一层嵌套。


但是,如果SPV去中基协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那就要看是什么类型的基金。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因此,如果SPV属于这几类基金就不构成一层嵌套,如果不属于则构成一层嵌套。




三、创业投资基金通过SPV投资,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政策?


目前针对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2个,一是创投基金可以申请单一核算,个人LP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



该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必须进行直接投资,因此从表面上来看通过SPV投资不会影响创投基金享受单一核算的政策。但是,在实操中,填写单一核算申报表时会存在是否需要穿透SPV的问题,部分地区税务主管机构可能会认定通过SPV间接投资不符合政策要求,从而不适用20%税率的政策,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因此,建议管理人在进行架构设计时,提前与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当地的执行口径。


二是创投基金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该政策中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于 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这里限定创投基金需要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创投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是不能享受这个政策的。


四、创投基金通过SPV投资是否可以享受上市公司减持特别政策?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创投基金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时享有特殊政策,具体如下图所示:



同样的,在该政策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创投基金必须要直接投资于科创企业,因此表面上看来是可以适用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实务操作中,创投基金需要通过中基协AMBERS系统申请适用减持政策,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关的股东确权信息以及持有证券信息,通过SPV投资则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根据中基协的减持申请操作指引要求,创投基金通过SPV等方式间接投资的,不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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