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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言:
当前的债券违约处置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需予以完善和解决。应使保护投资人的条款更加制度化、清晰化,在执行上有明确依据,以促进发行人提高公司治理,并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财新专栏作家 高占军/文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信用事件显著增加:2016年共有34家企业违约,涉及债券80只,金额超过418亿元,违约只数和金额较2015年猛增247%和231%;而在2014年,仅有4家企业违约,涉及债券6只,金额13.4亿元。可见,债券违约已经常态化。
随着债券违约数量增多,违约后的处置问题备受关注。
我国债券违约处置主要有破产诉讼和违约求偿诉讼两种途径。破产诉讼要求企业必须满足债务违约和资不抵债两项条件
,目前已经进入或已完成破产程序的发债主体有超日、天威、二重、东北特钢和桂有色;其中,仅桂有色最终宣告破产清算,其资产被拍卖后,根据债权人受偿顺序分配。
相对破产诉讼,适用违约求偿诉讼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资质相对较好,有一定偿债能力,发行人可与债权人相互协商,确定最终违约处置方案。
需要关注的是,当前的债券违约处置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需要予以完善和解决。
天威集团债券(11天威MTN2)的违约处置就是破产讼诉的典型。该债券违约后,发行人天威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并被裁定破产。就此,法院召开了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查封了天威集团的股票、股权、土地房产等相关资产。目前,集团破产管理人正在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方,相关评估工作正在进行。
问题在于: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触发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条件的定义模糊,致使天威保变将亏损资产置换给天威集团后,并未及时触发召开持有人大会。
另外,即使召开持有人大会,投资人也经常面临审议事项意义不大、所提议案不具强制执行力等问题。应使保护投资人的条款更加制度化、清晰化,在执行上有明确依据,以促进发行人提高公司治理,并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而对于违约求偿诉讼,应着重打击“逃废债”行为,使违约求偿诉讼最大程度保全财产。应清晰界定“逃废债”标准,建立失信名单机制,对失信企业加大惩戒力度。
一个正面案例是:在“12湘鄂债”违约后,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起了违约求偿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和房产被冻结,发行人通过变卖资产,找到中湘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债务代偿,全额兑付了违约债券的本息。
另外,
对于有抵质押担保的违约债券,投资人可要求处置抵质押资产求偿。但是目前在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普遍存在担保物执行困难的情况,“担而不保”现象较为突出。
应该加强投资人处置抵押物的可操作性,明确持有人可追加担保的条件,对拒绝代偿的责任方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承销商对抵质押权有效性的尽职调查,完善对专业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培育。■
作者为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杨恩百对此文亦有贡献
相关报道见7月24日出版的《财新周刊》,请点击“阅读原文”
责任编辑:霍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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