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国的电影法就有了第一稿。
2004年年初,“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正抓紧进行电影促进法起草”的消息传出,引发业内的一片期待。按照计划,2004年5月将形成电影促进法草案;6月将有关报告上报国务院;8月至10月起草并形成电影促进法初稿,向业内外人士广泛征求意见;11月至12月,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
2005年2月,时任电影局局长童刚表示,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工作已经进入到实质性运作阶段,力争在2005年拿出立法草案,并争取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同年8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实表示电影促进法将在年底前向业界征求意见,力争2006年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在2006年1月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级广播影视局印发《2006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中,却再次提及“大力推进电影促进法的起草”。
2007年1月,童刚透露,电影促进法的初稿已经拟定完成。同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叶宏明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提出应及早出台电影促进法。
2010年9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在影视创作座谈会上发言时强调,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点加快《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进程。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由广电总局起草,报请国务院审查,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2011年12月15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目的是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2015年的2月26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要求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重点立法进程。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个人擅自提供无证电影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另外,草案规定电影院应当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如实统计的,最高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近年多部电影票房打破记录,但被质疑造假,靠午夜“幽灵场”拉高票房。
2016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与会人员提出,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三审草案在电影产业发展原则、制度、支持和保障等方面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但目前网络电影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网络电影应该纳入修改草案。
目前,网络电影发展速度非常快,从2014年开始,网络电影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绝对数量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电影。网络电影与本法所称的电影在技术上并无本质差距,都是用声音、影像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用高清数字设备进行拍摄和录音、录像,影像的质量基本符合影院放映的技术标准,与本法所称电影在拍摄制作环节上基本相同,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列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还是有必要的。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采用与电影相同方式进行拍摄和制作,专门用于网络传播的网络电影,对其摄制,参加电影节展等活动的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有委员提出,网络电影的管理问题比较突出,亟须法律规范。目前传播的网络电影很大一部分成本低、制作粗糙,其中黑帮打斗、恐怖、封建迷信、校园暴力、同性恋、软性色情等噱头,通过片面渲染社会阴暗面,赚取点击率的不在少数,存在负面影响。
2016年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