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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第一股因专利纠纷被起诉,专利战火波及全行业,永安行IPO会黄吗?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4-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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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未艾的共享单车行业正遭遇其发展以来的最大挑战:专利纠纷。

继摩拜单车的智能锁被诉侵权后,IPO申请已通过审核的“共享单车第一股”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公司(下称“永安行”)近日也陷入专利侵权诉讼。

今年4月18日,“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诉至公堂,并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7)苏01民初937号)。

相较于摩拜单车,永安行本次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触及了整个共享单车系统的基础性方案,波及整个行业。有律师指涉案专利“具有很强的杀伤力”。

一个被资本狂热追捧的科技产业,在超高速生长的同时,如果不理清知识产权的历史问题,专利纠纷将来就会成为它的阿喀琉斯之踵。

 一件极具“杀伤力”的发明专利

顾泰来,首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江苏先联信息创始人。

被他起诉的永安行,其核心业务是公共自行车系统生产运营,产品包括有桩和无桩公共单车,项目遍及全国220多个县市。今年4月,永安行IPO获证监会审核通过,业界称之为“共享单车第一股”。

“永安公司的借助手机扫描的有桩自行车租赁业务,和无桩自行车租赁业务,都落入了我的专利保护范围。而永安公司从未向我征询过专利许可事宜。”顾泰来对新浪财经表示,“我要求永安公司停止侵权。”

顾泰来所持的发明专利是“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

其专利说明书这样描述:“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服务请求,并接收反馈结果;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信息、用户认证、计价收费;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本发明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还车,具有运营成本低、推广性强、提高道路利用率和缓解交通的压力的优点。”

一位互联网业内资深人士看过顾泰来的专利说明书后,对新浪财经说,“这项专利是一个概述,的确涵盖了整个共享单车方案的通讯链条。”

这意味着,只要是采用了上述租赁运营方案的共享单车,都可能会落入顾泰来的专利保护范围。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指出,“该件专利是共享单车系统的基础性专利,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对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来讲,若没有对自己的产品针对该专利进行规避,则在商业运营上面是致命的危险。”

新浪财经就此案联系永安行,永安行的办公室人员记录了问题,但截至发稿前,永安行并未给予任何回复。

谁最早发明了共享单车?

国家专利查询系统信息显示,顾泰来专利的申请日是2010年12月23日,授权日为2013年10月9日。

经查询,永安行目前在审或已获批的专利申请有约百种,其中,“一种基于cortex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 一种多城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 ”、 “ 一种电动自行车的锁定装置及包含该锁定装置的租赁系统”等均处于授权状态。

但是,从时间线上来看,永安行最早的专利申请是在2012年,其所有的专利申请时间均晚于顾泰来的专利。

顾泰来认为,“永安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在我的之后,因此不管他的专利申请和我的专利是否相同,也不管他的专利申请是否获得授权,都不影响我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

除了永安行,共享单车的两大巨头,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运营商)可查询的最早专利申请时间分别是2015年和2016年,较永安行更晚。

既然申请了专利,为何没有将其推向市场?

对此,顾泰来对新浪财经解释说,“我在2009至2010年就做过商业化的努力,但当时由于商业理念过于超前,无法得到市场的认可,项目只能暂时搁置。但我坚信这个模式概念一定成立,所以就申请了专利。

我在2006年底就开办了自己的企业,从事医疗信息系统开发。发明是我的兴趣所在,但兴趣必须服从主业责任。一觉醒来才发现,共享单车行业已经满大街了。”

胜券在握的原告

顾泰来向新浪财经发来了他持有的技术对此结果,显示永安行共享单车租赁流程的各个特征,和其授权专利全部相同。

他说,“经过与永安公司单车租用流程的比对分析,和专利法律专家的研究,我认为有把握取胜。当然这最终要由法庭裁定,我坚信法庭的公平公正。”

相比起胜券在握的原告,专业律师们提供了更严谨的解读。

中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律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旭告诉新浪财经,“如果被告运营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全部落入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顾泰来专利共有六项权利要求,主要介绍系统各个特征),就构成专利侵权;

如果被告的方案有特征不落入专利范围,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更改、撤销或替换了某个特征,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或不构成继续侵权。”

他指出,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对专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权利范围写的太窄,被告容易跳出保护圈,写的太宽专利又容易被反诉无效。

温旭律师在查阅顾泰来专利的资料后表示,该专利获批准的过程较为顺利,这说明“该专利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方案本身比较好。”

同时,他指出该专利属于“管理方法和现代化设备的组合”,如果专利撰写过程中存在问题,例如管理方法和现代化设备的关联性存在瑕疵或脱节,无法完全实施,则可能导致专利保护范围不全面,进一步引发被告申请撤销专利,反诉专利无效。

“总结而言,如果被告没有找到先例否定该专利,或是该专利的撰写破绽,又或是不符专利法有关硬件和管理方法组合规定的情况,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温旭律师表示。

王建良律师认为,顾泰来的专利权是确定的,应得到《专利法》保护。但他同时也指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本身有一定的瑕疵。

“比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顾泰来专利描述),这是非必须的,如果被告的共享单车系统没有这个特征,一般也不能影响这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则可能就会规回避这项专利保护范围;

又例如,车辆信号解锁功能等其他特征大多数是以功能性的描述写的,这点在专利权上稳定性不是很强。”

温旭律师也对新浪财经指出,顾泰来专利中的“指挥车辆搬运系统”这一专利权利要求的侵权举证存在难度,“不过,专职律师可能会有渠道获得证据”。

律师建议永安行积极信披

温旭律师说,专利诉讼一般有三个时机,上市、上展(展览)和“上网”(电商)。他认为,原告选择被告上市时期起诉,是因为这样达到诉求的可能性较大。

顾泰来在起诉永安行后,向证监会发出了一份告知函。他和律师称,“为了避免可能的不利后果,对广大股民负责”,特将专利诉讼情况告知证监会,请其予以必要的主意。

那么,专利诉讼会给永安行IPO带来什么影响呢?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专利诉讼是否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关键在于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是否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厉健律师分析认为,目前永安行处于过会后、发行结束前阶段。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而专利诉讼周期可能长达数年之久,权衡利弊,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证监会。是否暂缓或暂停发行由证监会来决定。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给出了相同的观点,“专利诉讼可能会对该公司IPO产生影响,具体要看该专利诉讼涉及金额或结果是否会对该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对该公司上市条件造成实质障碍。”

“目前,这个影响有多大还不好说,不过公司最好要对该专利诉讼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信息披露。”谢良律师说。

 专利战火波及全行业

今年3月,摩拜单车智能锁被诉专利侵权时,就有媒体对共享单车行业的“专利困局”提出了质疑。

一个被资本狂热追捧的科技行业,在超高速生长的同时,如果不理清知识产权的历史问题,将来专利纠纷就会成为它的阿喀琉斯之踵。

被问及未来是否会起诉市场上其他的共享单车运营商,如摩拜、ofo等,顾泰来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

“我的初衷就是与这样的企业合作推动行业的整合完善,而不是把自己太当回事儿,去没完没了地打官司。”他说。

温旭律师认为此案将对共享单车行业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尤其是“提高大家对管理经营方法专利申请的重要性的认识,具有非常现代和现实的意义。”

“这个行业投入了大量资本,我认为企业应该有意识的去检索他人是否申请有专利。如果没有检索,企业也好风投也好,说明他们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王建良律师指出,该案一旦认定侵权,赔偿额度可能较大, 可以让被诉侵权者考虑专利的授权许可,或者是进行转让购买\专利权人以技术入股等解决办法。

“从个人意见来说,毕竟共享单车解决了城市人群最后1公里的出行问题,我们也不希望看到因为专利的存在限制了新技术的应用。”他说。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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