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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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门路”上名校没弄成,能要回约定款项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24 09:34

正文


为让孩子上心仪学校

花大手笔“找门路”办理入学

事情没办成

钱还能要回来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王某的女儿即将入读小学,一家人看中了两所公立名校,但因不具有目标学校对应的学区房无法办理入学。2022年5月下旬,王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由李某提供文化素养培训、综合咨询服务等,使王某的女儿达到特长生标准,以报考目标学校。王某需汇入49万元至双方联名账户,如其女儿顺利入学,则上述款项汇入李某账户,如未能入学则款项返还给王某。



随后,李某告知王某,只有具有目标小学的学区房才能进入目标学校,王某的女儿需先就读其他学校,再采取插班的方式转入目标学校。但王某自有住房的学位因故已被占用,其女儿无法再申报自有住房对应的公办小学。李某遂建议找人办理学位解锁,先入读公办小学或其他民办小学,再转学进入目标学校。王某便询问如何办理解锁,并支付2000元让李某帮忙办理相关事宜。


之后,王某自行通过报名系统申诉其住房学位被占情况且获审批通过,其女儿最后成功入读了住房对应学区的公办小学。王某报名成功后,向李某表示不认可李某操作入学的方式,不再想申报目标名校,要求解封联合账户并办理退款。但李某表示合同约定时间未到,自己已按合约积极履行义务,且其在帮王某办事的过程中垫付了一些钱款,王某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要求李某协助解封联合账户并退还账户内的49万元给王某。


法院审理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


结合王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某在不拥有目标学校对应房产的情况下,为让其女儿进入目标学校,与李某签订《培训协议》。该协议既未约定具体培训内容,也未约定培训方式,且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插班条件,插班报名时,王某的女儿不具备目标学校要求的插班条件。因此,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王某委托李某采取非正常渠道帮助其女儿进入目标学校。该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义务教育招生秩序,还侵害了其他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悖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培训协议依法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之间的培训协议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因本案设定的联名账户,应当予以解除,联名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及其孳息,应当返还王某。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应协助王某解除联名账户,并将账户内的剩余资金返还王某。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伴随着家长对教育的愈发重视,许多家长希望孩子入读名校获取更好的教育资源,甚至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拿到一张心仪学校的“入学票”。有不法分子便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谎称可以通过“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帮忙办理入学,从而非法赚取高额“中介费”。


鹏法君提醒,父母希望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无可厚非,但需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按正规途径办理入学。“托关系”入学不可取,各位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择校观念,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承诺,否则不仅会造成钱财损失,可能还会耽误孩子学业,事与愿违。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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