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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于欢案二审 人大代表赵冬苓呼吁司法释放更多善意

锣鼓巷  · 公众号  ·  · 2017-06-23 18:17

正文

赵冬苓全程旁听于欢案二审,认为于欢案中的辱母情节挑战人伦底线;二审纠错释放了法律的最大的善意,希望该案能成为典型判例,引导法官灵活认定正当防卫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益

发生在山东冠县的于欢“刺杀辱母者”案落幕。 6 23 日,山东高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一审时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山东籍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受邀全程旁听了于欢案二审,并参加相关座谈。赵冬苓是著名影视剧作家,曾创作《红高粱》《我的父亲母亲》《沂蒙》等作品, 2013 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近年来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呼吁落实税收法定、防范冤错案件,目前已创作完成冤案题材电视剧《因法之名》。

二审宣判后,赵冬苓接受了财新记者采访。 她认为,于欢案中的辱母情节挑战人伦底线,二审纠错释放了法律的最大的善意,希望该案能成为典型判例,引导法官灵活认定正当防卫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益。

“透过于欢案,司法实践应反思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过去,司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格。于欢案二审法官充分考量了催债者对于欢母子人格的侮辱和行动自由的限制,值得其他案件借鉴。”赵冬苓说。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两个问题是二审争议焦点。

赵冬苓认为,催债者对于欢母子情感上的伤害已达到极限。 2017 5 28 日凌晨,她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参加该案庭审后座谈会时说的一段话。“我是一个母亲,我有一个儿子。我对我儿子说,假如有一天我遇到那种情况,而你所做的只是打 110 和等警察来,那么如果我被歹徒弄死了就算了,如果活下来,你这个儿子我就不要了,天同此理人同此情。法律是理性的,但是法律又是有温度的,它的温度就是人伦道德和自然法则。”在这场由最高法院组织的座谈会上,法学者、人大代表等各抒己见,赵冬苓说,大家对于欢普遍表示同情,认为催债一方行为恶劣。

旁听于欢案二审前,赵冬苓从情理上判断于欢为保护自己母亲而杀人,应判无罪。但听了一整天庭审后,她发现案件细节和报道展示的内容不太一致,从庭审细节来看,于欢的行为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出庭作证,公诉人及法官多次问她,事发时是否听到于欢那边有什么声音,苏银霞始终说没听到。他们在一个屋子里,只不过被分开了两个地方,只能说于欢那边纠纷不是太激烈,他妈妈才没有注意到。如果她儿子处境非常危险,她妈妈不可能注意不到。”赵冬苓向财新记者转述了庭审中的细节。

财新记者注意到,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要基于四点理由:

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

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

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

山东高院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于欢防卫过当。

比如,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看,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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