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为“政府补助准则”)。财政部修订政府补助准则,旨在解决原政府补助准则在实务应用中出现的会计问题,并进一步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相对于已有规定而言,政府补助准则主要对下述事项提供了新的指引或澄清解释:
增加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对于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修改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允许净额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情况确认为递延收益或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增加了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修改了政府补助的列报,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其他收益”项目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政府补助准则不一致的,以政府补助准则为准。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