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以来,山东省陆续发布了多个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总量为8个,具体如下(需要标准全文汇总请扫文末二维码索取):
1.
DB37-2801.1-2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
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
3.
DB37-2801.3-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4.
DB37-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5.
DB37-2801.5-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6.
DB37-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
8.
DB-37-3161-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限值要求如下:
1.
DB37-2801.1-2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3.
DB37-2801.3-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4.
DB37-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5.
DB37-2801.5-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6.
DB37-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8.
DB-37-3161-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后我们来看看这8个标准介绍:
DB37 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15089中规定的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及O类(挂车、半挂车)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中“特殊用途汽车”限值执行。
DB37-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铝型材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型材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DB37-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DB37-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DB37-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不适用本标准。采用自备锅炉处理有机废气的企业,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DB37-31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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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 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有机 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 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建有或规划建设有机化工生产企业的化工园区,其园区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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