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主要分析标的为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但也会涉及农村合作银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农信社)等(统称为农村金融机构),会在文中指明。
农村金融机构是我国起步最早的金融机构之一,最早可追溯至1923年6月国内成立的第一家农信社,距今已近百年。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在弥补乡村金融服务空白、支持农民生产生活方面,可谓功勋卓著。但其管理、监管政策却几经周折,致使行业发展走了些弯路,直至2000年以后,开始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农村商业银行。
1.1. 历史沿革
从建国前夕开始,为改善广大农村的金融服务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央高层和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1951年5月,人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便帮助农村摆脱高利贷盘剥,同时也能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结算、存款等金融服务。随后,全国各地开始组织农民成立农信社,其数量快速增加,截止1956年,农信社数量达到16万个,覆盖了全国80%的乡,使农村基层有了基本的金融服务。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农信社的管理经历了“几放几收”的周折。“放”是指将农信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队管理,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这本身也是合作制的初衷,但由于当时客观条件并不具备,出现了一些混乱。“收”是指将管理权上收至国家银行,农信社成为了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呈“官办化”倾向。
1979年2月,国家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信社明确定位为“既是集体金融组织,也是国家银行(农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把农信社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此时刚好适逢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起飞,农信社成为支持当时乡镇发展的主力,自身也获得了高速发展,但也暴露一些风险。但1990年形势逆转,农信社管理权再次被上收,人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
1996年,农信社与农业银行最后一次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回归“民办化”。当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行政脱钩,业务改由县联社管理,人行履行监管职责。至年底全部完成平稳脱钩,农信社再次获得经营自主权。而后,各地开始探索组建市联社、省联社。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江苏省开展改革试点,组建省联社,并试办农村商业银行,首批三家(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于2001年成立。2003年浙江试点了首家农村合作银行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02年,人行在温州地区选择部分农信社开始利率改革试点,允许存贷款利率一定程度上浮,成为我国银行业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先声。取得较好效果后,2003年开始向全国推广试点。利率提高后,一方面吸收存款有优势,另一方面,更高的贷款利率能够覆盖更高的信用风险,从而能够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农信社在抢占当地存贷款市场上更具优势,市占率往往在当地银行业排名非常靠前。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以个人互助为核心目的的合作制已经不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需要。合作制是“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是一种劳动的联合,适用于分散、弱小的个体劳动者间的互助。而股份制是一股一票,是资本的联合。200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开始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将农信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同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始试点。随着改革推进,近年,农商行数量持续增加,而农信社、农合行数量快速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