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介绍了《剑桥人工智能手册:法律与伦理的全球视野》一书的内容,包括作者对书中主题的解读和对书中内容的评价。文章指出,这本书探讨了人工智能对法律、社会和伦理的影响,包括新兴技术如何挑战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伦理观念。文章还提到了书中涵盖的各种主题,如人工智能的定义和操作、好处和缺陷、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以及法律和伦理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作用等。
文章主要围绕书中内容展开,包括作者对书中主题的解读和对书中内容的评价,强调这本书对于了解全球法律与科技发展现状的宝贵性。
书中探讨了人工智能对法律、社会和伦理的影响,包括新兴技术如何挑战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伦理观念,以及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等。
本书由一批来自全球各地的优秀研究者撰写,视野广阔,主题丰富,对于想要了解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与法律规制前沿研究成果的读者提供了很好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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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
·
布朗斯沃德
(
Roger Brownsword
)
伦敦国王学院的法学教授
。
2007
年
,
他担任国王学院技术
、
伦理和社会法律中心的创始主任
。
他是
《
法律
、
创新与技术
》
的创始主编
,
也是
《
现代法律评论
》
《
国际法律与信息技术杂志
》
和
《
法律与生物科学杂志
》
的编委会成员
。
其著作《法律3.0:规则、规制与技术》曾出版中文版(毛海栋译)。
曾经有一段时间
,
流行过这样一种说法
:
法律人对技术不感兴趣
,
科学家对法律也没兴趣
。
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
,
技术似乎既不特别突出
,
也不特别重要
。
即使是研究法律语境论的学者
,
通常也不会强调技术是法律语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
当然
,
这一普遍规则也有例外
:
有些人对特定技术
(
如计算
)
产生了特殊兴趣
;
新技术及其应用会激发侵权律师的想象力
[
著名的沃伦
(
Warren
)
和布兰代斯
(
Brandeis
)
就是如此
];
知识产权律师需要了解不断变化的技术背景
。
然而
,
这种观点注定是要发生颠覆性的变化
,
其分为两个阶段
。
首先
,
生物技术的发展
,
以及几乎同时发生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
ICTs
)
的发展
,
对法律人
,
特别是给立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
诚然
,
一些法律人持续淡化上述事态发展的意义
,
但这些挑战是真实存在而不可忽视的
。
立法者和监管机构应在正确的时间做出正确的干预
,
既要支持
、
激励有益创新又要保护个人免受不可控风险
、
防
范系统性风险和尊重社区基本价值观
,
在两种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
生物技术
(
特别是现代遗传学
)
引发了关于尊重人的生命
、
人权和人的尊严的新问题
,
信息和通信技术也给意图在网络交易领域设立规章的国家监管机构带来了重大挑战
。
此外
,
对想要制定稳定和可持续的法律框架的立法者来说
,
无论是生物技术还是信息和通信技术都算得上是不速之客
。
简言之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无论这些技术承诺会带来什么好处
,都存在很大的隐患
,
会给法律带来不容小觑的挑战
。
其次
,
近期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发展以及区块链的应用
,
加上监视
、
识别
、
跟踪和监控技术的发展
,
大大提升了技术在法律和监管方面的突出地位
。
但在某种程度上
,
这些技术的发展仍被视作一个问题
。
目前
,
人们对如何监管人工智能
、
大数据
、
画像分析
、
加密资产
、
面部识别技术
、
深度伪造等技术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
就像之前的基因操纵
、
网络交易甚至更早期的技术一样
,
新兴技术总是横空出世
,
迫使法律人去探索可接受的
、
有效的
、
灵活的方法来管理这些技术
。
然而
,
事态发生了转折
——
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转折
——
人们将新兴技术视作工具
,
由法律人和监管机构加以利用
,
从而更智能地履行法律
,
实现监管职能
,
如法律服务效率的提高
。
从这一新的角度来看
,
技术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法律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了新的选择
:
法律技术
(
LawTech
或
LegalTech
)
和监管技术
(
RegTech
)
就是机遇
。
法律欲实现其目的
,
仅凭借正确的规则和承担法律职能的执法者是远远不够的
;
我们还需要思考如何利用新的工具来补充甚至取代对人力的依赖以及对规则与标准的依赖
。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法律和技术之间的关系
,
我们需要在几个方面补充我们最初的构想
:
我们需要了解技术人员现在是如何看待法律工具的
;
我们需要了解伦理学家过去和现在对于法律
、
技术
、
伦理三者关系的看法
;
值得注意的是
,
伴随着技术日渐发展
,
某些事物也正在
“
去中心化
”,
比如公共治理的边缘化
、
公众参与受到挑战
、
人和规则被排除在外
、
政府治理的重点更侧重于事前风险管理和预防而非事后惩罚
、
纠正和补偿
;我们还需要考虑
,
一旦治理权移交给机器
,
或者某种程度上受人类控制的机器
,
诸如正义
、
信任
、
权威或尊重等概念是否仍有意义
。
正是在这种颠覆和转型的背景下
,
这本剑桥手册适时地为数字时代的法律行业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
它涵摄广泛
(
包括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
、
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
、
对消费者和小额索赔的影响
;
AI
与公法的关系
;
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观与人工智能之间的相互作用
)
又深刻详细发人深思
。
这本手册让人印象深刻
,
其许多细节值得进一步讨论
,
让我来谈谈其中的一个观点
,
其大意是人工智能除扰乱法律实践之外
,
还将对法律教育和法律伦理产生重大影响
——
这无疑是正确的
。
新冠病毒的出现
,
可能会敦促施行
“
更环保
”
的政策与做法
,
并促使数字技术在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中发挥作用
。
然而
,
现在法学院所应考虑的问题
,
并不在于如何教授或研究法律
,
而在于应该教授什么和研究什么
(
以及与谁一起研究
)。
在法学院
,
不言而喻
,
我们的使命是培养学生
“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
”。
法律人对技术不感兴趣时
,
其思维方式是内向的
、
教条的
,
以一般原则指导
。
当法律人将技术视为一种挑战时
,
其思维方式是更加
“
规范的
”,
更加以政策为导向
,
更加外向
(
从经济学
、
社会学和哲学中汲取营养
)。
但总体而言
,
各法学院坚持其惯用的教条式做法
,
在法学教
育中不重视规范化的学术研究
。
既然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法律时代
,
那么既有规范性又有对技术方案的开发与解决方案的思维方式是不应受到抵制的
。
现在
,
法律人思维方式必须是一种三维方式
(
运用一般法律原则
、
监管方法和应对监管挑战的技术解决方案
)。
此外
,
法律人在思考时
,
必须总体认识到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关键基础设施的重要性
,
并以其为指导
——
该认识是治理方式
、
过程和实质是否合法的关键
。
准确地说
,
目前的重大问题在于
,
法学院究竟应该如何改写课程
,
对
“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
以及
“
拥有相关法律技能
”
进行重新思考
。
法学未来的研究形势也同样严峻
。
曾几何时
,
法学研究的议程几乎完全是理论性的
。
研究人员将法律理论
(
同样也包括判决
)
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作为基准
,
不难发现主要案例中经常出现的许多紧张和矛盾之处
。
就规范性的学术而言
,
议程大不相同
,
主要是工具性问题
,
通过确定哪些监管干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