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线上教育产品如潮水般涌来,令人眼花缭乱。家长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总想给孩子买到最好的课程。但购买课程后孩子不愿意学习,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者购买网课后未使用申请退货退款而引发的纠纷。
2024年6月11日,李女士浏览网页时,被某信息服务部辅导资料的宣传所吸引。经电话沟通,双方确定高中版辅导资料售价6000元,李女士当即支付500元定金。6月17日,李女士签收了资料并付清尾款5500元。
然而,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女儿对网课学习十分抵触,完全不愿意配合。6月22日,看着未拆封的学习资料和从未登录过的学习账号,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岂料遭到了拒绝。协商无果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该服务部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额退还60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
规定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因此,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
李女士购买网课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双方之间依法成立的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且李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接受和使用相关网课的授课,并于七天内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该货物也并非上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因此,李女士行使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法定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商家拒绝退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要求退还6000元货款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旨在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网购时,消费者主要依赖商家宣传来了解商品,无法像线下购物那样直接体验,这就导致消费者在收货后才能发现商品与预期不符。而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能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审视购买决策,充分保障其自主选择权。
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线上课程资料未拆封、账号未登录,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拒绝退货退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商品完好,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网络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