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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拒绝55岁退休强烈要求60退,最高法院判了!|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0-20 10:49

正文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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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江苏一电力公司女职工田某在55周岁时,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人社厅也进行了审批。但田某认为,她取得了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不同意55周岁退休,要到60周岁退休,因此打起了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作出裁定,认为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并非应当到60周岁退休,故驳回了田某的再审申请。

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梅,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草坝路**

再审申请人田某梅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江苏省人社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苏01行初658号行政判决:驳回田某梅的诉讼请求。田某梅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苏行终6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某梅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梅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田某梅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属于高级专家,只要满足“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两项条件,就可以在60周岁退休,江苏省人社厅提前为其办理退休审批,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田某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延迟至60周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附件一的规定,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要同时具备“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四个条件,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据此可知,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并非应当到60周岁退休,对于需要延长退休年限的,应当根据前述延长退休条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于1961年7月25日出生,1981年7月入职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系原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至2017年6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社厅作出退休审批时,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55周岁退休年龄。被申请人经审核相关材料后,于2017年6月为再审申请人办理退休审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应当延迟至60周岁退休,但是未能提供其符合前述延长退休条件和原审第三人已为其依法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某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田某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 岩
审判员:蔚 强
审判员:何 君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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