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包头的两位年轻人小军与小丽结识,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军与小丽按农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1月3日正式举行婚礼仪式,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之后,小丽便离家出走去往娘家。
小军多次找小丽回家,小丽都强烈拒绝回家。结婚时,小军就给了小丽10万元,新婚一个月就不回家,小军认为小丽有骗婚之嫌,故小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小丽返还小军彩礼及黄金饰品等共计100000元。
小丽认为,小军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事实严重不符,小军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结婚后,双方依靠彩礼钱度日。在日常生活方面,性格方面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小军对自己的生活不管不顾,所以产生了离婚的想法。
在这之后,小军的母亲到小丽父母家中大闹一场,并且小军也扬言要杀了小丽全家,因此小丽离婚的决心更加坚定。
近日,固阳法院审理查明,小军和小丽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小军给小丽衣服款28000元,“三金”钱20000元,彩礼款8800元,订婚钱1600元,离娘钱1800,上下轿钱2016元,下茶钱1000元,4克黄金戒指一个。在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法庭认为,小军和小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能很好培养夫妻感情,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因确立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往来持有异议,但双方对小军给小丽的各项费用均没有异议,小军要求返还,小丽又辩称这笔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已经花完,小军又没有证明这笔款仍然存在,小军赠与小丽的财物以结婚为条件,双方已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结婚之后双方感情破裂,但婚姻目的已达到,因此给付原告的财物不予返还。小军给付给小丽家彩礼款8800元,是封建陋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对给付的彩礼款8800元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