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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交大法学》2024年第4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编者按
不当得利法释义学的建构
□ 王泽鉴
目次
一、前言
二、不当得利法的历史基础及发展
三、不当得利法的体系:类型化的构造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模式
五、给付型不当得利
六、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七、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课题
八、结论
摘要: 不当得利法始于罗马法,集大成于德国民法,旨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涉及整个私法关系。中国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法继受于德国,其法释义学的建构亦主要依靠学说继受。在不当得利法的体系建构上,类型化区分非常关键。当前台湾地区通说采类型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型。前者旨在调整失败法律交易的财产变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市场私法自治密切相关。后者尤其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旨在强化对权益的保护,有较广阔的适用领域。通过比较法学说继受、本土判例积累以及学说发展深化,建构不当得利的理论体系并使之精细化,亦是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类型化 立法继受 学说继受 法释义学
一、前言
(一)为何选不当得利?
(二)法释义学的建构
二、不当得利法的历史基础及发展
(一)罗马法
(二)德国法
(三)立法例的比较
(四)立法继受与学说继受
三、不当得利法的体系:类型化的构造
(一)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的争论
(二)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2年台上字第1722号判决
不当得利依其类型可区分为“给付型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前者系基于受损人有目的及有意识之给付而发生之不当得利,后者乃由于给付以外之行为(受损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为)或法律规定所成立之不当得利。又于“非给付型之不当得利”中之“权益侵害之不当得利”,凡因侵害归属于他人权益内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即可认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致他人受损害,并欠缺正当性;亦即以侵害行为取得应归属他人权益内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该利益之正当性,即应构成无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当得利。本件原审认两造就系争房地之买卖契约及物权移转行为系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则张某强似非基于其有意识、有目的增益张某瑛财产。
张某瑛以系争房地为担保,设定抵押权,侵害应归属于张某强之权益,张某瑛因而受有借款利益,似可认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致张某强受有系争房地附有抵押权之损害,并因张某瑛所受之借款利益实系应归属于房地所有人张某强,而欠缺正当性,构成无法律上之原因,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审就此未遑详查究明,遽以张某瑛取得贷款系基于其与银行间之消费借贷法律关系,非无法律上原因,而为不利于张某强之论断,自嫌速断。又原审认张某瑛获有第三人(即张某强)提供担保之利益,复谓张某瑛并无得利可言,前后理由自有矛盾之情形。
(三)不当得利法的建构
第五,“法院”在本判决创造了6个不当得利类型,即6个独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图1)
(四)基本法律关系及请求权基础
(五)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功能
(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再构成
不当得利的非统一说(区分说)认为,应就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尤其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进行区分,明确其各自的请求权成立要件:
兹以下图显明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再构成:
(七)从不当得利法则到不当得利类型论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模式
五、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意义与功能
如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中国大陆,但有争论),则法律关系图示如下: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如采物权行为无因性,则甲对乙有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移转所有权登记)。本文采此种观点。第二,如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则甲对乙有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涂销登记)。
(二)成立要件
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要件,前已说明,兹再更明确说明,为便于了解,图示如下:
(三)两人关系
(四)三人关系
首先,这涉及不当得利;其次,这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遇到这类问题不要惊慌,请求权基础不会让我们无所适从,我们能找出一个法条来支持甲的请求。所谓practice makes perfect,要习惯遇到任何问题都拿一个条文形成请求权基础。之后思考:给付型的不当得利是否成立?乙受什么利益?甲有没有进行给付?赔偿是否为有意识、有目的?就这么简单。
如甲出卖A画给乙,乙转售于丙,并移转其所有权。甲与乙、乙与丙间买卖契约均不成立。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就以上三者情形分析如下:a. 如果甲与乙间买卖契约不成立,则乙对甲有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b. 如果甲与丙间买卖契约不成立,则甲对丙有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c. 如果甲与乙、甲与丙间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乙对甲有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甲对丙有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甲不能返还计算机时,应偿还其价额。
兹举一个案例加以说明:甲向乙购A车,价金100万元,甲指示其债务人丙对乙付款,甲为指示人,丙为被指示人,乙为领取人。甲与乙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其目的在于清偿价金,丙与甲间的关系为资金关系,其目的在于返还借款。丙对乙支付100万元,使对价关系及资金关系上的债务因而获得清偿,是为履行行为,此项给与行为同时完成甲对乙、丙对甲的两个给付。为便于观察,图示如下:
d.资金关系与对价关系双重瑕疵:甲与乙间买卖契约不成立,丙欠甲债务业已清偿。
指示给付关系的特色在于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领取人为给付,并因被指示人对领取人之支付而分别完成两个给付关系。与“原因关系瑕疵”应严予区别的,系“指示的瑕疵”,即指示的欠缺或不生效力。在此情形,谁得向谁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三角关系上重要争议问题。此种指示瑕疵有为指示自始不存在,有为指示其后被撤回,多发生于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形态,与银行业务及社会经济活动,具有密切关系。在指示瑕疵,除给付概念外,尚须从事利益的衡量:一方面要维护客户利用银行从事交易活动的利益,另一方面要顾及善意受领者的信赖保护。
a.欠缺指示溢付款项:甲指示丙付款于乙10万元,丙误付20万元。(图19)
六、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一)基本理论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与物上请求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系侵害他人权益归属内容(如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之所有权),而非在于其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关于法律效果,应注意的是其所受利益系房屋所有权时,在不当得利应返还的是移转登记(179、758),在物上请求权则系涂销登记(767 I中段);在其所受利益系房屋的登记时,其应依不当得利返还的系涂销登记,同于物上请求权(767 I中段)。
(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理论及要件的再构成
1.传统见解:理论发展史的回顾
2.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及权益归属理论
(三)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要件的构成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与给付型不当得利具有不同的规范功能,前已说明,体现于其成立要件:
(四)案例解说
1.无权占有、使用、消费、处分他人之物,系常见典型的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图解其法律关系:
须强调的是,不当得利始于受利益。在无权占用他人土地,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始终认为其所受利益,相当于租金,此乃基于节省费用的观点。较可赞同的见解,系认其所受利益系使用占有本身,相当于租金,乃所受利益不能原物返还时,所应返还的价格。
3.违法转租。如:甲出租A屋给乙,乙违约将该屋其中一间套房转租于丙。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利?甲可否向乙请求交付转租的租金?从请求权基础角度,需要考虑甲能向乙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即考虑有无缔约过失、有无违约责任、有无无因管理、有无侵权行为、有无不当得利?首先,甲所主张的所受利益是收租金的利益。其次,考虑乙有没有侵害他人权益,即应该考虑权益的归属。通说认为没有不当得利,是因为甲将房屋租给乙的时候,房屋的使用权等权利已经交给乙了,所以甲不能主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但可以主张基于违约解除租赁合同。
七、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课题
(一)异同比较
兹将两岸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表列如下:
(二)中国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之课题
中国大陆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应有如下课题:第一,整合判例学说,建构理论体系。第二,法律解释:明确请求权基础的要件及定义(如给付的概念),强化法律应用的涵摄及论证。第三,法之续造:不当得利法之续造,例如侵害型不当得利。第四,立法继受与学说继受:重视比较法的研究。第五,建构一个能合理规范私法关系的不当得利制度: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及一贯性,促进实践同案同判的正义原则。
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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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程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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