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了3家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结果2家过会,1家被否。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被否的原因太可笑了,竟然是因为参与评估的3家评估机构中有2家没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本来兴高采烈等待顺利过会,没想到中介机构没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坏了大事,
折腾了很久,还花了很多中介冤枉钱,这上市公司竟然不知道上市公司评估机构需要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啊!重组上市一样要谨慎,小心路上有坑!
经查询山西焦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重组评估机构分别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儒林”)、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山西焦化聘请中企华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儒林作为采矿权评估机构,国昇元作为土地估价机构。
经查询证监会网站,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证监会公布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目录(2017年4月)中,而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没有在上述目录名单中,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我们看看并购重组委的审核结果: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2次会议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召开,
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通过,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
本次重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其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山西焦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的相关内容分别摘自中企华出具的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846 号),以及儒林出具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 2016]第 022 号)、《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 2016]第 023 号)和《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 2016]第 024 号)。由于原有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评估机构以 2016 年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
看来,山西焦化还支付了两次评估费用,到头来功亏一篑,买忙活一回,这教训可够大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