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重法,并对法/法治实施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多方论说。学者们认为,法家所谓的法治只在刑、赏二字,管子以号令(禁止令行)、斧钺(刑)和禄赏为治国三器,表述的正是这种思想。(参见梁治平,第23页)事实上,《管子》之法远不止于刑、赏二字,其在工具性、效果性论证基础上,对法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了本原性论证,使法获得了上达于“道”、依据于“理”的本原根据。
《管子》首先从功能和效果方面对法及法治的重要性进行论证。《管子·禁藏》提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法是施行于天下的通用的标准尺度,是君主用来解决争议、判断是非的工具,是关乎天下百姓身家性命的根本。《管子·七臣七主》又提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令三者都是法,具有振兴事业、震慑暴虐、确定名分、止息纷争、宣布国家意志的作用,是建构国家秩序的工具。《管子·形势解》从民心、民情的角度倡言法之性质:“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管子极言法之于治国如此其急也,而其指归则凡以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而已。”(梁启超,第12页)《管子》关于法的论证又以所谓概念隐喻的方式进行,例如“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又如“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再如“法者,民之父母也”(《管子·法法》),等等。这种论证,“不是要把法律变成统治的纯粹工具,而是统治的根据”(汪太贤,第165页)。此理解揭示出《管子》之法的本原性论证特征。
若深究之,战国时期最具本原性论证意义的当属以道论法的思路。《黄帝四经》之《经法·道法》篇言:“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殹(也)。”法由道生,帛书从道的高度为法奠定了确定不疑的根据,但又面临道与法之间缺少现实联系的问题,乃设定“执道者”予以解决。《鹖冠子·兵政》提出的解决思路是:“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法生神,神生明”。此“贤→圣→道→法”的逻辑,虽似解决了道如何生法的现实问题,却又消解了“道生法”的超越向度和理论高度。那么,如何弥合超越与现实、形上与形下之间的思想缝隙?
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管子·心术上》)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引段落之前一段具有经之地位的论述序列中,有道、德、义、礼、法,但是却没有提到“理”和“权”这两个概念:
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未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同上)
此段“经”文提出,“君臣父子人间之事”等政治、伦理关系“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的等级制度“谓之礼”;“杀僇禁诛”的惩罚措施则“谓之法”。虽然可以说,“礼、义、权、法”同出于“道”,都是“道”的社会体现,具有“不得不然”的必然性。(参见胡家聪,第95页)但是,这样的概括忽略了解“经”文字中的核心概念“理”。当然,《管子·心术上》的作者最终也忽略了“理”,以权作为联结道、法的中介,将“道生法”的命题归结为:法由权产生,权由道产生。问题是依照《管子》的论证逻辑,权是否能够成为法所从出的本原根据?
关于“法出乎权”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代表性主张。一是从“权衡”“权知”角度解释“权”,认为法的制定需要权衡其是否符合道。《管子·权修》篇,尹注:“权者,所以知轻重也,君人者必知事之轻重,然后国可为,故须修权。”(参见刘绩,第13页)“权”具有“权衡”“权知”之意。但是,作为法产生之根据的“权”,应是具有实体性内涵的概念,不能是动词意之“权”。二是认为“法出乎权”所论之“权”,是与尺寸、度量等有关的“权称”,如“权衡者,所以视重轻也”(《管子·禁藏》),“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管子·明法》)。权、衡是检查和衡量货物轻重、多少的器械工具,具有“不可欺以轻重”的客观公正意义。此意义的“权”等同于具体之法或引申出法的诸多意义,但仍不能作为法之所从出的本原根据。三是从权势角度理解“法出乎权”,如《管子·霸言》提到“权”,具有权势、尊位之意及“神圣之所资”的本原意义。《商君书·修权》言:“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国君之所以能立‘法’,能去‘私’存‘公’,并不是依靠他个人的能力,而是凭恃着他的权势。”(王晓波,第183页)实际上,《管子·任法》是在肯认“夫生法者,君也”的现实基础上,提出“法出乎权”的观念。虽然,国君凭靠其地位和权势立法的观念不具有本原论证意义,但其“权出乎道”的结论又体现出其由法向道、道法结合的思想追求。《管子》既要解决道如何生法的现实问题,又要解决法产生的本原根据问题。
然而,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在“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的观念中仍然存在着一个理论难题,即“权”本身无法上接道成为法的本原根据。立足于政治秩序论证的思想家,“必须找到一个既与道有紧密联系又与道有本质不同的概念,其既是规则、秩序,又是规则秩序之所本”(荆雨,第66页),这个概念就是“理”。道家老子反对具有规范性的礼,更反对具有强制性的“法令”,所以不需要以“理”来论证法。《管子》等黄老道家则需要通过“理”概念的提出和不断深化丰富,强化“法”的合理性论证。(参见郑开,第80页)《管子》的政治理想是道、法之治,其政治哲学的最高根据是道,但在政治秩序构建的背景下,《管子》将思想更多聚焦于兼具本原意义与规则秩序意义的“理”。问题是:《管子》之“理”为什么能够承接道而为法的秩序提供内在理据和证明?
在前引《管子·心术上》的段落中,“理”是联接道、德之枢纽。“间之理者”意谓着,德之所以能使道落实和安居下来(舍),因为其中有“理”。换言之,“理”是道化育万物、使道落实于万物的所以和根本。在《管子·幼官》和《管子·幼官图》中集中出现的“凡物开静,形生理”,赋予“理”以本原意义。此句各注本无解,结合《庄子·天地》篇之“物成生理,谓之形”,可理解为:物在生成过程中内在地包含“理”而成“形”,事物之“形”中既有“理”,亦有道。“理”作为兼具形上、形下意义的概念,“具有连接抽象的形上之道与具体人事作为的关键意义”(陈鼓应,第135页)。《管子·君臣上》篇阐释“理”的内涵及其与“道”的关系:“是故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理”是区别社会关系、正定名分秩序的准则,合于“理”、顺于“理”而行便是“道”。道、理(《管子·君臣上》引文中的“道德”应为“道理”)确定之后,人民便有法则、规则可依循。“顺理而不失之谓道”与《黄帝四经》“物各[合于道者],胃(谓)之理”,语句相似,但深层含义又有差异。《黄帝四经》是以“道”解释“理”,《管子》则是用“理”来解释“道”。此处,“理”成为说明“道”的具有本原性意义的概念。“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一句,胡家聪改为:“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原作‘宜’,‘道’之误抄)者也。”(胡家聪,第95页)“理因乎道”意谓“理”源出于道;“义出乎理”表明“理”是秩序所本。总之,“理”在现实的礼、法秩序与超越的道、德之间处于核心及枢纽地位。
内含于事物之中、具形上意义之“理”,因其与道的同构、互释,乃可具有法的本原建构意义。作为衡量和区别事物大小、多少、轻重的器物之法及具体的法则而言,法因其内含“理”而上达于道。进而,“理”与道的差异及其本身所具有的条理、形式、规律、规则等涵义,乃其登上思想史舞台之根本。“理字之古谊原指玉之条理,引申而为一切器物之形式之谊,引申而为变化所遵循之规律之谊,更引申而为变化之所以然之谊,此外复有当然之标准之谊。”(《张岱年全集》第3册,第159页)“理”字从纹理、分界、条辨而扩大为政治秩序之本。韩非子关于“道理”的理解,可为《管子》之“道”“理”关系做一注解。从“理”与道的差别看,“道乃自万物之共同处说,而理则是自客观万物之分异处说”(唐君毅,第6-7页),“理是规定一切的,道是完成一切的”(钱穆,第11页)。在《管子》及黄老道家思想中,“理”的“分异”和“规定”义,是它区别于道的意义之所在,而“理”的条理和准则义,更适宜于论说政治秩序,更契合于法的性质和法的精神。“理”与道的同异关系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内涵,使其能够表现道、承接道而成为法的本原根据。
“理”既具上述之意,“理所当然”地成为《管子》政治秩序构建之本。《管子·心术上》开篇提出“九窍循理”及“殊形异执,不与万物异理”的主张,以心与感官的譬喻方式,主张国家各个职能部门必须循“理”而动,在不同情势之下都不能与万物之“理”相违背。《管子·形势解》言:“以规矩为方圜则成,以尺寸量长短则得,以法数治民则安。故事不广于理者,其成若神。”广,通“旷”,弃绝之意。(参见赵守正,第265页)在设置了规矩、尺寸、法术等具体法规后,《管子》总结道:如果政治行为不弃绝和违背“理”,便会有神妙难测的成功。此时,“理”成为事业获得成功的根本,亦暗含着“理”是具体之法的总结、具体之法是“理”的表现之意。《管子·形势解》言:“以其理动者,虽覆屋不为怨。不以其理动者,下瓦必笞。”人的行为是否合于“理”、合于规矩,是其最后获致惩罚与否的关键。总之,可以说,“黄老学的‘自然法’既是‘道’和‘理’分开使用的‘道法’和‘理法’,亦是‘道’与‘理’结合在一起的‘道理法’”(王中江,第137页)。《管子》之“理”联结道、法,建构起具有超越性与普遍性的“道-理-法”的政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