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恭亲王关注长江贸易“济匪”同步,湖广总督官文也采取措施,试图让汉口摆脱《巴夏礼章程》赋予的“上海内口”地位。官文采取“设立官行”“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和汉口“设关收税”三个措施,确保厘金并争取汉口的土货出口税。
“设立官行”。1861年6月至8月,汉阳知府先后建立协兴、祥兴两个红茶牙行,作为汉口洋商采购茶叶的固定对象。协兴牙行抽取茶价的3%(祥兴为1.2%)上缴“汉镇厘金局”,以“缴助军饷”。对此,汉口英领事金执尔以《南京条约》准许“英商等赴各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为由进行抗议。面对金执尔的抗议,协兴牙行因牵涉洋行而被湖北盐茶牙厘总局勒令停办;祥兴行吸取了协兴行教训,将牙行对象限于“内地商人”,使金执尔抗议无效。
“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指,禁止英商雇佣华商买办持护照深入内地采购茶叶等土货。《天津条约》第九款、第二十八款准许英商持护照前往内地贸易,并选纳子口税后免纳厘金。为防止英商借机“隐漏内地税则”,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七款规定英商在内地购买土货后,“到第一子口验货,由送货之人开单注明货物若干,应在何口卸货”,并将第一子口所发执照提交后续“各子口查验盖戳,至最后子口先赴出口海关报完内地税项方许过卡,俟下船出口时再完出口之税”。
但在《巴夏礼章程》框架下,湖北官员难防英商“隐漏内地税则”。汉口并无海关在英商将内地茶贩运汉口出口前,查验其是否遵循子口税制度未在沿途私买私卖。此外,英商雇佣华商买办进入内地采购茶叶,这些人“多有倚托洋商,任意私售私买”的行为。为确保内地税,湖北境内的岛口、北河口等厘金关坚持对洋行买办征收厘金;湖北盐茶牙厘总局则对英商的内地贸易权进行限制性解释,来合理化厘金关的行为。湖北盐茶牙厘总局指出,条约开放的长江口岸仅镇江、九江和汉口,英商无权到岛口、北河口和沙市进行贸易;条约准许英商持护照商旅内地“系专指外国商人而已……必须该外国商人持照亲往”;条约“无准洋行雇人采办押送货物之条”。
汉口“设关收税”。1861年8月22日,官文以“汉口勿论收税与否,总应设关稽查方免(税收)偷漏”为由,令负责汉口通商事务的道台张开霁与英领事金执尔商谈汉口设立海关事。但金执尔以此事为公使职权为由拒绝。
1861年9月30日官文上奏清政府,正式要求汉口“设立官行”“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和汉口“设关收税”。官文指出《巴夏礼章程》规定长江贸易“均归上海稽查纳税”“预萌欺弊偷漏之端”。因为长江战乱使汉口贸易只能“以(洋)货易(土)货”,商人“不交进口货物清单,亦不报出口货物数目,以致毫无稽查”;洋商“纷纷自赴各处采办,既不投验,无从稽其多寡”,更有奸商“依托影射,甚至将停运之货接济贼匪”。因此官文认为汉口“必须设关收税,设立官行,按单发货,始便稽查”,同时“禁止华洋行伙往山乡市镇自行采办,以符不逾三口之条”。
值得注意的是,官文要求汉口“设关收税”之税是5%的土货出口税和2.5%的子口税,而非洋货进口税。因为汉口贸易以土货出口为主。至1861年9月,汉口进口洋货146.7万两白银,出口土货155.8万两白银(其中茶93.5万两白银),可进口洋货除“交换土货”外并无销路。于是在汉口“茶叶、大黄、桐油等货,尤为出口大宗”的贸易态势下,官文要求“将内地各货出口正税及子口税一并于汉关完纳”,而进口洋货“仅于照单点验”。官文对土货出口税的重视影响了后续的汉口“设关征税”。
官文对清政府批准其要求自信满满。1861年10月22日,官文将上引奏折转送金执尔,令其告知他国驻汉口领事一体遵行。11月17日,官文通知金执尔江汉关将于1861年12月2日成立,“凡洋商在两湖采办茶叶正子税及各土货正税,统归江汉关征收”。然而未及官文奏折抵京,卜鲁斯已于10月9日与恭亲王拟定了新章,并于11月2日在《北华捷报》发布英文版。官文建议未被《暂定章程》和《通共章程》采纳。
不过恭亲王在11月14日奏准施行新章时,还是因“官文所奏具是实情”准许汉口设立海关。但新设立的江汉关“仅止征子税,及盘验货物”,进出口税还是在上海缴纳后“拨归湖北、江西二省”。恭亲王认为这可防止汉口设关征税后,“洋商绕越无关之处”走私。1862年1月1日,江汉关税务司在署理总税务司赫德赴湖北与官文商谈后成立。
官文不满意江汉关只征子口税。江汉关成立前三天,湖北藩台、臬台、海关监督等官员不断到访英国领事馆,游说金执尔同意江汉关征收关税。被金执尔拒绝后,这些官员表示江汉关可暂不收税,但洋船进出汉口时须接受江汉关查验;他们还给金执尔一份官文拟定的贸易规章,规定“禁止洋商亲入内地购买土货;商人向江汉关缴纳子口税外,还需向内地厘金关缴纳每箱茶9钱的厘金”。金执尔援引新的《暂订章程》坚决反对。虽如此,江汉关还是于1861年12月2日成立,郑兰出任江汉关监督。
鉴于金执尔拒不配合江汉关征收关税,官文在江汉关成立后再次上奏要求“汉口、九江照海关例就地收税,各清各款”。官文严词批评新章程“专为上海计而未为通商三口计”,“专为洋商获益计而不为内地税饷计”。官文强调:
(汉口)贩运往来洋货少而土货多,即不准收税,又不准照条约查验,沿途各处既可随意销售,并可由狼山、福山直出海门,不必迂途绕至上海……频年两湖、安徽血战之师,久已望饷若渴,以为汉关开征之后,饷需无虞匮乏,得以尽力东征。迄今关税尚未议定,即收子口半税,而不抵厘金之一二成,求盈反绌,皆由上海之未能洞悉长江情形,为十二款、五款章程所限故也。
官文认为《暂定章程》和《通共章程》“未能洞悉长江情形”,存在两大弊端。首先,新章程无助缉私。因为洋商不仅援引《暂定章程》第七款“不用请给准单,不用随纳税饷”的字样反对江汉关稽查贸易,还于沿途各处随意销售货物,更“由狼山、福山直出海门”逃避江海关监管。其次,江汉关不征关税使湖北军饷无从着落。官文说设立江汉关是为了使“饷需无虞匮乏”,但新章程却仅准江汉关征收“不抵厘金之一二成”的子口税,使“两湖、安徽血战之师”军饷匮乏,无力东征。因此,官文认为只有“汉口、九江照海关例就地收税,各清各款……可除百弊,可杜后患”。
面对官文对新章程“专为上海计而未为通商三口计”的指控,恭亲王强调章程议定绝非“偏重上海”,而是对“欲收税饷之利,又欲防济贼之害”的利弊权衡。但恭亲王也承认官文“所奏系实在情形”,并以北京对长江情形“究不熟悉”为由,决定派遣赫德前往湖北,与官文、郑兰“悉心筹议、妥为更正”。
1863年3月,恭亲王将官文的要求照会英国公使卜鲁斯,要求再订章程。卜鲁斯虽指出官文目的是“以本省与外国通商之税,全数悉归本省藩库为益”,却建议在修订新章之前准许江汉关征收5%的出口税和2.5%的子口税。江汉关征税土货出口税是英商的要求。随着汉口茶贸易竞争不断加剧,汉口茶叶须绕道上海报关纳税方可出洋的规定,延缓了英商出口土货的速度。是故他们要求在江汉关缴纳出口税,以便直出外洋。恭亲王对此表示理解,但认为江汉关征税的具体办法需待赫德与湖广总督官文商议后再行定夺。
江汉关无权征税导致英商子口税特权搁置,江汉关监督“遵从官文指示,拒绝在所有事务确定之前发放子口税单”。子口税特权搁置导致中英冲突升级。1862年6月10日,宝顺洋行6艘茶船因拒纳厘金,被岛口、北河口厘金关扣留。金执尔鉴于屡次交涉“虚耗笔墨”,遂令驻汉口英国军舰前往厘卡夺回茶船。英舰不仅带回茶船,还掳回厘金关“马委员并炮船七支,水手五名,炮位二十位”,金执尔据此要求官文“札行各关卡,嗣后如有英商运货过卡不许抽厘……并将各项浮征赔还”。
英国领事金执尔诉诸武力解决争端的措施,遭到英国公使卜鲁斯强烈反对。卜鲁斯认为,英国坚持公使进驻北京,目的是与清中央政府和平交涉以避免地方发生流血冲突,而金执尔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使驻京的正当性。为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卜鲁斯严令禁止各领事在类似案件中调用海军,并要求英商在“抗议中缴纳厘金”。
卜鲁斯还认为英商违约参与走私贸易,是厘金关对其征收厘金的原因之一。太平军占领南京切断了淮盐对汉口的供给,汉口盐价上涨。长江开放通商后,华洋商人合伙贩运私盐日渐兴盛。条约禁止洋商从事盐贸易,但洋船是长江上唯一能自由通行的船只,这使洋商租买中国戎克船以买办名义贩运私盐,和华商借运送洋商货物之机夹带私盐成为长江私盐贸易的主要形式。面对这些贩运私盐的行为,清朝地方官选择抽取厘金后视而不见,可秉持子口税特权的洋商却拒纳厘金,并与厘金关炮船发生冲突。随着私盐贸易普遍化,从事合法贸易的洋船也时常被厘金关炮船拦截抽厘,这使洋商要求领事提供军事保护。鉴于此,英国公使卜鲁斯认为英商要求海军介入厘金纠纷的案件中恐不少为此类私盐贸易,领事若不加区别擅用海军,得益者恐是这些“奸商”。
私盐贸易的盛行使长江流域形成多个洋人非法定居点。如镇江上游的仪征因私盐盛行聚集了不少洋人,他们不仅参与走私,还从事暴力犯罪活动。1862年6月13日,两名欧洲人伙同宁波人抢劫了九江英商李度(Little)的商船,并杀害了该商的中国雇员。上海英国领事也报告:“大批欧洲暴徒成群出没于长江航道,恐中国官民难以抵御。”英国公使卜鲁斯担心“这些暴行恐使清政府建立报复性制度,对长江上有信誉的商人和旅行者产生不利”。
子口税特权搁置和长江混乱的贸易秩序,促使卜鲁斯采取两个措施规范长江贸易。首先,他明确定义英商的内地贸易权,即英商有权亲自或雇用他人前往内地贸易,并选择缴纳子口税,但无权在内地定居、设立行栈。这一限定将对英商的汉口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其次,卜鲁斯同意赋予江汉关征税权,以落实子口税特权,因为“湖广总督对江海关统征关税的不满和建立高效海关的渴求,使这些特权无法实施”。卜鲁斯还认为获得征税权的江汉关将有利于清政府打击走私,防止“长江贸易变成资助太平军的方式”,并“提供经费(让清政府)组织部队保护自己的水域”。
在这样的考量下,1862年11月10日卜鲁斯对官文、赫德拟定的《长江税收章程》进行少许修改后同意执行。该章程明确规定长江贸易仅限镇江、汉口、九江3个口岸。在税收与稽查方面,该章程分为“大洋船”和“内江轮船”两类执行。“大洋船”指由外洋直入汉口的船只。“大洋船”前往汉口、九江贸易时,须将船牌呈交镇江领事,由领事向海关申请“镇江护照”,并在上下长江时由九江海关查验。“大洋船”在何口贸易便在何口纳税,江汉关对“大洋船”有完整的征税权。“内江轮船”指“自上海常做长江买卖”的轮船。这类船只前往长江贸易时,由领事以船牌为据转请江海关发给有效期6个月的江照。江轮上下长江时,须将江照呈交镇江、九江海关查验,各关视情况遣关员随船押运。在税收上,因为汉口以土货出口为主的贸易特点,该章程仅规定这类船只在江汉关缴纳5%的出口正税和2.5%的复进口税,其洋货进口税依然在江海关缴纳。
可见,湖北的财政利益特别是获取土货出口税,是湖广总督官文成立江汉关的动力,也是他不满《暂定章程》和《通共章程》的原因。江汉关成立后,官文一方面上奏争夺税权,另一方面搁置英商的子口税特权。对英国而言,江汉关征收关税不仅符合英商利益,也能解决子口税特权搁置和长江贸易秩序混乱等问题。因此,卜鲁斯在限缩英商内地贸易权的同时,同意了官文、赫德拟定的《长江税收章程》。1863年1月1日,这个规范汉口贸易长达35年的章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