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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浦东“十三五”财政扶持办法出台,提速总部经济、产业发展、人才创新

普华永道  · 公众号  ·  · 2017-07-28 18:33

正文


摘要


上海浦东历来肩负着改革开放的重要使命,近年来还承载了建设上海自贸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的重任。因此浦东的产业扶持政策向来为广大企业和投资者所关注。早在2016年2月,浦东新区政府便在《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浦东“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完善财政扶持资金补贴机制,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内有效资源的配置效率、聚集创新人才。2017年2月,《“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浦府【2017】18号,以下简称《浦东“十三五”扶持意见》)发布,提出了财政扶持的基本原则、扶持重点和管理要求。


日前,浦东新区政府陆续公布了“十三五”期间一系列具体的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浦东‘十三五’财政扶持办法”或“办法”)1,涉及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创新型人才和多个行业(包括金融业、专业服务业、航运业、商贸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养老服务业)。这些办法基本是对“十二五”期间出台的浦东财政扶持办法的延续和调整。从受益范围上,本轮办法新增了对楼宇经济和创新型人才的专项扶持政策;从扶持的力度上,大部分办法则仍然沿用“给予一定补贴”的字眼,并未给出具体金额。本轮财政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其中涉及的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介绍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一系列财政扶持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分享我们的观察。


详细内容


本轮扶持聚焦总部经济,以及金融、航运、贸易等重点产业板块和电子商务、旅游会展、高端研发等重点领域,并对创新型人才的鼓励出台了专门扶持办法,以期能够加强财税政策对振兴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支持性作用。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是拉动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此次《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2号,以下简称《浦东“十三五”总部扶持办法》)无疑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该办法延续了浦东“十二五”总部扶持办法3对三类总部(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的支持,新增了对营运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认定,进一步丰富了浦东的总部类型。


六类总部中,除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年初修订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4认定,其他总部均由浦东新区认定。认定条件包括总资产、销售额、经济贡献、管理或投资的企业数量、业务职能等方面。特别是对于高成长性总部的认定,还会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研发费用支出、商业模式和融资情况、国际国内知名度,以及管理层和运营团队是否位于浦东等条件。


符合条件的总部将获得“一定奖励”。奖励主体涵盖以下四类:


  • 新落户(即2016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可在三至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而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可根据其等级规模获得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新落户相应类别总部的高管人员、首席代表、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一定年限内获得相应奖励。

  • 现有总部(即201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经复核,其企业和相关人员也可以享受类似奖励。

  • 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的主要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一次性交易,根据股权转让所形成的对浦东的贡献程度,可获得一定奖励。


伴随着《浦东“十三五”总部扶持办法》的出台,不难预见浦东新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招商育商力度,创造更良好的营商环境,以期使得更多中国总部、亚太总部和全球总部落户浦东。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本轮浦东“十三五”财政扶持办法涵盖了一系列重点产业,旨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下列产业可能受益:


金融业: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企业、私募投资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扶持措施包括落户奖励、贡献奖励(即基于企业对浦东新区贡献程度发放的奖励)或者人才奖励。


专业服务业: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新兴专业服务机构。扶持措施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和存量企业的贡献奖励、对相关企业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奖励。


商贸服务业:包括高能级商贸企业(营运中心、重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重点商贸连锁经营企业)、高能级旅游会展企业(重点旅游企业和重点会展企业)、大宗商品市场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商圈及产业园区建设和商业配套、新兴服务业企业(如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如动漫游戏、网络视听、演艺会展领域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措施为贡献奖励。值得注意的是,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所获收益形成的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的,可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体现了浦东鼓励企业国际化投资的强烈意愿。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汽车、船舶等浦东传统优势产业。分别对该产业中的重点领军企业、重点优势企业、重点培育企业以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贡献奖励。另外,对围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开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专项资金立项项目也给予一定的投资奖励或配套奖励。


航运业:包括从事海上、空中运输工具的研发、涉及和维修,从事港口码头及运输工具的运营管理、货物国际运输、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以及从事配套服务的金融、保险、租赁、经纪、代理、线上线下平台等业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航运企业、高端航运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航运功能性机构,可获得一定的贡献奖励。相关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也可获得奖励。


楼宇经济:出租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的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其入驻企业的年度经济贡献增量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养老服务:相关财政扶持涵盖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老年特殊对象、专业护理人员等,涉及建设、运营、养老、专项补贴等。


鼓励创新型人才


加快人才高地建设也是浦东“十三五”期间的重要目标。本轮财政扶持办法在给予特定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奖励的基础上,还专门推出了对于创新型人才的扶持政策。具体范围包括:1)符合《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重点领军企业、重点优势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的创新型人才;2)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创新型人才;3)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企业的创新型人才。对这些创新型人才根据其个人工资薪金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人才奖励。


除此之外,对上述1)和2)企业的主要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形成的综合贡献也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也是浦东的创新扶持之举。


注意要点


2014年,国务院发起一轮财税优惠清理行动后,各地财税优惠政策逐步放缓,对一些新兴产业的扶持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后续出台的国发【2015】25号文明确,非涉及税收的优惠政策,仍可由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本轮浦东“十三五”财政扶持办法无疑为投资浦东的企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也体现出浦东新区对于扶持优势产业的决心。


如何确定财政扶持力度


和以前大部分财政扶持文件类似,本轮浦东“十三五”财政扶持办法依然没有明确具体的奖励力度,主要是根据企业对浦东的“贡献程度”或“增量贡献”给予一定年限的“一定奖励”,也有些办法设置了奖励上限。此外,有些行业可能满足多项扶持办法的条件。对于同类政策措施,企业可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选择申请享受。比如,航运类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可选择享受浦东的总部扶持办法或航运业扶持办法。总体而言,拟享受相关财政扶持的企业仍需根据自身情况与浦东新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商谈扶持措施,并研究对其自身最为有利的政策,以最大限度的获取财政支持。


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浦东“十三五”扶持意见》,财政扶持原则上应与企业对浦东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相匹配,本轮大部分扶持办法主要按照企业或者个人对浦东的贡献程度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其中,企业的贡献程度会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安全生产、人才贡献等因素。贡献程度不仅关乎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取扶持,还关乎具体的奖励规模。建议拟申请相关财政扶持的企业尽早与浦东新区政府沟通,了解“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考核指标,以评估自身是否有机会享受政策红利。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自身的创新转型和功能提升。根据《浦东“十三五”规划》和《浦东“十三五”扶持意见》,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效益的企业已然被列入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中,这类企业以及诚信“黑名单”企业将可能无法享受财政扶持。


原有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扶持


本轮扶持政策不仅针对2016年1月1日后新落户浦东的企业,对浦东的原有企业(包括已享受过或未享受过浦东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也推出了一些继续扶持的政策,例如对现有已经认定的总部,经复核的,可以根据其贡献程度获得一定奖励;对原有企业新获得批复的,也可以按照其增量贡献,比照新落户的相应总部类型获得奖励。


本轮浦东“十三五”财政扶持办法中提及的财政补贴,均追溯至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红利期为五年。建议相关投资者和企业可以考虑尽快对扶持条件、红利影响进行评估,与浦东新区政府部门积极沟通,了解扶持的申请办法,争取享受最大程度的政策福利。


注释


1.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一系列财政扶持办法包括:

  • 《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府【2017】66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26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试行)》(浦府【2017】127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7】128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29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1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2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创新型人才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3号),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4号)。

详情请参见浦东新区政府网站:http://gov.pudong.gov.cn/ZCFGL1/List/list_0.htm

2.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试行)》执行至2019年8月11日。

3.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151号)请参见浦东新区政府网站:http://gov.pudong.gov.cn/ZCFGL1/Info/Detail_374021.htm

4.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分析与观察,请参见《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7年第5期:

【洞察】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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