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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偷鸡反蚀米”,企业当戒

凯迪网  · 公众号  ·  · 2021-01-29 19:00

正文

1月28日,福清市融媒体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根据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陈祖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这是发生在1月25日的事情。当天,陈师傅驾驶着公交车正在行驶,突发心梗,然后强忍不舒,将车安全停下,而他自己却不幸离世。短短几十秒的视频,能够清楚的看出,陈师傅非常的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也的确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的。
如此, 人社部门出具结论为工伤,应该说是完全合理合规的。 只是,这工伤认定之后,却面临着工伤保障等费用,谁来支付的问题。本来,正常情况下,有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相关费用,可是,陈师傅的情况有些特殊。
按照家属的说法,陈师傅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尤其是,这并非公交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放弃社保,而是有些驾驶员因为工作时间较短、在家中已参保等原因,自愿要求放弃社保。对于这类员工,该公司每个月会发放500元社保金,由员工自行购买保险。比如,公交公司每个月多支付陈师傅500元。
到此,认定工伤之后,相关的“身故保障、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就没有了着落。公交公司提出,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补偿10万元。那么,如陈师傅这样的“自愿放弃社保”的人工伤补偿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福州市人社局回应称, 即使没参保,只要情况属实,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是没问题的,只是待遇要用人单位出。 显然,要是按照这样的说法来处理的话,这就意味着,公交公司,仅仅支付陈师傅家人的身故保障金就需要87万多。
其实,想想这公交公司也够亏的。本来这是员工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放弃由个人缴纳的10.2%的“五险”,同时,企业也可以少缴纳员工工资28%的“五险”金额。如此以来,个人就可以多得些收入,而企业自然乐见其成,毕竟要少缴纳“五险”金额,算是人力资源的成本可以降低了。
比如说,要是陈师傅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测算的话,陈师傅个人每月要少缴纳510元,公交公司每月要少缴纳1400元。在本案例中,陈师傅实际每个月多拿了500元,相当于每月多了1010元,可公交公司要节约人力成本900元。要知道,这仅仅是陈师傅一个人的效果。如此,我们完全能够理解,陈师傅和公交公司为啥能够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
不过,这对个人来说,利益是暂时的,而一旦出现问题,则意味着可能的风险。 只是,对企业来说,这就是完全划不来的事情了。因为,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相关的社保就是必须的。这 在《劳动法》第72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是,法规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保护的非常周到。就是说,哪怕劳动者被迫或者自愿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可只要劳动者提出,甚至,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只要证据确凿,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全部补齐相应的社保金额。而在本案例中,当地相关部门已经明确,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是不合法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陈师傅虽然没有社保,可是被认定工伤后,相应的工伤保障补偿,公交公司必须全部承担。公交公司起码得支付上百万的补偿,这与不购买社保所节省下来的人力资源成本相比,完全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了。这起案例,对所有的用人单位来说,有着深刻的教训,必须引以为戒。或许,企业没有法务人员,但是, 企业经营合规守法,却是必须的底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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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凯迪社区原创作者: 闲言毛 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 闲言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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