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狗”的矛盾,一直都存在。而一旦涉及狗的新闻,总是有两拨人吵得不可开交。
可以看一下以下新闻:
1.流浪狗被集中抓捕“人道毁灭”;
2.流浪狗咬伤数人,最小受害者仅5岁;
3.小区内遛狗未牵绳吓到小朋友,狗被家长打伤,主人索赔;
4.爱狗人士高速拦车,救下整车欲送往狗肉节的狗狗;
5.小区草地狗粪遍地,业主集体抗议养狗;
……
看到这些新闻你有什么感受,是不是心情很复杂,似乎左也不对右也不对?
狗作为一种动物,本不该脱离出动物的地位。什么是动物的地位?就是完完全全为人类服务,人类想吃就吃,想杀就杀,想用就用,比如牛、羊、鸡、猪等等。
但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啊……
我们容易对一些“展现了更多与人类有相似性”的东西有好感,比如狗认主人,被认为是重感情——这个特性几乎是人类独有的,所以我们会认为它有“人性”,于是杀狗这件事,也就杀了部分的人性,我们会在潜意识里联系到“杀人”,这会激发我们的悲悯和同理心。
可所谓的悲悯和同理心,其实不是高级情感,而是人类的自我保护机制——如果我不愿被同等对待,我就会对同类事情产生不舒服的感受,感同身受,它并不代表“道理”。
02
人类对于动物的情感一直是很主观的,比如对我们有益的虫子,就是益虫,对我们有害的虫子,就是害虫。
还记得小学课本里,益虫通常被画成可爱的、正义的样子,而害虫通常就是恶心的、邪恶的样子。
但如果动物界也有课本的话,人类不知道会被画成什么样子,比如我们可爱的“益虫”蜜蜂,它酿出蜂蜜可不是为了给人类拿走的,人家是自己做点食物自己吃的——对强盗来说,它当然是益虫,但在它眼里,人类就没那么可爱了。
03
我们必须清楚一个事情,任何一个物种都不会把“自己的权利”推导到别的物种身上——如果狗长到恐龙这么大,它可能会对其他狗有同类互不侵扰的各种默认规则和条款,但会毫不犹豫地吃人,除非它有足够多的食物,且人不怎么好吃。
换句话说,人权也是不适合人类以外的任何动物的——否则人拿蜂蜜就是“盗窃”,吃任何东西都是杀生——没办法,人要活着,只能把“杀生”的负罪感去掉,就算佛教将其保留,也只能自欺欺人地说可以吃素。可素不是生?这就是我们在开头说的“跟人类越接近,人类觉得它的生命越宝贵”的原因,其实没有道理。
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养狗当然是个人权利,但一旦人选择了养狗,狗便是人的财产之一——这里要分清楚,不是狗咬了人,把狗打死就可以了,狗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因为它没有人能拥有的权利义务——养狗的人必须承担所有的责任。
而如果狗没有人养,则它就不属于私人财产,人可以对其随意处置,直到它被人领养,有人愿意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为止。
04
有人问,那人是不是可以随意剥夺动物的生命?
很遗憾,在当地法律规定不能剥夺的物种和情形之外,是的。
我在小时候养过一条狗,特别钟爱,但我也吃狗肉——我清楚地知道,我不吃自家的狗,原因是我对它付出了感情,而不是它不能吃;我也清楚地知道,我不会对路边睡着的小奶狗有任何想吃的欲望,原因是我身为人有同理心,会觉得残忍,而不是它不能吃——当它变成了一锅肉的时候,这种同理心就消失了,如果你强行把这锅肉幻想成它活着的样子有多么像人类,这就是自找麻烦。
我现在住的地方边上有几条流浪狗,都很温顺,之前我常常拿东西去喂。
有一天,它们一条一条地消失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仅剩的两条狗无端端地对着两个骑电动车的男人狂吠。
又过了几天,这两条也不见了。
我不知道这两个是不是“偷狗贼”,有时候心里也会暗暗咒骂,但这些狗确实无主,所以,偷的谁的东西呢?没有,所以道理上并不能怎么样,反而我的“暗暗咒骂”是不对的。
05
基于以上对动物和狗的认知,对开头的新闻我们可以有这样的态度:
1.对流浪狗怎么处理都不过分,可以养起来,也可以毁灭;
2.流浪狗咬伤数人,为避免其继续伤人,应当毁灭;如有人要救下,必须把之前咬伤人的赔偿给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