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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剪掉“两评”不靠谱

城乡建设一PPP  · 公众号  · PPP  · 2017-05-28 17:48

正文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讯 最近看到报道,某些地方政府简化了PPP项目操作流程,规定某些PPP项目可不进行“两评”。其目的是推动PPP项目加快落地实施,初衷当然是好的;但剪掉“两评”,势必影响PPP项目规范实施,增加财政风险,与PPP项目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初心也不相符,笔者担心:似乎有点不靠谱。

PPP中的“两评”是指PPP项目准备阶段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和“物有所值评价”,是PPP操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文明确规定,为保证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此前,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也规定: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没有财政投入的PPP是极少数,因此,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对绝大多数PPP项目也都是必要的。如果直接跳过这个阶段,那将导致前期工作都不完善,这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模式,行政上把建设经营机会交给社会资本方就万事大吉的做法又有何区别?

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今年两会期间新闻记者会上谈到PPP时说,“欲速则不达”,PPP项目只有前期的准备充分了,后期的实施才能更加顺利。我们看到,项目的风险防范、规范实施与加快落地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行稳才能致远,行稳必然致远。

PPP的核心理念之一就在于运营,在于以绩效、以公共服务运营和基础设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给予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以合理回报,正因为此,PPP才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是中央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的政策工具,成为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稳增长的利器。如果取消了“物有所值评价”,这一切从何谈起?

也正是因为根据运营绩效付费的机制设计,PPP模式才得以有效规避了财政风险,这是PPP项目不会带来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的重要缘由之一。地方搞PPP项目,应该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文章指出,为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少分享利益;但在一些地方,PPP和投资基金变成了“明股暗债”,亏了由政府资金“兜底”,社会资本方则“旱涝保收”,无论项目亏盈都有保本收益。这样一来,风险全部转到了政府一边,双方合作变成了社会资本“放贷”。如果再省掉了必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环节,政府方就成了无限责任;省掉了“物有所值评价”,则成了政府向中标社会资本无偿让利,那么公平公正何在,社会公众利益如何保障?

对此,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举债融资政策边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六部门开出了负面清单: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避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变相举债。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明确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求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合作,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PPP项目本身就是精准的“滴灌式”稳增长政策工具,如果缺失了“两评”,则恐有沦为“漫灌”的风险。两招变一招、可研报告代替实施案、两评并非必须等做法,虽然节省了时间,也更接近过去我们熟悉的传统行政特许、招投标模式,很接地气,但恐与国计民生长远稳健发展有悖。

简政放权的根本目的是政府做好服务、百姓少跑路,而不是政府把该做的工作推给社会甚至百姓。PPP项目中,政府部门不去做必要准备工作,那么让社会资本方何去何从?让期待PPP项目带来更方便、更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的百姓怎么看?放琐事给百姓,正是冗政!

当然,纵观该地方政府的这份PPP项目操作流程,总体思路还是为了积极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亮点也还是很多的,如:

1.明确两种项目审批方式,可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是实实在在的简政放权之举。

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以及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PPP项目,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2.明确涉及财政投入的PPP项目,要由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3.实行实施方案联审,这也是切切实实“放管服“的好举措。

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的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对于一般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项目审批或核准一并联合审查。

4.优化招标工作程序

要求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定社会资本方。

该地方文件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PPP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在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字里行间流露出加快PPP项目落地实施,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稳增长、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积极心态和无限热情,相信该地方的PPP蓬勃发展是可以衷心期待的。预祝该地方的PPP工作,在做好项目“两评”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砥砺进取,守正笃实,奋发有为,行稳致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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