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日,一篇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在电力朋友圈中广泛传播。一则文件引发如此大的瞩目,反映了电力圈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高度关注。
9号文拉开增量配电改革序幕
提起增量配电,要首先从9号文开始说起。
2015年3月15日,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了中发第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业内俗称“9号文”。
9号文第三大部分“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中,第16条、18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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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配电网概念 下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8日,为贯彻落实9号文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称,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也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 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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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分3批批复了320个试点项目
2016年11月27日,为了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通知》下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
这些试点分布于31个省区市,集中在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区、生态经济区、能源产业园区、高端制造工业园区、冶金、化工产业园区等。从分布区域看,河南、甘肃、陕西、云南、内蒙古、江苏数量居多,四川、山东数量少。(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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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扯利益多 试点项目进展缓慢 6省被约谈
《办法》和《通知》的下发,是为了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牵扯的利益众多,增量配电业务推进不力。
2018年8月以来,为了扎实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了解这些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成六个组分别赴江苏、贵州、辽宁、河南、广东、甘肃、宁夏、重庆、云南、福建、浙江、上海、湖北、湖南等14个省(市、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督导调研,了解项目进展、建设、运营以及供电业务许可证申办等情况,以及业主确定、配电区域划分、配电设施接入系统以及配电价格制定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导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相关责任部门改革推进不力,试点项目进展总体缓慢;一些电网企业或干预招标,或强制要求控股,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在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设置障碍,导致部分项目迟迟难以落地。
为了确保中央电力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推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加快落地见效,2018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网、南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展缓慢和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约谈的函》,首批约谈的地区主要涉及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四川等六省。(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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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码增量配电业务 12个重点试点项目可直联
这还不够,2018年11月16日,为及时跟踪了解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试点项目落地见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又下发了《关于建立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直接联系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选取12个重点试点项目作为直接联系项目。直接联系项目业主每月5日前向直接联系司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运行局、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法改司、电力司、市场监管司将对相关试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和协调推动。对项目推进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直接联系司局要加强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明确协调解决意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运行。(相关文章:
进一步加码增量配电业务 12个重点试点项目可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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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码 明确增量配电电价问题
时间进入到2019年,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推进增量配电业务的决心丝毫未变。1月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做好增量配网规划工作,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
增量配电
业务改革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2、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3、加强对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管理。
4、
首次明确了相关
配电价格
问题: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5、鼓励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
6、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点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7、建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和增量配电网业主退出机制;
8、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各派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申领程序,支持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9、鼓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核算。
10、增量配网并网运行时,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
增量配电
业务改革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