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PPP政策的密集颁布,国家PPP项目库、PPP专家库等相继成立,我国应用PPP模式项目进入全面推广、深化阶段。近日,财政部也颁布新规,明确拟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这是一场刚刚开席的投资盛宴。” 近日,在合肥举办的“2017·PPP财税高峰论坛”上,不少与会专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北京的鸟巢和地铁四号线等工程项目,都是采用PPP模式建造的。
财政部PPP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末,全国入库PPP项目合计12287个,投资额14.6万亿元;国家示范项目总数700个,总投资1.7万亿元,已签订PPP项目合同进入执行阶段的示范项目464个,投资额11900亿元,落地率66.6%。
记者从本次论坛上获悉,目前参与PPP项目的主力是国企,并非私企。正因为如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本来PPP模式中的第一个“P”指公共部门,第二个“P”指私人部门,第三个“P”指合作。现在来看,由于国企成为PPP的主要参与主体,让第二个“P”也有了很强的公共部门意味。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董国云表示,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周期长,企业与政府有谈判的机会,这决定了PPP项目存在一定的节税空间,而且这种节税是多主体、全流程、全税种的。“
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庆表示,越复杂的交易事项,涉及的税收法规越多,越有节税的空间。PPP模式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投资企业可以在PPP项目做出适当的节税安排。
王庆举例说,某大企业中标了一个PPP项目,项目包括配套路网项目(8条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市高中迁扩建项目和市体育馆、游泳馆和全民健身中心项目。这些项目中还可能包括桥梁养护和广告经营权,食堂、超市、物业和安保等非核心后勤业务,场馆管理和商业管理业务等。王庆认为,这家大企业要想尽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首先要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尽可能包含上述内容,会计核算时分开核算,以不同的税目和税率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也有筹划空间。”王庆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法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项目公司在采购相关设备时,可选用法定专用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方面也有不少税收优惠规定,对于这些税收优惠,在操作层面一定要用足用好。”王庆说。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优惠都有价值。”采访中,不少专家也提到了这一点。比如,按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然而,PPP项目多是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项目,短则十年,长则二三十年,且前期支付的融资利息较大,PPP项目公司前期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享受的“三免三减半”优惠力度有限。
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桂茂林表示,PPP模式发端于欧洲,盛行于欧美,推之于世界。PPP之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从试点至推广再到快速发展的过程。基于此,我国目前有关PPP的税法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税种的诸多文件当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作出系统地规定。这意味着我国有关PPP的税收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关专家表示,大量的PPP项目案例之所以存在一定税务风险,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PPP交易结构复杂,在交易定性方面征纳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在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分歧;二是由于PPP项目涉及多个利益主体,税收法规纵横交错,在适用方面存在难度。
在实务中,有争议的案例不少。比如,PPP模式下,企业参与建设的某地铁项目中,企业与政府约定,如果地铁公司的测算票价没有达到约定的金额,政府就需要向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这部分补助如何缴税,业界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企业取得的政府缺口性补助属于财政补贴,不应征收增值税;也有人认为,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可用性服务费收入,应该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3%的增值税;还有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收入应该按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王庆表示,之所以会产生征收或不征收增值税的争议,关键在于对补助的性质认定不同。认为不征增值税,是认为这部分补助由政府来支付,属于政府的“无偿支付”;认为应征税,是基于企业提供了地铁建造和客运服务,政府给予的补助,是投融资方提供了建造和客运服务后应获得的“回报”的一部分。既然是提供服务的对价,理应征收增值税。对于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的可用性服务费收入,更是需要针对具体的项目内容判定,不能武断地按6%的增值税税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陈玉琢表示,目前PPP项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法规适用难的问题。因此,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对PPP项目有关财税政策研究和创新的力度,更好地推动PPP在我国的发展。
作者:张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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