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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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世纪的信息沟通与国家秩序”第七次工作坊邀请,
2019
年
11
月
1
日
08:30-10:00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社会学系渠敬东教授在静园二院
208
作了一场《人治与法治:制度行为中的信息空间》的精彩讲座,讲座由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历史学系邓小南教授主持。
讲座现场,文研院供图
一、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讲座伊始,渠教授指出,人治与法治是我们对历史的一些判断性意见,中国偏人治、西方偏法治这样的区分方式,并不完全准确。为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他引述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一句令人费解的话: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第29节)
定在,即此在。
黑格尔说的法,与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的法不同,包含定在的自由意志在内。
我们一般将法视为自由的对立面,而黑格尔认为法就是自由。
他引用这句话是为了说明,人和法的关系是复合性的关系,而非分立关系。我们在制度意义上去讨论法,就必须涉及人的作用。在理解人的时候,要意识到任何人的意见都不是一种纯粹任意的表达。即使一个人追求私利,也要争取把私利置于合“法”的框架下。换句话说,人的表达、理解、行为都必须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普遍性,需要给出充分的理由。这种行为中的理由、自由意志中的理念,即是“法”。所以人和法的关系是并合的关系,而不是分立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如果我们理解自由,自由的本质并不是人的任意性的自由,或者自己能够主导自己的意识或行为的自由,自由是“在他者中的自身之在”。所以人天生就是群体的动物,也是一个知识体动物,必须要对自己所有的意识和行为给出一般意义上的“法”的解释,即普遍的合理解释。
但人和法之间并非天然合一。法是精神性的、理念的,同时也是客观的意志,不以个人为转移,它是一个制度的网络,人在其中,所以黑格尔的法也可以在现实层面上理解为制度主义,即各种规范和秩序。因此,人治与法治绝不是截然对立的制度体系,都是不同层级的人的自由意志客观化、不断容纳到或者是用自己的理解、行动构想而成的一个合“法”的过程,也是合法化的过程。
类似的表述也见之于中国古人。如苏轼言:
昔者天下未平而法不立,则人行其私意,仁者遂其仁,勇者致其勇,君子小人莫不以其意从事,而不困于绳墨之间,故易以有功,而亦易以乱。
及其治也,天下莫不趋于法,不敢用其私意,而惟法之知。
故虽贤者所为,要以如法而止,不敢于法律之外,有所措意。
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
法胜人,则人为备位。
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
(苏轼《应制举上两制书》)
我们首先理解的是,苏轼讲的私意并非纯粹的任意性的私意。
构成这个世界的有各种各样的法和秩序,社会生活是诸多甚至彼此矛盾的法和秩序相互构造的结果。
一个制度和体制如果朝着一个单一目标向前推进的时候,正是这个制度和体制最危险的时候;
一个制度如果不顾及人的自由意志,那么它也是最危险的时候。
所以苏轼说人与法要并行,我们也要复合性地理解人的构造。
之所以会有人治与法治对立的误解,是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是西方人所谓的“律”,这是西方人在“法”的概念下,做狭窄归并的具体理解的法学意义上的“律”,而中国人又倾向于从法家的角度去理解“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西方人所谓的“法”,恰恰是中国人讲的“法”的反动。比如西方讲自然法,古希腊有神法和人法的无限的冲突,二者相互冲突不相融合,造成整个希腊文明的悲剧,以及在整个文明下人的悲剧。这里的“法”,其实更接近于中国人所说的“道”。
讲座中的渠教授,文研院供图
二、多重实在的制度
接着渠教授阐述了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他指出,仅仅认为法由人来推行是不够的,人的推行本身就是法。涂尔干指出,人性的根本构造,一定是“我”和“非我”的双重构造,他说:“我就是人的感觉机器。”因此我们研究人类社会,就必须研究那些作为“物”的客观存在的各种东西。不过与此同时,我们给自己的所有理由、反思、解释,我们存在给自己的所有根据,都来自于“非我”的“限定”,所以人有先天的制度倾向,而不是一个纯粹的私人状态,还内在地不断追寻着神圣性。即便是一个人追求利益的时候,也一定要给出一个的神圣、不可超越的理由,并不断往前推进。一旦到了这个层面,就是“法”的最根本的问题。如果认为制度不包含人性的部分,或者作为学者,不明白黑格尔所说的一切现实的合理性,而是先入地去批评古今中外的各种制度,这样的人一定是外行。所以涂尔干理解的制度,首先不是一个严密的规定,而是人的思想类别的范畴,我们在制度之中,要不断构建一种理解制度和制度之外广阔空间的理解方式。制度首先不是一种外在的
judgment
,不是批评,而是自我的构造。
渠教授又引述美国学者
Mary Douglas
《制度如何思想》(
How Institutions Think
?
)
中的话:
任何制度都非单一的存在形态,都潜藏着多重实在的关联。
或者说: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束制度。
当我们看到一个制度文本的时候,背后是一连串的制度文本构成的一个累积性的文本。该文本虽然在制度规则里会提出一种制度服务的单一目标,但是构建这个制度,一定容纳了无数社会存在及其不同方向的各种理由。比如政府工作报告里的模糊性表述,一定有它非常清晰的理由,是为了在意识上集中方向的同时,给地方的操作者一个宽松的余地。政府工作报告的阅读对象有时是老百姓,有时是地方官员。尽管它由单一文本呈现,但阅读的不同主体,有不同的社会实在,这是一个集合形态,所以
F. Fleck
说:“制度就是一种集体思想。”借用黑格尔的话来说,集体思想意味着,制度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人们如何认知(
cognition
)和习得(
learning
)的问题。制度实际上给了一个不断推进认知、理解自身和周围的平台,构建一个分类图式和思想理解的结构,而不单是一个外在要求。每多一重制度,就多一重对社会实在的理解,哪怕这个人是被统治、被支配的状态,也仍然在这样的构成过程之中。社会学尤其强调,制度与其所规范的人的关系,不是单一制度规则而推演出制度行为,而是一种共变关系,制度不断在调整变化,而人的行为在制度的习得认同过程中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如果法和人是一种共变状态,那么法会吸纳人的习得、理解、阻滞、反抗等各种各样的方式,人则要不断从法和制度去学习而进行新的构造。任何制度规定下行为的偏离,或者说制度在解释和运行过程中的分叉,都是正常的。任何反常、破坏,甚至大的事件,在对制度起到反制的同时,也会促成制度新的生成和作用。
三、多面的制度
渠教授指出,制度是有多面性的。制度表面上都会构建一套自成一体的、自称合乎逻辑的表述方式,或者是有一套非常理性化的推进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关联。但制度的悖论在于,即便是单一制度文本也会有诸多悖论,这是因为单项制度目标一定要与多重社会实在不断发生关联,人对于制度也有多重理解和解释。所以不确定性才是制度的根本特征。
陈述(
statement
)与诠释(
interpretation
)之间也有巨大落差。制度文本尽管单一,但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被执行对象,都会对制度有完全不同的复合解释。越是治理面积大的制度文本,表述就越模糊。制度只有具备无数的解释空间,才能面对不断变化的现实条件,及时做出回答。当然,这本来也就潜含着不要完全按照制度规定去执行之意。
在制度文本里,组织内部的各个层级之间有不同的视域和诉求,各个层级内部也是如此。制度出现后,每个与它打交道的人都有一套自己的知识库来应对,由此制度就在运行和理解中不断进行分化,造成上下级之间、纵向派系之间的博弈。在讨论制度行为的过程里,要把制度放到行为中去理解。比如皇帝批“同意”,意思可能是不同意,或者说是基于某些理念或原则,皇帝不可能说不同意。纵向派系经常也会衍生出对制度不同的理解,甚至把这种理解上升到神圣性。比如北宋的政治斗争中,双方经常将自己的政治主张上升到祖宗之法的高度,这就是一种神圣性诉求。当然,这说明神圣性本身也是多面的。
四、信息与治理中的信息难题
谈完制度,渠教授继续阐释信息与制度的关系。他指出,信息是制度运作必须的要件,制度在运行中会有多项化演绎的可能性,且又落实到所有人,所以信息是链接制度与人、或者说人与法的最重要的要素。英文
information
的“
in-form
”意思就是赋予形式,形式就是作为客观精神形式的法,或者是作为主观精神秩序的人的内在意识。信息的本质就是信息本身就具有形式化与制度化之倾向,且必须以人作为载体。人是所有信息转化和输送的通道,人本身就是信息堆积和编织而成的信息体。
信息有无限的拓展力,会产生诸多可能性。它存在于制度诸空隙和矛盾中,造成一个巨大的制度空间,这既是制度运行的空间,又是人可以在其中理解和找出制度边缘的空间,也是制度有更多可能性进行变革和再生产的空间。信息是作为各行动主题的交换和博弈场。信息的传染性很强,因此有“信息流”(
information flux
)的说法。
信息的重要性必须在治理术(
governmentality)
层面去理解。组织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在治理的过程中,会面临无数的信息难题,渠教授重点讲述了官僚制体制中信息阻滞问题。对组织体而言,不论是行政组织、经济组织(企业)、还是教育组织(学校)等,基本都是用官僚制的方式搭建的,即马克斯•韦伯讲的政治构造的现代原理。只要是官僚制搭建,就一定会出现信息阻滞问题。上下级都不会将所有信息传达给对方。以往都是从负面角度理解这一问题,事实上这才是正常状态。正因为如此,才会制造很多制度空间。对组织而言,必须要有信息保护意识,不论从治理的角度而言,还是制度运转而言,信息必须保证只在一定层面传达。但信息阻滞也会带来巨大问题,比如下级瞒报经常会带来灾难性事件。
此外还有委托代理制中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制度决策对信息的屏蔽,以及信息流通中的错置、分叉和反转现象等信息难题,限于时间,渠教授并未一一细讲。
五、治理中的信息流通问题
关于治理中的信息流通问题,渠教授从采集、选取、决策、制衡、反制五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讲述。
1.
采集
在组织内部,一定要不断对信息加以采集,这是组织运转的核心机制。制度本身具有筛选和阻滞信息的特征,因此要采集信息,就必须打破组织内、外边界,拓展制度之外的信息空间,或者是打通制度内部的信息关节点。就现代政治而言,秘书、司机、门卫、书记员等都是关键信息节点,因为他们能够打破层级区隔带来的信息阻滞。同时,要建立多重的信息采集机制,比如信息员制度、巡视制度等,都是为了打破层级阻滞。信息采集过程中,也要主动释放信息,激活舆论场。但对于治理者来说,常常面临的压力,就是要防止信息向集体化或集中化的方向转化,因为对信息的积聚和意识形态化,往往会造成一种反制度的反抗行为。
2.
选取
信息是无限的,必须经过筛选才有意义,所以首先要建立信息链,保证可持续的信息流;其次要组建专门的信息部门,进行信息整理和控制。同样,对信息要有辨识,当然这依赖于经验的积累,比如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如何对待领导批示,就是一门特别复杂的学问。
从信息的角度来说,派系一定会出现。在派系这一系统中,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和信息量很大,这些才是用来真正选取、用来决策的最重要依据,我们经常谈到的后台运作、后台决策,大多都是基于派系信息。由于派系的客观存在,就需要后台在不同派系和体制之间建立沟通和协商机制,这就是周雪光提到的非正式制度。但非正式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种正式制度,只是不在组织规定的框架内运作而已。后台决策后,需要进行前台的仪式化过程,将信息固化到制度层面。比如开会,经常是把已经决定的事情公布出来,成为正式制度规定。
3.
决策
对决策者而言,第一要界定制度文本,第二一定要死死抓住诠释权。与制度文本相比,背后的诠释机制更重要。所发布的决策,必须在决策者能控制的范围内进行诠释。
决策要重视典型个案和极端个案的作用。典型个案信息的意义在于,用典型个案就可能进行制度革新。因此,一方面我们要能采集典型个案,另一方面要能运用典型个案。比如改革开放初期,万里对小岗村个案的成功运作,就带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而极端个案对政策制定非常重要,因为政策运行的最大挑战就是极端挑战。制度运行合理与否并不在于日常运行情况,而在于应对极端挑战可能性的能力。
另外,决策剧场有前台和后台,不能把所有决策信息公开,同时要留存制度运行的解释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决策的信息不止包括在组织内部、与组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对整个社会时代氛围的体会,这就是孟德斯鸠讲的风尚或民情(
mores)
在决策中的信息作用。如果只在制度内体会一件事情,很容易与时代脱节。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