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2017年已经开始了。在这个月,不少兵哥哥看着月初的工资单都露出了会心笑容!(在这里小编友情提醒:各位军嫂,这个月有奖励工资哟,仔细点点上交的够不够!)
因为这个月发了:奖!励!工!资!
虽然大家很开心地领到了奖励工资,可是关于奖励工资的一些明细,大家还是不太清楚。那么好吧,作为善良的小编,下面我就带大家去看看!
奖励工资是根据有关规定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干部、士官进行考核评议,对评定为称职以上人员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因此,为干部、士官发放奖励工资,是对其个人工作的一种肯定、一种激励。
根据规定,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以下9类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①在职干部和士官;
②在人大、政协等机构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③经组织批准入院校学习的干部和士官;
④因工作需要编外、免职并安排做临时工作和当年编外、免职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
⑤因病、因公致伤病残休养的干部和士官;
⑥当年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地方大学生接收入伍后定职定级人员和选取的士官;
⑦当年特招入伍人员;
⑧当年批准转业、复员、离退休的干部和士官;
⑨因组织原因未被授予新的士官军衔的原军士长。
不享受奖励工资的情况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5类人员:
①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士官;
②擅自离开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
③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
④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
⑤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
一般情况下,奖励工资的发放有2步:首先,区分干部、士官,分别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和司令机关,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干部、士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议,从而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并于当年12月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勤财务部门。然后,财务部门根据名单发放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一般随翌年1月份工资一起发放。
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奖励工资,通常情况下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三贴”,其中:基本工资,干部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士官包括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三贴”,即基本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一些诸如艰苦边远地区、高山海岛等特殊地区的干部士官,还应加上地区津贴。
发放的数额为: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标准为1个月工资基数;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1个月工资基数的1/2。在年终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其工资基数参照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
不少战友问,当年退伍的发不发奖励工资。需要说明的是,退伍人员的奖励工资已经随退役费发放过了。
这两种情况的奖励工资数额,主要以所在团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和政治机关提供的当年工作时间认定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当年7月毕业的新干部和9月选取的士官,当年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下,应按12月份工资基数半额发放。
涉及年底军衔晋升士官,参照12月份工资收入发放奖励工资。
士官入军官学校学习,成为生长干部学员的,入学当年的奖励工资,参照入学前本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发放。
2016年7月,军人工资首次定期增长,在调整了军队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完善了奖励工资制度,由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全口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月数仍为1个月。对于大多数官兵,基本上等于1个月工资收入(需扣除岗位津贴、房租补贴等项目)。
此举进一步强化了奖励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引导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争先创优。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解放军报2017年1月14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