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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到底要不要设密?帮值友追回12万盗刷款的大神告诉你。

什么值得买  · 公众号  · 购物推荐  · 2017-04-11 18:13

正文

信用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之前张大妈也推出了很多介绍信用卡和薅羊毛的姿势~

今天这篇文章就来回答之前值友问得比较多的问题:信用卡POS消费验证方式凭密码还是凭“密码+签名”好?


信用卡到底该设置“凭密码消费”还是“凭密码+签名消费”?

关于这个问题楼主也进行过思考,虽然未在信用卡部工作过,但对目前的司法判决倾向还算有所了解,所以既然值友有这个需求,楼主还是搜集、整理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决,和大家一起讨论。

首先声明,文章的结论是基于司法判决,不涉及银行对于盗刷是否自动予以赔付、以及赔付比例,个别银行赔付爽快不代表整个银行业,且赔付的条件各行并不一致,各持卡人的盗刷情况也各不一样。

该不该设置交易密码,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安全程度、盗刷后法院判决导向。

本人认为可以从司法判例中寻找一些可循的规矩或者是惯例,来预判断我们做一件事情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这也是法律的预测作用。

所以本文主要是以司法判决为视角,不涉及太多个人的主观意见,供大家参考、权衡。文章略长,如果不想看过程的可直接跳过判决看文章最后一部分的结论。


一、信用卡消费验证方式


一般的信用卡密码分为两种:

1、查询密码,即拨打银行客服需要输入的,用以查询账务的查询密码;

2、交易密码则是消费、转账、取现时的交易密码。

因本人使用宇宙行的信用卡,所以上图就是宇宙行关于POS输密方式的界面。

目前境内各大银行的交易身份验证方式为“签名”或“签名+密码”,即所谓的凭密支付、签名支付(无密或免密支付),这里的密码就是指“交易密码“了。

签名则是下图(百度找的),特约商户需对预留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POS单的签名做对比,形式上必须相符。

当然还有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如非接触式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境外有卡及无卡支付等(这些暂时不予探讨)。


二、安全性比较


(一)用卡安全性

纯粹从安全性上来看,签名+密码>签名。

理由:凭“签名+密码”支付的信用卡丢失后,除非持卡人设置“00000”或者“123456”,否则他人难以破解密码,多试几次卡就被锁了。

而凭“签名”支付的信用卡丢失后,如未及时挂失,容易被盗刷。

凭签名支付的卡,丢失后被他人拾取,他人拿去POS机上消费即可,只要签名略像,一般的收银员难以区分,交易成功。

客户的手机马上收到短信,您尾号为XXXX的卡在POS机消费,消费成功。持卡人意识到有人盗用,立即挂失支付,但损失已造成。

凭签名+密码的卡,在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拾取后,他人拿去POS机上消费,输入密码时不知道卡的密码,交易失败,客户的手机马上收到短信,您尾号为XXXX的卡在POS机消费,输入密码错误,消费失败。

持卡人意识到有人盗用,立即挂失止付,信用卡安全无恙。

总结:凭签名支付确实方便,但是卡片丢失后风险隐患较大,除非挂失,否则任何人拾取后都可以使用。

(二)索赔难度及效果

从索赔的赔偿比例来看,同等条件下,签名+密码

这里不讨论通过自行要求银行索赔的难度,因为无论是哪种情况,银行都难以爽快给予赔付。

故本文仅讨论最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法院是否支持持卡人的索赔请求,以及支持索赔的比例。我们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判决倾向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刷卡安全验证方式。

注:本人提供的的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http://wenshu.court.gov.cn/

1、凭签名支付

(1)卡丢失后未及时挂失,挂失前被盗刷的损失承担问题

案例:

2009年7月1日,刘某某向中×行深圳分行申请涉案信用卡。

刘某某取得涉案信用卡后,采用“签名”模式使用。2009年9月5日涉案信用卡在东莞市通×店消费,金额13000元。

同日,该卡在深圳市福田区卓×店消费,金额6980元。

9月6日,刘某某向中×行深圳分行电话挂失涉案信用卡。因未按时还款,中×行深圳分行计算滞纳金、超限费和利息共计20045元。

2009年9月6日,刘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09年9月6日16时47分,该所接到刘某某报警称:刘某某5日下午与朋友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华庭游泳池游泳,将车上锁后停在小区路边,19时30分许离开小区。

9月6日10时发现放在车内的一个包不见了,自称包内有一个索爱手机、200元现金、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中×行信用卡、一XX安银行信用卡,经查询发现5张信用卡共被消费46880元,车门窗没有被撬痕迹。

该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暂未破案,损失物品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刘某某申请的涉案信用卡采用”签名”消费模式,本案所涉两笔交易,均有”刘某某”的签名。

确定银行方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发卡行的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即以何标准衡量银行方的审核签名义务。

发卡行并不是在消费刷卡的当时审核签名,其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不能超过特约商户在客户消费刷卡当时应尽义务的程度,否则,加重发卡行责任,对其明显不公平。

依据特约商户、收单行、POS机公司三方之间的受理银行卡业务申请签约表,特约商户应仔细核对签名,即应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签名栏上的签名内容是否一致,字迹是否显著不符等,却不能要求其达到专业鉴定机构鉴别真伪的水平,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因为任何特约商户都不可能具有专业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

本案签购单上刘某某的签名与其信用卡申请资料上的预留签名并无显著不符,故对刘某某关于中×行深圳分行没有履行审核签名义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行深圳分行不承担挂失前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应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就本案而言,刘某某诉称2009年9月5日游泳时将钱包、手机、信用卡等放在车尾箱,长达数小时,且第二天才挂失,有悖于一个正常合理的理智人的做法,其对银行卡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的保管义务,亦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紧急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应该对于银行卡被盗以及发生交易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故在本案情形,适用免责条款,没有加重刘某某的责任,也没有免除银行的主要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不应视为无效条款,对刘某某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所以银行卡丢失后,一定要尽快挂失。

(2)克隆卡盗刷,持卡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

原告于2006年5月在被告处开立信用卡,卡号为37×××34。2013年3月27日,原告的信用卡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平坝周大生珠宝店发生两笔刷卡消费,消费金额分别为39123元、5000元。

原告发现后认为其信用卡被盗刷并于同日向公安部门报案,该案现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查明,涉案信用卡不设密码,凭签名消费。2013年3月20日,该卡的余额为14672.72元。

前述两笔刷卡的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为“银学刚”,收单行为农业银行。

原告认为,涉案信用卡被盗刷前的余额为14672.72元,被盗刷实际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14672.72元,故于2014年12月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卡内余额14672.72元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被刷卡刷走,剩余29450.28元原告没有向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pos签购单上的签名,可以认定,涉案的39123元、5000元消费交易是他人克隆原告的信用卡发生的。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原、被告双方对该笔消费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由于涉案信用卡不设密码,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时,须持真实的信用卡同时在消费签购单上签名,并由pos机商户核对该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

只有在信用卡及签名均核对无误时,pos机商户方可接受持卡人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并将透支金额计入持卡人账户。真实的信用卡与核对无误的签名均为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涉案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为“刘瑞青”,与持卡人在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银学刚”明显不符。

故可以认定上述的交易为伪卡交易。

由于pos机是银行方面发放给pos机商户使用的,该pos机没有识别出非银行签发的真实信用卡且pos机商户未发现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符即完成了交易,方导致消费发生。

对此,银行方面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银行方面的责任由发卡行即本案的被告负担,被告与其他银行或单位的责任分担由被告另行解决。

因此,被告应对原告信用卡此次消费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14672.72元、以及剩余29450.28元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从这里可看出,凭签名支付的情况下,克隆卡盗刷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密码+签名支付

(1)克隆卡盗刷,持卡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

程丽珍、罗熠杭共同办理工行东莞分行发行的信用卡,该卡凭密码使用,并开通了余额变动短信通知功能。2014年2月12日19时24分至19时28分,案涉信用卡在芜湖、北京、深圳等地共计发生了54474.16元的POS交易。

两人于次日11时0分报案。2014年2月12日19点37分两人进行电话止付。工行东莞分行向法庭提供的POS消费4698.59元的交易签单上显示的签名为”罗一行”。

法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信用卡是否被盗刷;二、相应损失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信用卡于2014年2月12日19时24分至19时28分期间在芜湖、北京、深圳等地发生交易,扣除商户退款后的最终消费总金额为54454.36元。

罗熠杭在发现信用卡最后一笔交易异常后随之立刻电话挂失并在次日报案,已尽公民应尽的警觉和注意义务。

结合上述交易时间、地点,且其中一张POS机签购单显示签名”罗一行”与罗熠杭姓名明显不符,在没有证据显示上述交易是罗熠杭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经验法则及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的采信规定认定罗熠杭的案涉信用卡系被盗刷,该认定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信用卡交易的过程中,信用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唯一确定性是确保资金安全与正当取款和消费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相应的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而银行则负有正确识别信用卡及密码的真实可靠性的义务。

如前所述,涉案信用卡被非法复制后被盗取,因此工行东莞分行应承担未正确识别伪卡导致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双方均确认案涉交易需要凭密码交易,由于涉案信用卡被他人盗刷,故本院推定他人输入的是正确的密码。

鉴于罗熠杭实际持有该信用卡且密码由其实际管控,罗熠杭不能举证证实工行东莞分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工行东莞分行应就涉案帐户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丽珍、罗熠杭承担次要责任即自行负担资金损失的30%,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从这个案例可看出,对于凭“签名+密码”支付的信用卡,出现克隆卡盗刷的情况下,银行未能识别虚假的银行卡,应当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所以,凭密码支付的信用卡,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应承担部分损失,但比例多少,根据案情、地域各不相同。但总的趋势是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50%以上)。


三、结论


所以,“凭密码”与“凭密码+签名”消费两种交易方式安全与否都是相对的,是否使用密码,还是应该取决于持卡人本身的交易习惯和谨慎程度。

网上有文称“凭签名支付”更安全,其实容易误导持卡人。

正确的结论应该是“伪卡盗刷的情况下,凭签名支付的持卡人得到的赔偿比例较凭密码+签名的持卡人更多”。

但是在卡丢失后,凭签名支付的风险更大,如果未及时挂失,极大部分风险将转移到持卡人身上。

(一)适合选择“凭签名支付”的持卡人类型

如果持卡人经常将信用卡随身携带,也能做到卡片丢失后立即挂失的,但是担心克隆卡,当然可以选择“凭签名支付”,因为根据目前的司法判决,“凭签名”支付的方式下出现克隆卡盗刷,持卡人对资金损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需及时挂失、报案,并证明发生争议交易时银行卡在身上即可(可就近找一台ATM或柜台做一笔交易,跨行的ATM的交易记录可在银联查询)。

但是,银行卡丢失后,未及时挂失导致被他人盗刷的,除非银行承诺挂失前X小时内的消费免责,否则持卡人可能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适合选择“签名+密码”的持卡人类型

如果持卡人不随身携带卡,只是需要时才带身上或拿出来用的,还是设置密码吧,如果设置了密码,即使犯罪分子获得你的卡,也难以在3次内破解密码。

即使卡被克隆、密码被窃取后盗刷,大部分损失由银行来承担。

总之,无论哪种交易方式,卡背面签名、签名难仿冒、卡不离视线、验证码不泄漏、按密码要遮掩、安全场所才刷卡、复合卡(下图)拒绝降级、关注短信和账单、卡丢失快挂失、发生盗刷快维权,才是安全用卡之道。

再次申明:本文的观点系整理境内各法院的司法判决,并不代表实际出现盗刷后银行是否按照本文赔偿,故仅供参考。

附:广东省高院关于银行卡案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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