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专注于外汇、跨境人民币、自贸区等跨境金融政策研究,持续输出跨境类干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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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2-29 20:13

正文

原 创 申 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陈菲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外汇账户,做为外汇资金活动的基础载体,承担着资金跨境及境内划转、结售汇及现金收支等业务变动的记录和反映作用。伴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目前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和个人基本可凭实际需求直接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本文就我国经常项目主要账户的使用及审核做一浅析。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历史延革

经常项目,指跨境主体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交易、列在国际收支经常往来帐户中的项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就是办理经常项目业务的最基本环节。

我国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框架确立约在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1997年10月,外汇管理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成为迄今外汇账户管理的框架性文件。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正式将外汇账户按照资金来源和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两大类,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彼时开立任何性质的外汇账户都须经过外汇局核准。笔者大致梳理了以下几次重要变革:

  • 2001年  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 2002年  取消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此外,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

  • 2005年  进一步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在上年度经常项目80%外汇收入与50%外汇支出之和的限额内保留现汇。

  • 2006年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的事前审批。

  • 2007年  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为起点,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经常项目实现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的转变。

  • 2008年  出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企业须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先转入出口待核查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方可结汇或转出。2016年外汇局在《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作了简化,A类企业出口收入无须进入待核查账户,可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结汇。

  • 2009年  推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即外币NRA账户)管理,规范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2016年  停止新开立“驻华机构经费账户(1400)”、“外汇专用账户(服务外包)(1604)”、“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3102)”,统一整合至“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 2017年  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朝觐境外外汇账户”“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整合至“境外外汇账户”。

  • 2019年  精简部分外汇账户,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 2020年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即企业出口收汇可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常见类型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允许下列用途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从以上可以看出,经常项目账户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保险机构、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等多种账户类型,我们择要予以解析。

(一)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是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不同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在办理经常项目业务、有外汇收入时一般都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个人有因私外汇业务需求时开的是外币储蓄账户,而在办理个人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时会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所以,外汇结算账户按照账户主体性质,分为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01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时,须提供《申请书》及公司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开户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如有)等。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一般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外汇支出。

列举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主要运用场景如下

场景一:

出口收汇。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既可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场景二:

出口押汇。出口押汇等具有货物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可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场景三:

经常项下提前购汇。企业可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外汇结算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外汇结算账户中。

场景四:

服务贸易收支。举个例子,境内A公司向国外出口水果,为实时掌握货物运输情况,境外B承运船务公司向A公司提供实时查询船只运行情况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即“跟踪船只信息服务费”。A公司申请向境外B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6000美元。A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美元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审通过后为其开立美元经常项目结算账户,用于A公司支付该笔服务费。

上述场景运用中,银行都需要对企业账户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

02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涉及到的业务主要为个人跨境货物贸易,包括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

(1)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注意,这里的“个人外汇账户”,既包括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也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售汇,能够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结售汇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注意: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即可以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另外,个人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有以下途径:

  • 一是按传统货物贸易方式办理。个人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银行应审核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占用额度的结汇,银行审核有交易额的材料,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

  • 二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资格的银行(或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的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凭采集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客户办理,无需客户本人逐笔提交材料,交易电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等。

(2)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2022年12月30日,商务部取消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办理,即自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但仍需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性外汇收支、以及国际收支申报都按照机构管理,办理进出口购付汇或收结汇需要通过本人的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3)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行或者其他执业证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最大的区别,是个体工商户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出口贸易。办理进口时,提供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即可购汇,且可通过境内外币划转的方式将所购外汇从本人外汇账户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出口时,提供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收结汇。

(二)跨国公司境内资金主账户

根据2019年外汇局发布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

企业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地。取得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通过并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后,主办企业应在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跨国公司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三)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消费者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后,应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

外汇备付金账户主要是支付机构用于收付市场交易主体(即消费者)委托的外汇支付业务而暂收待付的外汇资金。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

外汇备付金账户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1.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以同名划转。

2.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

3.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4.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

5.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此外,支付机构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应及时按照规定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四)经常项目收入存放境外账户(境外账户)

境内机构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开立用于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简称境外账户。

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货物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确定企业存放境外规模。

境外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境外账户的使用还需要注意以下2点:

1.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2.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案例: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H集团公司境内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常年为境外客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方案,每家境内公司均有较为频繁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同时也有人员薪酬、软件技术等符合相关规定在境外支付款项的资金安排需要。为满足集团资金时效性、集约化管理需要,集团总部作为主办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外开立用于存放服务贸易外汇收入的境外外汇账户;对于境内成员公司与不同国家地区、境外交易对手方发生的存放境外收入,由集团统一实行集中收付。

银行对H公司开立境外账户合法性进行了审核,确认其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账户相关核准件和资料后,为其开立境外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账户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银行须审核集团提交的申请书、集中收付明细、相关合同发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按照资金归属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该企业集团境内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五)保险外汇账户

保险外汇账户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1.保险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 保险机构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保险机构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2.保险机构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业务。

保险机构境内外汇资金运用的外汇资金应先划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托管。托管的外汇资金转存银行存款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性质仍为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支范围为与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在非托管银行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叫做“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其收支范围为与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

3.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保险、跨境再保险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保险项下发生的检验、估价、查勘、评估等服务,在境内应以人民币收付。

注意,保险外汇账户不得收付外币现钞,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个人外汇账户经常项下管理

个人经常项下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前述已提及,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主要用于个人的因私用汇。

我国对于经常项下个人(含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直接在银行柜台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或用途材料,可不占用5万美元的额度办理结售汇,并将结售汇所得人民币/外币直接划至交易对方的境内/境外账户。

01


跨境收支




个人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范围主要为经常项下的收支。其中境内个人外汇账户支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5万美元,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举个例子,对于子女在境外留学的,境内的父母可代子女办理留学购汇业务。父母既可以凭本人及子女的有效身份证件、近亲属关系说明等材料,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5万美元)内的购汇,占用子女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也可以凭本人及子女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代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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