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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经历8年的房屋腾退纠纷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0-19 00:00

正文

2004年8月,一位当事人找到我。为了叙述方便,我们称呼他王先生。1963年,王先生与家人离开大陆定居美国加州,现已63岁了。他的父亲在上海有一套老房子,王先生就出生在这套房子里。如今,父母已相继在海外过世,王先生和其他4位兄弟姐妹也都在海外有了自己的第二代、第三代,这个家族的人口快30人了。但是,父亲的这套老房子却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王先生这代人希望趁身体都还硬朗,尽快解决房子的继承问题。

目前,这套房子里住着一户人家,我们称呼女主人为美美阿姨。美美阿姨是王先生家的远方亲戚,已经快70岁了。1963年王先生举家定居海外后,美美阿姨一家便搬进了这套房子。1993年,王先生的父亲写信给美美阿姨,希望美美阿姨返还房屋。收信后,美美阿姨立即向所在工作单位和政府提出住房申请,却没能享受到国家的福利分房政策,只能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现在,王先生希望美美阿姨能够归还这套老宅,作为对她多年看管房屋的感谢,王先生愿意一直养她到老。

通过户口调查,我们了解到这套房子里有美美阿姨、她女儿和外甥女三个人的户口。经过实地考察,我们发现只有美美阿姨一个人住在这套房子里,她的女儿和外甥女都在日本工作,偶尔回来看望她。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房屋的产权人才可以要求美美阿姨搬离。然而,王先生和4位兄弟姐妹分别定居在美国、英国、香港、沙特阿拉伯等地区,如果采取诉讼途径进行遗产继承,必然要耗费很长的时间。为此,我们决定采用公证的方式实现这套房产的继承。幸运的是,我们碰到了一位非常有经验的公证员,帮助我们顺利实现了公证继承,这个过程大约经历了2年时间。

2年后,王先生拿到了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成为了产权人。作为代理人,我起草了一份律师公函,正式向美美阿姨提出返还并搬离房屋的要求,但未获得任何答复。根据经验,如果这个时候上门找美美阿姨进一步交涉,很可能造成矛盾激化。为此,我们直接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美美阿姨返还房屋。

经过将近半年的证据收集和案件准备,2006年12月6日,王先生要求美美阿姨返还房屋的民事诉讼案件正式立案。考虑到美美阿姨的女儿和外甥女实际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我们仅将美美阿姨一人列为被告。这样大大提高了诉讼的进度。否则,仅案件的送达就会花费大量时间。

2007年1月25日,第一次开庭。

2007年5月10日,第二次开庭。

2007年8月3日,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美美阿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

一审历时9个月。

2007年9月6日,美美阿姨上诉,二审法院立案。

2007年10月11日,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到二审生效时,距离一审立案已过去11个月。

2008年4月21日,由于美美阿姨未能在6月内搬出房屋,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9月26日,在执行环节,法院要求王先生提供一套房屋供美美阿姨居住(总不能把美美阿姨赶到马路上去),才可以将美美阿姨强制搬离出老宅。由于王先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房源,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距离本案立案,已经过了20个月,王先生希望美美阿姨搬出老宅的目标尚未实现。既然法院判决已经确认美美阿姨需要搬出老宅,而她迟迟没有搬出,因此美美阿姨目前便处于非法占有房屋的状态。考虑再三,我们决定提起一项新的诉讼。

2010年6月21日,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美美阿姨及其女儿和外甥女支付居住房屋的租金或者使用费。

由于美美阿姨的女儿和外甥女身在国外,本案只能公告送达。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经历了近9个月的时间。

2011年7月7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判决美美阿姨等赔偿王先生占用房屋的损失。我们提交了房屋使用费的市场评估报告,由法院作为损失的参考依据。

这一次,美美阿姨放弃了上诉,整个诉讼流程至少缩减了1年。

2012年2月14日,王先生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几场官司打下来,美美阿姨一家已经失去了抗争的信心。知道自己每月可能要支付500元的房屋使用费,美美阿姨开始犹豫了。她并不想住在需要支付租金的房子里。

我多次带上水果篮登门拜访,在要求美美阿姨搬离房屋的同时,更加耐心地倾听她的要求。她强调,因为帮助王先生一家看守这套房子,他们一家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政策。上海房价这么贵,她既没有钱买房子,也不愿意住到养老院或者乡下。现在,她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希望我们帮助她在附近买一套小一点的房子住。

当老太太的心理预期降下来以后,问题就容易解决多了。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备忘,由王先生支付90万作为补贴,让美美阿姨买一套房子。并且约定,要严格把购房时间控制在六个月内。双方达成共识后,美美阿姨便发动全家人帮忙在附近找房子,终于看中了一套房子。我们也帮助她和这套房子的卖主沟通,确保交易尽快完成。终于,美美阿姨顺利地搬进了新家,一家人的户口也顺利地从老房子里迁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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